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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行政处罚可以分为四类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处罚种类中规定了警告的处罚形式。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财产罚主要是指罚款、没收两种行政处罚措施。我国《行政处罚法》所明确规定的人身罚只有拘留,另外法律还可以规定其他形式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般而言,根据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可以将行政处罚依次分为如下四类。

1.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但是情节较轻的情况之下,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处罚种类中规定了警告的处罚形式。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一般适用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形,它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它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和其他行政处罚一起并处。警告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申明对其施加精神上的压力,迫使该行政相对人不再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

除警告以外,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等处罚形式也可以纳入申诫罚的范围内,尽管在《行政处罚法》第8条中没有明确列举,但是这些处罚形式应该属于第8条第7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以公开、公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迫使其不再实施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既可以制裁、教育违法者,又可以广泛地教育他人。

2.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在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范时,行政主体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资格与行为能力的一种处罚方式。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当企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违反行政法规范时,行政主体强制行政违法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虽然责令停产停业没有直接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但是这种处罚措施往往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很大的财产损失,甚至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形式。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能够设定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对持有某种行政许可或执照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许可证、执照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核发的、准许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向有某种资格的法律凭证。暂扣或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许可证、执照实际上也就是在限制或剥夺他们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正因为如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对于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所以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能够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机关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在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财产罚一般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财产罚主要是指罚款、没收两种行政处罚措施。

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它也是目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都可以设定一定的罚款措施,但是当上位阶的行政法规范已经对罚款的种类、处罚幅度作出规定的,下位阶的行政法规范不能与之相抵触,如行政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与行政法规、法律相抵触等。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自行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自行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罚款的限额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没收是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一定的没收措施,但是行政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能与行政法规、法律相抵触;行政规章与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能设定没收的处罚措施。行政机关在没收违法者的违法所得与非法财产之后,不能将财产私分、截留或者随意使用,而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公开拍卖,所得金额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能留为己用。

4.人身罚

人身罚,又称自由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人身罚的处罚对象只能是公民。由于人身自由是公民从事一切其他活动的基础条件,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所明确规定的人身罚只有拘留,另外法律还可以规定其他形式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此外,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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