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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筑的风格和功能,尚存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办公楼就是此类司法建筑的典范。[109]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办公楼充分体现了司法建筑的独特风格和文化,确实令人回味。就司法建筑的风格和功能而言,尚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第一,司法建筑的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司法建筑既是公共场所,又是体现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场所。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专门的司法建筑设计规范。

一、司法建筑文明

司法建筑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设施,并不仅仅是满足普通办公之用的场所,而往往都是在匠心独运的设计之下,成为一种寓意深刻的符号和象征,以此承载悠远深长的人类法治文明,凝聚现代法治精神,弘扬浓厚的法治文化,展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和理想,从而成为司法文化乃至整个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法院大楼往往都是建筑之林中的一道特殊景观。一座经典的法院大楼,是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的体现,是一部韵味悠长和令人充满遐思的宏篇巨制。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办公楼就是此类司法建筑的典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办公楼于1935年竣工,其建设极尽考究,主要选用了大理石作为建材,外用大理石为佛蒙特州大理石,内部四个庭院使用了薄薄的水晶状乔治亚白色大理石,底层以上建筑的墙体和大厅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了奶油色阿拉巴马大理石;办公室的门、墙面和地板等均使用了纵横四等分的白栎木。与其庄严华贵相比,该大楼营造出的浓郁的司法文明氛围,更是令人流连忘返。[109]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办公楼充分体现了司法建筑的独特风格和文化,确实令人回味。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司法理念的更新,我国司法建筑的风格和功能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不少法院开始注意在司法建筑上融入法院文化因素,日渐注意司法建筑的文化品位。例如,浙江金华中院的审判大楼,其外观设计为一个天平,寓意司法公正。远望大楼就像一个“山”字,寓意执法如山,秉公办案。走进主楼大厅,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以“民主、法治、公正、清廉”的司法精神为主题的青石浮雕群。浮雕以独角兽、天平、中外著名执法者和法学家为图案主体。在法庭上,分别设立了以民事司法精神和刑事司法精神为主题的两座浮雕,向来者传递着一个个法律理念。[110]有些法院基于司法建筑作为一种公共设施,在建筑内部设置上融入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例如,北京延庆县法院,其办公楼内设置了宽敞明亮的当事人休息大厅,厅内安装有舒适的座椅、饮水机、可供当事人随时查阅相关诉讼信息的电子触摸屏、电子公告屏、各种指示牌及《诉讼指南》、可方便当事人参阅的各类应用文书样本等便民设施,执勤法警、值班法官为当事人热情详细的导诉、答辩等便民举措,为来访的当事人和群众提供了快捷便利的服务。[111]为了体现司法公正的理念,有的法院实行审判、办公分区,分别设有法官通道和当事人通道,切实改变了法官和当事人同时进出法庭的不规范现象。总之,我国司法建筑出现的这些外在和内在的变化,既是各级法院重视加强司法文明建设的一个反映,也是我们国家走向法治的一个表征。但这些仅仅是我国司法器物文明建设的一个开始,有些措施需进一步规范,有些做法还需进一步探讨。就司法建筑的风格和功能而言,尚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司法建筑的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司法建筑既是公共场所,又是体现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场所。因此,司法建筑在总体布局上应根据建筑功能实行分区布局和管理。一般来讲,司法建筑分为生活区与工作区两大部分(严格讲,生活区不属于司法建筑的范围,但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法院工作人员的生活区往往与司法建筑具有紧密联系),其中工作区又可分为立案接待区、审判区、办公区、后勤保障区等基本功能区。有条件的最好通过不同的建筑来加以区分,没有条件的应尽量在一栋建筑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区分。立案接待区是法官直接与当事人打交道的地方,属于法院对外的公共场所,在设计上应满足作为公共场所的基本要求;审判区是法官专门审理案件的场所,在功能上既是法官履行职务的地方,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公民进行旁听的地方,在性质上也属于公共场所。但与立案接待大厅不同,为了体现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审判区应设置安检、保安等设施。办公区、后勤保障区等功能区属于私密区,只准法院工作人员进出,严禁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入。综上,基于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司法建筑作为一种公共设施公用性的要求,司法建筑应做好附属设施及其建筑的规划设计,一般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服务于法官的附属用房,如法官办公室、法官图书室、法官阅览室、法官会议室、书记官办公室、法官餐厅等;第二部分是服务于法庭司法活动的,如陪审员办公室、检察官和律师临时办公室、法警办公室、证人候审室和羁押室等;第三部分是服务于法院管理的,如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资料室、档案室、接待室、值班室等;第四部分是服务于公众的,如图书馆、档案馆、休息室(厅)、卫生间、餐厅、电话间、停车场(库)等。

第二,司法建筑的文化品位与装饰风格。建筑是历史活化石,司法建筑应通过特有的建筑语言和符号来充分体现法院应有的文化品位和个性特征。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专门的司法建筑设计规范。现在国内的一些司法建筑要么是模仿国外的,要么是自己琢磨出来的,在建筑设计上缺乏规范性,在诠释法院文化和表现司法个性上都存在不到位的问题。例如,有些司法建筑的样式过于“洋化”,体现不出中国的本土特色;有些司法建筑在诠释法院文化上过于简单,缺乏应有的法律文化内涵;个别地方法院的办公楼富丽豪华处处透露着一种暴发户气息,其设计风格与司法的神圣性和庄严性不相匹配。司法建筑应通过建筑语言和符号,向社会公众传达一种法治精神和司法价值的文化信息,营造出一种浓郁的司法氛围。因此,如何保证司法建筑既能体现民族特色,又能体现法院文化品位,是我国司法建筑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基本课题。与司法建筑文化品位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司法建筑的装饰风格。从总体上来讲,司法建筑的装饰风格应该体现坚实、崇高、庄重、威严等基本要素。因此,司法建筑的装饰风格既不能体现欧美西方式的浪漫,也不能是那种雕梁画栋和金壁辉煌的奢华。司法建筑的主基调应定位为一种明快、稳沉和宁静的氛围,着力追求严谨方直,尽量弃用柔和的曲面和曲线,采用强有力的多种线形组合,借此寓意法院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色彩上,司法建筑应采用明显偏冷的色调为主要饰材,这种宁静偏冷、清新明亮的调子将倾力演绎司法的威严,使人对司法的情感与环境相吻合从而达到和谐。司法建筑的外部立面造型处理,应通过端庄的形体、粗旷的轮廓、对称的立面、虚实的对比、夸大的尺度、坚实的材质等形式,以充分体现出司法的尊严和公正。司法建筑的内部立面处理,可以适当采用一些法律文化的符号,通过浮雕、壁画、雕塑和一些大众认可的花纹加以诠释。此外,为了体现司法的个性特征,司法建筑的外部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标志,以示区别于其他建筑,有待最高法院统一规定。

第三,司法建筑的内部安排与法官独立。司法建筑的内涵本质,在于其能够充分体现司法工作的个性和品质,能够满足司法工作的运行规律和客观需求。与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是首长负责制,存在上下级关系;司法机关是法官个人负责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因此,司法工作的决策者是每一个法官,法官之间都是平等和独立的,都是司法建筑内部的主人。这样的组织理念和工作特性,应通过司法建筑的内部安排加以表达和凸显。乔钢良先生的《现在开庭》一书中,描述了他给一位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当助理的经历,通过图片向我们展示了美国法院如何在建筑设计上凸显每一个法官的独立性。这种司法建筑的理念尤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法官是司法工作的主体,法院内部其他工作人员都是法官工作的辅助人员,由此决定了法官在司法建筑内部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司法建筑的内部安排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法官的主体定位及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司法建筑的内部格局与其他机关的区别。比如,法官办公室应与后勤管理人员的办公室相隔离,办公室和法庭是法官两个重要的工作场所,最好的设计应该是办公室与法庭相连,法官出了办公室就可以进入法庭,这样不仅可以免除法官在办公室与法庭之间来回奔波,而且可以方便法官休庭时休息,或者在庭审过程中遇到某些疑难问题时,方便查找相关资料。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国内法院一般都十分重视办公楼的建设,而法庭建设却比较忽视,法院拥有的法庭数量十分有限,有的甚至是办公室兼任法庭来使用。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没有很好地理解法官工作的性质。虽然我们不能像国外那样保证每个法官有一个固定的专用法庭,但至少应该保证2至3个法官共有一个固定的法庭,以免法官开庭使用法庭时出现冲突的现象。最后,书记官办公室应设置安排在法庭旁边,以方便书记官的日常工作。[112]

综上所述,司法建筑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一国法治现状的重要表征。如何正确处理奢华与简陋、庄严与亲和、距离与亲近之间的平衡关系,是司法建筑设计亟待解决的课题。司法建筑过于简陋,难以激起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和情感,也难以唤起公民对司法的尊重和信赖。因此,能够充分体现司法文明的司法建筑,不仅仅是司法公正有了物质保障,而且是法治精神有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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