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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危害的表现形式,犯罪危害的特征、表现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用《刑法》的形式明确某些行为是犯罪,是因为这些行为的发生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犯罪者本人对这种危害的产生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而对犯罪者来说是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即时危害往往就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犯罪目的和结果。遗留危害是指罪犯的犯罪行为对侵害的客体造成的损害持续长期的存在。

一、犯罪危害的特征、表现

国家对犯罪行为之所以要严厉打击,其中的依据之一就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现实危害性。依法被判处徒刑的罪犯,都在不同程度上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了危害。因此,对犯罪危害的认识是每一名服刑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犯罪危害的概念

所谓犯罪危害,就是指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国家用《刑法》的形式明确某些行为是犯罪,是因为这些行为的发生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是犯罪。

(二)犯罪危害的特征

1.犯罪危害的客观性

犯罪危害的产生是随犯罪行为而派生的,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的必然结果,只要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犯罪危害就会随之产生。如:王某因与李某进行争吵后发生了扭打,打斗中,王某用锄头打中李某的头部,致李某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案例中,王某打中李某的犯罪行为一经发生,王某的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危害就已经存在了,它不会因为王某自己不承认或是其他原因而发生改变。

2.犯罪危害的阶级性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为统治阶级而服务的。我国的法律反映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服务的。我们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的大小的时候,都是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来进行判断、衡量、确定的。

3.犯罪危害的多样性

犯罪危害的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如危害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的私人财产,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防利益、军事利益,危害国家行政、司法秩序及公务活动等,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必然会危害到其中的一个方面,它既包括实际的侵害行为,又包括对被侵害人的威胁;既包括有形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损害;既包括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也包括行为间接造成的危害,等等。

4.犯罪危害的可变性

犯罪危害也不是由始而终都是一样的,它会随着所处经济条件、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尤其是在社会变革时期,犯罪危害的相对性、历史性、条件性就表现得更为突出。同样的行为,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但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后,就可能会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危害的表现

1.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

直接的危害是指罪犯的犯罪行为对侵犯的客体本身直接造成的损害。直接危害是犯罪者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后所带来的结果。如:杀人犯手持武器将他人杀死,直接造成他人生命的死亡;盗窃犯撬开房门将公民的钱物盗走,直接导致钱物的损失。犯罪者本人对这种危害的产生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而对犯罪者来说是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的。

间接的危害是指犯罪行为对所侵害的客体间接造成的危害,这种危害行为与间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另一种现象作为联系中介。如:罪犯贩运毒品,使毒品流入社会,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它的直接危害就是扰乱了社会秩序,使一些人受到毒品的侵害,而间接的危害则是会导致这些吸毒的家庭受到侵害。

2.有形危害和无形危害

有形危害指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是能够被计算、测量的。如具体的财产、物品被非法侵占,建筑、设施被破坏,他人生命被剥夺,身体健康被摧残等。只要有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形的危害一目了然,是不容抵赖的确凿事实。

无形的危害指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是主观感受和不良情绪的集合,不能通过客观方式得到计算和测量。表现为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和对群众心理的负面震慑以及对被害人所带来的精神创伤等。

3.即时危害和遗留危害

即时危害是伴随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发生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反映,是可以被人立刻感知的当即损害。犯罪行为一旦发生,随之产生危害结果。即时危害往往就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犯罪目的和结果。

遗留危害是指罪犯的犯罪行为对侵害的客体造成的损害持续长期的存在。遗留危害在发生犯罪行为后,一段时间没有明显的表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空间的不断扩大,逐渐被人们所感知和认识,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例如故意伤害行为所产生的伤口疼痛会持续较长时间,如果形成肢体残缺或毁容的情形,则会使受害人蒙受终生的身心痛苦。

4.已经产生的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

已经产生的危害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实际造成的危害,是针对犯罪的既遂而言的。如:杀人致死、伤害致残、诈骗得手等直接造成了危害结果;诬告陷害他人、侮辱罪等,一旦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些行为,不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伤害,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的既遂,都属于已经产生的危害。

可能产生的危害是指客观上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可能造成危害,是针对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而言的。

认识犯罪危害,既要看到已经产生的危害,也要看到可能产生的危害,不能因为犯罪未遂和犯罪处在预备阶段,可能产生的危害没有出现而否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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