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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一、战时违抗命令罪(一)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和构成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而违抗作战命令严重扰乱了作战指挥秩序,因此理当受到刑罚处罚。换言之,如果行为人虽然违抗了命令,但尚未对作战造成危害,则不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军纪处之。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和构成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战时,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关于本罪的客体,我国学者有不同表述,有人认为是作战指挥秩序;有人认为是部队的作战利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比较而言,前者似乎更准确一些,因此,我们赞同前者的表述。所谓作战指挥秩序,是指战时部队在上级指挥下有条不紊地各司其职,各就各位,相互配合,顺利完成战斗任务的状况。而这种“状况”正是通过下级服从上级的严明军纪来体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47条、第48条规定:“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下级服从上级是作战指挥秩序的具体体现,也是战斗胜利的重要纪律保障。而违抗作战命令严重扰乱了作战指挥秩序,因此理当受到刑罚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所谓战时违抗命令,是指在战时拒不执行上级命令,拖延执行命令,或故意实施与命令内容相反的行为等。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这里的“命令”,不仅指战斗命令,还应包括与战斗有关的其他命令,如战时军需物资调遣命令、救助伤员命令等。应当指出,本罪的成立,必须是违抗命令的行为对作战造成危害。换言之,如果行为人虽然违抗了命令,但尚未对作战造成危害,则不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军纪处之。所谓对作战造成危害,是指由于行为人违抗命令而扰乱了战斗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

3.本罪的主体是应接受命令或指示的部属人员。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参加战斗的人员,也包括为战斗服务的救护人员、勤务人员等。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命令而予以违抗,拒不执行。

(二)战时违抗命令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谎报军情,并给作战造成了危害。所谓“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敌军的兵力、装备、部署情况,我军部队的兵员、装备、作战准备、战斗进展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的情况。隐瞒,是指隐而不报,掩盖事实真相,属于不作为。谎报,是指违背客观事实,将编造或者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欺骗上级,属于作为。隐瞒、谎报军情都可能导致上级在作战及其准备上决策错误,最终对作战造成危害。所谓对作战造成危害,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扰乱我军作战部署的;使我军作战部队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取得战果而未取得的;给敌军造成可乘之机的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报告军情义务的军内侦察员、通讯员、机要员以及其他军内负有报告军情责任的军职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真实军情而故意将其隐瞒不报或者谎报。至于行为人动机如何,并不影响犯罪成立。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明知是军事命令而拒绝传递或者故意编造、篡改军事命令,并传达、发布,或者明知是假军事命令而传达、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传、假传军令,并对作战造成危害。军令,是指军队首长或组织对部属下达的绝对性任务,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拒传军令,是指明知是军令而拒绝传递;假传军令,是指故意编造或者篡改军令并予以传递或者明知是编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递。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降罪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所谓贪生怕死,是指为了活命而放弃战斗。所谓自动放下武器,是指有能力作战而不作战,并非专指扔下手中的武器,凡能用武器作战而不作战,不论是否抛弃手中的武器,均属于“自动放下武器”。所谓投降敌人,是指军人停止作战,向敌人屈服、让步。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使用武器打击敌人资格的参战军职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42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敌人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率部投降敌人;指挥人员或其他负有重要作战责任的人员在战斗紧要关头投降敌人;胁迫他人投降敌人,等等。所谓效劳,是指为敌人提供我方情况、出卖战友、为敌人进行宣传、充当敌人向导,等等。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一)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和构成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脱离战斗岗位,逃避战斗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关于本罪的客体,目前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客体是军队的作战利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武装力量的作战指挥秩序;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3]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具体、准确,是一种可取的主张。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即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行为人实施了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在战斗状态下”,不仅理解为是在战斗进行的过程中,也指尚未参加战役、战斗,但已接受了作战任务的情况。

3.本罪的主体是参战的军职人员。参战的军职人员,不限于参加战役、战斗或接受参加作战指示或命令的直接战斗人员,非直接战斗人员,如参战的后勤、医疗人员、通讯人员等,只要是在临阵状态下逃跑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动机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如果是由于过失而在临阵状态下脱离部队,或因受伤、敌人阻截而脱离部队的,不是临阵脱逃,也不构成犯罪。

(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划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的临阵脱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临阵脱逃的行为,如行为人尚未逃离阵地、战场即被阻拦、追回而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初次参加作战的新兵于接受作战任务后尚未进入实际作战之时逃跑,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等,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有所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战时参战的军职人员;后者的主体则可以是军内外人员。(2)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主观目的是逃避履行战斗义务;后者则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3)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行为人是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脱离岗位,并非是向敌方投奔;而后者则是投奔敌方或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3.本罪与投降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两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战时临阵脱逃罪表现为临阵脱逃,逃避作战的行为;投降罪则表现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2)两罪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出现犯罪想象竞合,如行为人临阵脱逃向敌人投降。对这种情况,一般应以投降罪论处,但如果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以战时临阵脱逃罪论处。

4.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两罪主要区别在于:(1)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故意不执行命令,但并不一定脱离战斗岗位;战时临阵脱逃罪主要表现为脱离战斗岗位,逃避作战任务。(2)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了犯罪想象竞合,如在遭到敌人进攻时抗拒执行坚守阵地的命令而逃离阵地,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即战时违抗命令罪论处。

(三)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率众临阵脱逃;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在紧要关头或危急时刻临阵脱逃;胁迫他人以及策动他人临阵脱逃;等等。所谓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因为行为人临阵脱逃,使部队战斗失利,人员伤亡惨重,或者给整个战斗、战役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等情况。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军事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并且因此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人作战消极而致使军队损失重大、贻误战机等情况。本罪的主体是部队中的指挥人员,即具有一定指挥权力的军职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4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作战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拒绝处境危急的友邻部队的救援请求,能救援而拒不救援,从而使友邻部队遭受了重大损失。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部队的指挥人员,即负有战场指挥责任的军职干部(军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而故意不救援。

根据《刑法》第4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所谓造谣惑众,是指捏造事实,散布不利于我方军事行动、有可能导致军心动摇的信息。至于我军军心是否实际上已被谣言所动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的主体是参加作战的军职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4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谣惑众的行为已经引起军心动摇或严重损害我军士气等情况。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行为给我国军事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的情况,如使我军牺牲惨重、损失特别巨大等。

九、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军人的军事义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所谓自伤身体,是指行为人借助刀、枪等器械的力量使自己身体受伤,也可以利用自身的体力来使自己受伤,以何种手段自伤,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此外,自伤必须是在战时。所谓逃避军事义务,是指自伤身体之后借故不履行依法应尽的军事职责。本罪的主体是参加作战的军官和战士。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4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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