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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统治者、如何统治和统制的怎么样,从哲学王到政治家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制城邦的探讨中,柏拉图首先把哲学家与政治家加以分离,确定了两者不同的规定。就政治家的统治,柏拉图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谁是统治者、如何统治和统治得怎么样。柏拉图主要从统治方式与法治的关联上把统治方式划分为三种样态:智力统治、法的统治和无法的统治。智力统治是凭借“明智者”的智慧来进行统治的,是贤人政治或智人政治。无法的统治是凭借个人或众人的情欲的统治,它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

三、从哲学王到政治

在《国家篇》之后,柏拉图哲学发生了转变,这种转变的深层问题是柏拉图对自己原本就存在着矛盾的理念论进行了反思,《巴门尼德篇》中的“老年巴门尼德”就理念与事物的关系的提问使“青年苏格拉底”陷入了窘境。由此,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好像真正地从天上降到了人间,失去了对完人哲学家和完善社会——正义城邦的热烈追求,从而转入到了能够对社会进行切合实际的科学治理的政治家和相对正义的社会——法制城邦的探讨中。

在法制城邦的探讨中,柏拉图首先把哲学家与政治家加以分离,确定了两者不同的规定。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图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区分哲学家与政治家在治理国家上的不同价值。在《国家篇》中,完善的理念知识与正义城邦相对应,哲学家与统治者的符合一致是拯救城邦及囚徒的条件,只有哲学家才能建立起正义城邦,但没有充分地阐明哲学家的具体的治国知识及其才能问题,好像哲学王只要拥有纯粹理念的哲学知识特别是善的智慧,再加上选拔与实际治国训练,就能使哲学家在洞穴中重建正义城邦。现在,问题发生了根本转变,《政治家篇》遇到的是理想的政治制度的不可能性,是要建立现实的较好的城邦,政治家特有的实用性的政治才能就是必须考虑的,这种治国才能成为现实中的正义的条件乃至要素,那么“政治家”根据实际政治知识治理国家比哲学家根据正义理念建构正义城邦意义更加重大。

政治家所拥有的知识也发生了变化。政治家所拥有的知识特别是治国知识的“科学”成分、具体成分增加了。柏拉图所理解的最高知识是“辩证法”,其在《国家篇》中是关于理念的逻辑知识,它从理念到理念,直到穷尽整个理念的王国,而这一进展过程所依据的是理念自身的逻辑联系。《政治家篇》出现在柏拉图对理念论进行反思之后,柏拉图对辩证法有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理解。《政治家篇》所提供的知识是一种经验综合,是依赖经验的政治技艺。这种技艺是不完善的知识,但政治家只能以这种技艺去治理国家。柏拉图试图阐释政治技艺的特点,把政治技艺与持家的技艺关联起来。

就政治家的统治,柏拉图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谁是统治者、如何统治和统治得怎么样。

对第一个问题,柏拉图通过对维护正义的统治技艺与打着正义幌子的统治技艺的对比,提出了城邦统治的合法性问题:统治者应该是谁,谁是实际的统治者。在柏拉图看来,真正具有统治资格的是那些具有纯粹善良意愿和具有统治的理性知识的人。但在现实中,他们并不一定就是实际的统治者。而那些实际的统治者,有的并不具有真正的统治资格,他们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而不是出于纯粹的善良意愿,也不从统治的本质出发,没有关于统治的理性知识即没有真正统治者的技艺。

柏拉图提出了政治统治的三种基本类型:一个人的统治、少数人的统治和多数人的统治;而每一类又依据暴力与自愿或合法与非法的标准划分为三种:君主制和僭主制、贵族制和寡头制、自愿的民主制和暴力的民主制。在柏拉图看来,基于国民意愿判定统治者应该是谁是可疑的,唯一正确的与合法的政体是具备真正统治技艺的人在其中进行统治的制度。上述所有的六类政体都不是按照绝对完善的统治知识去治理的,不具有绝对完善的城邦的性质,不具有绝对的合法性,不过君主制最接近完善的统治。柏拉图的上述思想影响了西方后来的主权学说。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统治,这主要涉及统治方式。柏拉图主要从统治方式与法治的关联上把统治方式划分为三种样态:智力统治、法的统治和无法的统治。柏拉图的这种划分的重要意义在于,从现实性上来看,明确了较好的国家都与法制的统治方式存在着必然的关联。柏拉图通过三种统治方式的比较来阐释各自的特点。

智力统治是凭借“明智者”(拥有真正统治技艺的人)的智慧来进行统治的,是贤人政治或智人政治。在今天看来,这种统治是把“以德治国”与“智慧治国”或“科学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一种统治方式,依靠的是“德才兼备”的“明智者”的智慧与良心。尽管柏拉图对这种统治方式论述不多,但总体态度应该是赞赏的,认为它是完善的,具有绝对的合法性,是理想的治国方式。但是,柏拉图也看到了这种制度很不现实,最重要的理由是,世上没有那么多的“明智者”。就把社会事务办好来说,只有在现场的明智者才能正确地决定在当下的具体情况中何者是正当的,但少数明智者不可能总守在无数一般人身边,告诉他们怎样做合适。对现代社会而言,社会的复杂性大大增强了,这更使得无所不精的“明智者”的人数大大降低了,人数较少的明智者承担不了日益繁重的“指导任务”;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今天的“明智者”的德性和治国智慧大打折扣了,因此,社会倡导“明智者”增强德性和按规律办实事是正确的,但要完全依赖“明智者”来治理国家就走入了误区。

因此,法的统治具有现实意义,是必要的和普遍的。虽然,这种统治方式不能造就最好的国家,但较好的国家完全依赖这种方式。它次于智力统治,但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与明智者的智慧相比较,法的统治显得僵化、粗糙,甚至可笑,常常为人们所排斥,但它是明智者个人统治不可少的替代物,足以应付绝大多数情况,对于人类事务的秩序化来说是必要的。不仅如此,柏拉图还阐述了明智者服从法律的问题。法律是普遍的,不能个性化,而且束缚明智者。法律的正义和智慧赶不上明智者的正义和智慧,但即便这样,反对法的统治的意见也并不完全正确。人们不信任明智者,而且这种不信任有他们自己的道理,根本原因还在于,从任何方面来看,明智者与一般人相比,在肉体和灵魂方面并没有什么明显的优势,以致一般人不会毫不犹豫无所保留地服从他的统治。人们必定要求明智者完全承认法律的权威性,甚至不允许他怀疑既定法律是完全正义和明智的。明智者必须服从法律,不仅要在行为上服从,言论上也要服从。柏拉图把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都归于法的统治。

无法的统治是凭借个人或众人的情欲的统治,它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无法”在这里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形式的法律或习惯。它意味着政府习惯于漠视法律,特别是意在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一个可以改变任何法律或“至高无上的”政府就是无法的政府。

第三个问题是统治得怎么样,这实际上是对政治统治的评价问题,对各种不同政体的目的比较、性质比较和运行机制的比较问题。柏拉图通过规定城邦所追求的目的或其仰望的最高目标,以及通过规定城邦的统治者而确定城邦的特征。柏拉图认为,智力统治优于法的统治,法治优于无法的统治,因为法律不管多坏,它们都在某种意义上是理性的结果。除真正的统治者的绝对统治以外,所有制度都是不正当的,但它们有等级之分:守法的民主制次于守法的少数人的统治(贵族制),也次于守法的一人统治(君主制),但无法的民主制优于无法的少数人统治(寡头制),也优于无法的一人统治(僭主制)。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比较各类政体时,柏拉图把君主制与贵族制在政体性性质上常常等同起来,对民主制不再细分,总体考虑,荣誉政体是介于贵族政体与寡头政体之间的一种特殊情况,出于统治者的品质和追求目的特殊性而提出的一种独特政体。因此,对荣誉政体和民主政体就不能轻易地断定它们是否正义了。在描述这些政体时,柏拉图关心的是每一种政体的特点,特别是民主制。柏拉图认为,民主制的特征之一就是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行为自由:人人都可追求他最喜欢的生活方式。民主制是鼓励最大限度的多样化的政体,每一种生活方式,每一种制度都可包容其中。民主政体是哲学家在其中可以不受干扰地保持自己特殊生活方式的唯一最好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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