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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权利救济方式为现代政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时间:2022-09-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管理相对方提供完善的、具有实效的权利救济,就成为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这两个国际公约在权利救济和保障方面也有比较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行政法应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权利救济。我国目前对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主要包括信访、行政复议、司法审查、行政赔偿等。

四、完善权利救济方式

“无救济则无权利。”为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管理相对方提供完善的、具有实效的权利救济,就成为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自从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以来,在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逐步完善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信访等权利救济方式,为因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对方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救济途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提供更加完善的权利救济的要求愈益强烈。入世后,由于世贸组织规则的绝大部分规则是针对政府行为的,而司法审查则是保证世贸组织规则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世贸组织在权利救济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国现有的权利救济制度与之相比尚存有一段差距。我国政府已经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于这两个国际公约在权利救济和保障方面也有比较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行政法应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权利救济。这些客观上的因素使我国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仍然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同时,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绝不是任意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进行裁量时虽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仍然需要遵守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而不能恣意行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的成文法,还包括作为法律价值载体的法律原则。倘若行政行为违反了这些原则,也同样属于违法行政,法院可以依法撤销这种行政行为。我国目前对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主要包括信访、行政复议、司法审查、行政赔偿等。未来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除了现有权利救济方式的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之外,一种新的权利救济方式——行政裁判制度有可能在我国得以推行。根据国外的经验,行政裁判机构一般是由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的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专门的化解纠纷机构。它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和行政事务方面的专家,其功能在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的裁判机构还同时裁决民事争议。由于行政裁判机构同时具有法律与行业两方面的专业知识,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权利补救的功能,程序较为简便,效率较高,因此,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重视。不仅那些主要由普通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英美法系国家,越来越重视行政裁判制度的发展,即使在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德法等国,专门的行政裁判制度也受到特别重视。它们在一般行政法院之外,还设立了众多的特别行政机构(或行政委员会),主管各专业行政领域的行政争议。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行政裁判制度,在普通法院之外建立具有较高独立性的专门性行政裁判机构来解决有关争议。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之后,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而制定的重要的指导文件。该文件提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等法治政府建设及其实施的各种事项,对今后的法治政府建设及其行政法治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M.J.C.维尔:《宪政与分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2.[美]潘恩:《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

3.张尚鷟:《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4.王连昌:《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5.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6.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

7.董灵:《论环境权与环境法制创新》,《科技与法律》,1996年第2期。

8.莫于川:《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的回顾与前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注释】

(1)[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页。

(2)[美]潘恩:《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54页。

(3)[美]潘恩:《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54页。

(4)《增强宪政意识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人民政坛,2004年第6期。

(5)《列宁全集》(第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0页。

(6)参见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8页。

(7)参见董灵:《论环境权与环境法制创新》,《科技与法律》,1996年第2期。

(8)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6页。

(9)莫于川:《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的回顾与前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10)《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http://www.110.com,201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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