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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制度与国内政治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时间:2022-09-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国际制度并非一种类型,参与不同类型的国际制度可能会形成不同的国内政治均衡。这样,国际制度在形式设计上的差异对国内政治的意义仍需要加以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在国际制度影响国内政治的既有文献中,贝思·西蒙斯曾隐含地根据国际制度的议题范围分辨了不同国际制度的不同影响。

第三节 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在制度分析的理性选择路径下,本书建立了国际制度增强国家自主性的理论框架,并通过案例研究验证了这一理论框架。但正如卡尔·波普尔指出的:“对一个问题的每一种解决都引出新的未解决的问题:原初的问题越是深刻,它的解决越是大胆,就越是这样。”[24]本书所采用的“结构—诱致均衡”分析既涉及国际制度的特点,也涉及国内制度的特点。在这两个维度上都有很大的学术空间来继续拓展本书的研究。

在国际制度的维度上,本书并没有将国际制度的形式设计与国际制度的国内影响联系起来加以探讨。本书的主要研究目标是辨析国际制度增强国家自主性的因果机制。基于“结构—诱致均衡”的视角,我们从国家自主性的困境出发分析了国际制度何以改变在国内制度情境下的既有政治均衡。这里提供的两种制度均衡只是纯粹的国内制度均衡和参与国际制度后所形成的新的均衡。但是,国际制度并非一种类型,参与不同类型的国际制度可能会形成不同的国内政治均衡。反过来说,国家行为体可能会根据其国内政治的不同需要来设计不同形式的国际制度。但由于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的限制,我们并没有明确地将国际制度在形式上的差异纳入理论框架。

以“国际制度理性设计”(rational design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研究框架为标志,[25]国际关系学者在国际制度形式设计问题上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在这个研究框架中,芭芭拉·凯里迈诺斯、查尔斯·利普森和邓肯·斯奈德尔根据成员资格、议题范围、集中程度、控制权、灵活性五个维度来系统考察不同国际制度之间在形式设计上的差异。但他们在这个研究框架中也没有将国际制度的设计与国内政治联系起来。正如他们所承认的:“我们的框架没有明确包括——甚至排除——国内政治。”[26]不过,邓肯·斯奈德尔在后来发表的文章中曾就国际制度的集中性与国内政治的关系提出这样的猜想,即正式国际组织在确立规则、监督行为和收集信息上所具有的集中性和政治中立性特点,将会放大国际制度对国内政治的影响,从而有助于解释政策发起者基于国内政治目标而选择正式国际组织。[27]但这一猜想还未得到详细的理论阐述和充分的经验检验。这样,国际制度在形式设计上的差异对国内政治的意义仍需要加以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在国际制度影响国内政治的既有文献中,贝思·西蒙斯曾隐含地根据国际制度的议题范围分辨了不同国际制度的不同影响。在国际安全和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中,国际制度主要通过外部实施机制和自我实施机制来制约国家行为和影响国家政策。比如在自我实施条件下,国际制度可以使国家做出可信的承诺。但国际人权领域中,这两种机制都难以发挥作用。正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所陷入的政治争议那样,多边国际制度在实施人权标准时会面临严重的政治偏见问题。这样,国际人权制度在外部实施上处于供给不足或者不适当供给的状态。在以回报战略为特征的自我实施上,没有国家会因为其他国家对人权的侵犯而改变自己的人权政策,也很少有国家将人权政策和其他领域的政策挂钩,而且在人权领域中的违约行为只是在很小的程度上影响该国在其他领域中的声誉。[28]这样,西蒙斯将研究的视野转向国内政治以考察国际人权制度的效应,由此提出了国际制度影响国内政治的社会动员模型。但由于西蒙斯在该书中的学术兴趣并不在于比较不同国际制度的不同影响,她也没有明确发展出一种系统性的论述来说明国际制度的形式差异对国内政治的意义。

这样,无论是本书还是既有的研究都没有充分地将国际制度的设计和国际制度的国内影响有机地连接起来。正如“国际制度理性设计”框架所提出的一系列假设所展示的,国际关系学者已经在国际制度的形式设计和国际制度对国家间关系的影响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因果关系。比如国家背叛的动机越强,国际制度限制成员身份的可能性就越大;国家行为的不确定性越大,国际制度的集中程度就越高;国家间收益分配问题越严重,国际制度的灵活性就越高,等等。[29]如果我们今后在国际制度的形式设计与国际制度的国内影响之间也能建立某种类似的因果关系,我们的理论就不仅会进一步深化国际制度影响国内政治的研究,也会在对外关系的实践中具有更大的应用价值。

在国内政治的维度上,我们根据具体政策领域的集权和分权程度来判定国家自主性所面临的不同困境。这实际上是一种“视情境而定”的研究战略。这种研究战略有利于在案例研究中确定因果机制得以激发的初始条件,但是也会造成我们难以得出更具普适性的结论。民主/威权两分法固然过于简单,但是如果结合比较政治学中更具体的政治制度知识,我们依然可能会从本书的理论框架中推导出一些更为明确的研究假设来确定国际制度与国内政治之间的关系。

严格地说,许多比较政治学家的政治制度研究很难归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等任何一种制度主义理论流派。这些学者的研究试图以经验为根据来验证不同政治制度的影响,比如总统制和议会制对民主巩固的不同影响。尽管这些比较分析很难进行方法论的推广,但它们关于制度多样性和制度绩效的具体探讨对推进制度主义的研究依然意义重大。B.盖伊·彼得斯将其称为“经验制度主义”。[30]比如民主政体至少可以分为多数民主和共识民主,威权政体至少可以分为个人独裁政权、军人政权和一党制政权。作为这一研究领域的重要旗手,阿伦·利普哈特在《民主的模式》中列举了多个维度来比较民主国家间的政治制度差异,比如政党制度是两党制还是多党制,选举制度是过半数制、相对多数制还是比例代表制,立法—行政关系是权力优势模式还是权力平衡模式,立法机构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内阁是权力集中还是权力分散,司法机构是否具有违宪审查权、中央银行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孰轻孰重等。[31]正如利普哈特的计量分析所显示的,这些差异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政府绩效和政治结果。即使在威权政体下,这些政治制度上的差异也并非毫无意义。正如珍妮弗·甘地和亚当·普沃斯基的研究所表明的,政治制度在威权政体下仍会对统治者形成一定的约束。[32]因此,将国内政治制度在不同维度上的类型差异与国家自主性的大小联系起来,应该是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工作。

实际上,已经有学者进行了相关的探索。诺林·里普斯曼曾基于民主国家的制度结构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国家自主性大小的假设,比如(1)行政权力越集中,国家自主性越大;(2)与多党制相比,两党制使国家产生了更大的自主性;(3)与比例代表制相比,单一选区制使国家产生了更大的自主性。[33] 里普斯曼把这些政治制度下设定的国家自主性称为结构性自主性。本书的有关案例可以引申出这些结构性自主性与国际制度因果关系的某些命题。比如在美国贸易政治的案例中,我们集中考察了国会和总统在贸易政策偏好上的差异,而将作为国内制度环境的“1934年体制”首先看作是给定的。但即使在国际贸易体系没有发生进一步法律化的情况下,“1934年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的。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越南战争和“水门事件”等原因,美国政治中出现了立法机构权力的复兴。随着国会在立法—行政关系中的权力扩张,总统的自主性受到更大的限制,因而产生了求助于国际制度的更强激励。那么。我们能否更一般地说,立法机构相对于行政机构的权力越大,国家就越有动机来参与国际制度?此外,根据本书中德国货币政治的案例,我们能否得到这样的一般性推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越强,国家越有可能参与国际货币合作。显然,这些“思想试验”需要更大范围的经验检验才能证实或证伪。

【注释】

[1]Beth A.Simmons and Lisa L.Marti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Institutions,”in Walter Carlsnaes,Thomas Risse,and Beth A.Simmons,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London:Sage,2002,p.202.

[2]Arthur Stein,“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m”,in Christian Reus-Smit and Duncan Snidal,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214.

[3]苏长和:《国际制度分析的发展与反思》,载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新版序言,第3页。

[4]Arthur Stein,“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m”,in Christian Reus-Smit and Duncan Snidal,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215.

[5]Alexander George and Andrew Bennett,Case Studies and theory Development in the Social Sciences,Cambridge:MIT Press,2005,p.223.

[6]斯蒂芬·范·埃弗拉:《政治学研究方法指南》,陈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7]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8]Helen V.Milner,Interests,Institutions,and Information:Domestic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7;Edward D.Mansfield and Helen V.Milner,Votes,Vetoes,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greement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2.

[9]Xinyuan Dai,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National Polic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Beth A.Simmons,Mobilizing for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Law in Domestic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10]David Lake,“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An Emerging Interdiscipline,”in Barry Weingast and Donald Wittman,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Political Econom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p.763.

[11]在汉语世界中,国际政治经济学和比较政治经济学各自的领军人物王正毅和朱天飚也都倡导国际政治经济学和比较政治经济学的进一步融合。参见王正毅:《国际政治经济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朱天飚:《比较政治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2]在美国政治学会2002年编辑出版的《政治学:学科状况》的文集中,关于国家研究的评论性文章主要涉及以上内容。参见Ira Katznelson and Helen V.Milner,eds.,Political Science:State of the Discipline,New York and London:W.W.Norton,2002。

[13]杨光斌:《政治变迁中的国家与制度》,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版,第240-241页。

[14]西达·斯考切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何俊志、王学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15]Peter Evans,Dietrich Rueschemayer,and theda Skocpol,eds.,Bringing the State Back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p.169-191.

[16]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

[17]彼得·卡赞斯坦:《世界市场中的小国家——欧洲的产业政策》,叶静译,吉林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237页。

[18]Ira Katznelson and Martin Shefter,eds.,Shaped by Warand Trade:International Influences on American Political Development,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2.

[19]Katznelson and Martin Shefter,eds.,Shaped by War and Trade:International Influences on American Political Development,p.333.

[20]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5页

[21]周雪光、刘世定、折晓叶主编:《国家建设与政府行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22]Dali Yang,Remaking The Chinese Leviathan:Market Transi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Governance in China,Stanford:Stan 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Margaret M.Pearson,“The Business of Governing Business in China:Institutions and Norms of the Emerging Regulatory State”,World Politics,Vol.57,No.2,2005,pp.296-322;郑永年:《全球化与中国国家转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3]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4/11/c_124565714.htm.

[24]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第40页。

[25]Barbara Koremenos,Charles Lipson,and Duncan Snidal,“The Rational Design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5,No.4,2001,pp.761-799.

[26]Barbara Koremenos,Charles Lipson,and Duncan Snidal,“Rational Design:Looking Back to Move Forward,”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5,No.4,2001,p.1069.

[27]Duncan Snidal and Alexander Thompson,“International Commitments and Domestic Politics:Institutions and Actors at Two Levels,”in Daniel Drezner,ed.,Locating the Proper Authorities:The Interaction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Ann Arbor: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2003,pp.222-223.

[28]Beth A.Simmons,Mobilizing for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Law in Domestic Politics,pp.123-124.

[29]Barbara Koremenos,Charles Lipson,and Duncan Snidal,“The Rational Design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p.797.

[30]B.盖伊·彼得斯:《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王向民、段红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86页。

[31]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陈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2]Jennifer Gandhi and Adam Przeworski,“Authoritarian Institutions and the Survival of Autocrats”,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Vol.40,No.11,2007,pp.1279-1301.

[33]Norrin Ripsman,Peacemaking by Democracies:The Effect of State Autonomy on the Post-World War Settlements,Pennsylvania: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2002,pp.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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