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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义两种状态的认识误区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对正义两种状态的认识误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把人类纯粹的精神想象当作了正义,使正义失去了实现的可能,强制实现的结果必然导致社会灾难。第一方面的误区表现为宗教和乌托邦主义,第二方面的误区表现为法律实证主义。如果能摆正对乌托邦的认识,它对正义社会的实现仍不失其积极意义。他认为法律应当建立在“科学”基础之
对正义两种状态的认识误区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对正义两种状态的认识误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把人类纯粹的精神想象当作了正义,使正义失去了实现的可能,强制实现的结果必然导致社会灾难。第二,把人类的社会现实当作正义的全部,使正义失去了实现的必要,因为现实就是正义,其结果就是使统治者的暴行获得了合法性基础。第一方面的误区表现为宗教和乌托邦主义,第二方面的误区表现为法律实证主义

1.宗教和乌托邦主义

宗教作为人类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它为现实中的人们提供了一种精神上的幻想,其存在自有其合理性。“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定的精神一样。”[38]如果宗教只停留在人类的精神领域,“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宗教仍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力量。然而,它的悲剧在于走出了纯粹的精神领域,试图在人类社会实现“天国”的理想。当一个不具有现实基础的想象试图变成现实时,灾难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回顾人类的历史就可以发现,宗教统治的时代并没有在人间造出“天国”,反而造就了禁锢人类自由的牢笼。在当今时代,宗教不再成为正义实现的障碍,在大部分国家宗教都回归到了其本来的领域,虽然信众众多,也没有多少人愿意回到宗教统治的时代。

当今正义实现的障碍主要来自人类的乌托邦式的梦想。虽然乌托邦最初被托马斯·莫尔使用时用来指称一个虚构的世界,但此后经常被人们当作标签贴在那些不能实现的政治理想之上。乌托邦主义者认为这种政治理想虽然在现实中不存在,但不代表在未来不可能实现,“今天的乌托邦有可能变为明天的现实”[39]。宗教信仰者对天国的憧憬仅仅保存在脑袋中,乌托邦主义者却要把“天国”变成现实。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这种努力就没有中断过。“在冥想的王国中渴望和设计一个理想世界,一个与现实相反的理想世界,这种现象大概同人类一样古老。”[40]这是因为宗教信仰者把期冀放在了世界彼岸,并没有打算在现实中复制一个天国。乌托邦则是在现实基础之上所建立的想象。“作为政治设计的乌托邦首先是世俗化的,政治设计仅仅对于世俗社会是有效的,故而乌托邦与天国概念不同,人在乌托邦中的和谐生活不可能脱离其世俗性。”[41]这种想象并非完全虚幻,而是“如果怎么样”这种想象就有可能变为现实,这也就为乌托邦主义者构筑了一个巨大的想象空间,想象如果人们都按照他们设计的那样去做,理想世界的实现就指日可待。正因为如此,很多仁人志士才愿意为之不懈努力。

在两千多年以前,西方的柏拉图和东方的孔子几乎做过同样的努力。柏拉图抱着实现其理想国的愿望去过叙拉古城,但他对西西里的第一次访问就以被当作奴隶卖掉而告终。孔子也是周游列国推销他的政治理想,依然是处处碰壁。失败的关键在于他们忽略了人的因素,任何社会制度都应当建立在对人的认识基础上,而非任意设计的结果。乌托邦主义者的失败在于没有认识到人性的缺陷,以为只要有完美的制度安排,人们就可以自我完善。不可否认,人性中具有善的一面,但如果把这善的一面当成了人性的全部,当成了制度存在的全部根基,失败也就不可避免了。幸运的是,柏拉图和孔子只是作为一个在野者而推销他们的政治理想,他们的失败还只是限于个人的失败。更大的悲剧是执政者成为了一个乌托邦主义者,个人的失败就会演化为国家的灾难。执政者可以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强行推销自己的政治理想,当社会中的个人不能选择制度时,个人就要被制度所选择了,不能适应新制度的人自然就成为被强制的对象。悲剧的发生并非乌托邦本身的错误,人类对美好世界的想象是人面对现实苦难时的一种本能。错误的是我们没有认识到乌托邦的本质,要把想象的世界变为现实。如果能摆正对乌托邦的认识,它对正义社会的实现仍不失其积极意义。“乌托邦的价值,遂无法从政治现实中得到证明,而是体现于它对于人类政治生活的意义上。”[42]乌托邦的价值在于其中所蕴含的正义追求。“乌托邦始终坚持正义的首要性,借此构建一种和谐的公共生活,每个人在其中都可以获得自我的完善。在乌托邦中,正义的生活不仅体现为一种优良的政治制度安排,也体现为美德的实践,对共同善的追求。”[43]

需要指出的是,有人把马克思主义者对共产主义的追求当作了乌托邦式的梦想,这是严重的误解。不可否认,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性上,马克思主义者与乌托邦主义者持有相似的观点,两者都试图实现彻底的人类解放。但这只是表面的相似,其中还蕴含着本质的差别。乌托邦主义者虽然提出了社会的发展目标,但并没有找到实现的道路。他们只是从先验的抽象的正义原则出发,在抽象的意义上谈论个人的解放,并没有对个人真正地加以考虑,这就使乌托邦始终停留在抽象的层面上,而无法真正地进入现实之中。而马克思主义则是从生产实践出发来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认为人类的解放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不是按照抽象正义原则建构的结果。这种解放建立在人类真实的交往基础上,“在真实的集体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44]。正因为如此,任何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而直接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尝试都不免遭到挫败,但我们也不能因为这些挫败而把共产主义理想称之为乌托邦。

2.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正义和法律的分离,或者把正义等同于合法性,力图构建起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它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超越既定经验现实诠释法律的任何企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的研究范围之外,其中的代表人物当属奥斯丁和汉斯·凯尔森。奥斯丁主张将法理学和伦理学区分,法学家只关心“法律是什么”,至于法律是否合乎正义则不在考虑范围,一项通过正当方式颁布的法律即便是邪恶的,但它依然有效。“有些规则,是由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或者是由最高统治者和次等统治者指制定的。或者说,在独立的国家或者独立的政治社会中,行使最高权力和次等统治权的人制定了这些规则。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法’这一术语仅仅适用于这样制定出来的全部规则,或者其中的一部分规则。”[45]凯尔森也认为法和正义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他认为法律应当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46]。他认为将法律和正义等同起来有为特定社会秩序辩护的嫌疑,因为正义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是一个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判断,而这种价值始终是由情感因素决定的。“如果这种最终目的的论断以正义的假设或规范的形式出现时,它们总是依靠主观的因而是相对的价值判断。不言而喻,这种判断是大量的,彼此不同,且互不相容。”[47]由于正义属于主观价值的范畴,凯尔森所要建构的乃是科学的法律概念,正义在他的法律概念中当然没有容身之地了。因此他说,如果一定要给正义一个科学定义的话,就是“合法条性”。需要指出的是,凯尔森并没有否定正义的存在,而只是认为在法律中没有正义的一席之地。

法律实证主义的最大困境在于,当法律与一般公认的正义观发生严重冲突时应当怎么办?对法律的遵守还是不是正义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是理论的困境,也是在现实中遇到的难题。比如在二战期间德国纳粹所犯下的“合法”的暴行应不应该接受审判?如果说正义就是遵守法律的话,纳粹德国的很多暴行由于只是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而成为了“正义”的行为,但这种“正义”行为难道不是对整个人类的尊严提出挑战吗?德国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无力抵抗纳粹政权的暴行,因此他主张当一种公认的正义价值遭到严重违反的时候,法律也必须放在正义的目光之下进行审视。当然作为一名实证主义者,他没有完全放弃实证主义的观点。他认为正义本身是一个不确定性的概念,选择何种正义观点是一个主观价值倾向问题。法律制度绝不能在各种具有冲突性的正义观点之间茫然四顾,为了安全和秩序,必须设法对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作出权威性的规定。这样,对正义的信仰就转化为对法律的遵守,既然正义本身的确定性无法把握,那么对法律的遵守也就成为正义的标准。“除非实在法违反正义的程度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至法律规则实际变成了‘非法的法律’并因此必须服从于正义,否则,就是当规则是非正义的并与公共福利相矛盾的时候,也应当给予实在法规则以优先考虑。因为它是经过正当颁布的而且是受国家权力支持的。”[48]从中可以看出,任何法律实证主义者都面临着一个难解的困境,无价值的法律如何面对人类公认的暴行?而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诉诸正义,否则我们就会面对这种暴行而束手无策。因此,对法律的遵守应当是一般情况下的遵守,这种遵守不应当成为公认暴行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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