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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田”述论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明一代,国有土地称为“官田”,私有土地称为“民田”。“官田”曾一度获得较大发展。迄于明代,“官田”的含义更加明确。这种将土地所有权与征课形式结合起来说明“官田”特征的认识,无疑是正确的。由此看来,上述明清人对国有土地“官田”的特征的认识,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则的。
明代“官田”述论_杨寿川学术文选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自来主要有两种,即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地主与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在战国到明代中叶以前的封建社会中,这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相互并存,互为消长。但总的趋势是土地国有制日渐衰微,土地私有制则日益发展。

有明一代,国有土地称为“官田”,私有土地称为“民田”。“官田”曾一度获得较大发展。然而,正是在这一较大发展之后,便江河日下,走向衰落。与此同时,“民田”则得以迅速发展,最终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对明代中叶以后出现的这一转折性变化进行深入的探讨,是中国封建经济史研究中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本文是一篇试探性之作,拟对明代“官田”的特征、来源、类型、性质及其变化等,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并以此就正于识者。

“官田”这一名称最早见于先秦文献之中,两汉史籍也有记载,然而其含义并不十分明确。[1]宋金时期,“官田”的含义才逐渐明确起来。《宋吏·食货志》载:“一曰官田之赋,二曰民田之赋。”《金史·食货志》进一步解释说:“官田曰租,私田曰赋”,从封建国家的征课形式上区分了“官田”与“民田”的特征。因此,清人说:“官田者,至宋而其说始祥。”[2]可见,“官田”这一名称,虽由来已久,其含义却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私有土地的发展,逐渐赋予了与之相对立的“国有土地”这一含义。

迄于明代,“官田”的含义更加明确。在明人笔下,往往将“官田”同“民田”进行比照来说明“官田”的确定含义。著名学者顾炎武写道“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民田,民自有之田也。各为一册而征之,……未尝并也”[3]。顾氏先从所有权的概念上来论述“官田”与“民田”的特征,接着又引述《宋史》和《金史》的上述记载,来说明二者征课的形式不同,即官田征租,民田征赋,“各为一册而征之”,“未尝并也”。类似的记载,还见于明清时期编修的方志中。如浙江《宁波府志·田赋》记载:“(田)始入子官,佃之民而官收其租,曰官田。”[4]江南《武进县志·额赋》记载:“不知官田者,抄没入官、朝廷之田也。民间止是佃种,未曾纳价。其每年所纳,止是官租,原非税粮。”该书又载:“官田者,朝廷之有而非佃民之产,耕者乃佃种之人,而非得业之主,所费者乃兑佃之需,而非转鬻之价。所输者乃完官之租,而非民田之赋。”[5]明清人对“官田”特征的记述,可以概括为两方面:

其一,“官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同于“民官有之”的“民田”;其二,“官田”由官府佃之于民,而征收地租,不同于向国家输纳赋税的“民田”。这种将土地所有权与征课形式结合起来说明“官田”特征的认识,无疑是正确的。

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土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6]马克思在另一个地方又指出:“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7]可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不同的地租形式,以不同的土地所有权为其前提。而不同的土地所有权,是以不同的地租形式表现出来的。在土地国有制下,地租和赋税合为一体,表现为单一的地租形式。由此看来,上述明清人对国有土地“官田”的特征的认识,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则的。总之,明代的“官田”具有两方面互相联系的特征:其一,“官田”属于封建国家所有;其二,封建国家将“官田”佃之于民,而征收地租。至于说明代“官田”还有不准买卖、不许继承等特征,我们认为这些系由上述两方面所决定,不是本质性的特征,只能是从属性的,居于第二、三位的特征。

明代的“官田”从何而来?换言之,明代,国家控制下的土地包括哪些?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荒闲土地。明初,无论是腹地还是边地,都有大量的荒闲土地,顾炎武说:“明初,承元末大乱之后,山东河南多是无人之地”。[8]又据《续文献通考》载:除山东、河南外,北平、江南等地,也是“荒闲者尚多”[9]。边地更是如此,如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直到正统时,京城附近,直隶八府以及山东、河南等地仍有不少“荒闲地”。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这些荒闲土地,均为国家所控制。《明会典》对此有明确的说明:“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数。”[10]正统末年以后,随着荒地的不断垦殖,国家控制的荒闲土地逐渐减少。

第二,“没官田”。在明人笔下,“没官田”几乎等于“官田”。如:万历《武进县志·田赋》谓:“不知官田者,抄没入官、朝廷之田也。”事实上,在“官田”中,居首位者是上述的荒闲土地,其次才是“没官田”。所谓“没官田”,即“籍没之家入官者也”,就是因犯罪或户绝而没收入官之田。另外,作为赐田之复归于官的“还官田”和“因讼争,律应入官”的“断入官田”也属于“没官田”的范畴。此类“没官田”分为“原没”和“今没”两种。“原没”的“没官田”系指:南宋建炎至开禧间籍没入官的田土,如蔡京、王黼、韩胄等权臣的庄田等。元代籍没刘坚、朱清、张埴、朱国珍、管明等旧宋勋贵的田产以及贾似道所卖的公田等。[11]明王朝建立后,将宋元两朝先后没入官的土地统统收归朝廷所有。“今没”的“没官田”系指:明王朝建立以后籍没入官的田土。据《松江府志·田赋·国朝赋额》载:“国初,有因兵燹后遗下土田无主者,有籍没张士诚者,有籍没土豪虐民得罪者,此之谓官田。”[12]又据《国榷》卷七载:洪武十四年十一月,“核天下废寺田,没入官”。又据万历《上元县志·田赋》载:“官产者,逃绝人户暨抄没等项,入籍于官者也。”[13]由此可知,明廷籍没入官之田(即“今没”者)包括:战乱后出现的无主田地,平吴后籍没张士诚及其功臣、权贵、子弟、亲戚等的田产,因犯罪而被籍没的豪门巨室的产业,因故而逃绝人户的土地,因“寺额废而田入官”的“废寺田”等等。其中,以“籍没张士诚者”和“籍没士豪虐民得罪者”的田土数额较多。据载:“张士诚据吴之日,其所署平章、太尉等官,皆出于负贩小人,无不志在良田美宅,一时买献之产,遍于平江。”[14]“太祖平吴,尽籍其功臣、子弟庄田入官”[15],据说这项籍没之田为数甚多。又朱元璋“恶富民豪并坐罪没入田产”,此以籍没沈万三之田为最突出。史载:“沈富,字仲荣,行三,故吴人呼沈万三,元末江南第一富家。富卒,二子茂、旺。我太祖定鼎金陵,召廷见,令其岁献白金千锭,黄金百斤。甲马、钱谷多取资于茂。……后茂罪当辟……既而发辽阳从戍,籍其田数千顷……”[16]明王朝的籍没之举,洪武时开其端,终明之世均时有发生。如:天顺八年十月将太监曹吉祥的“原额地”和“占过军地”计35项“抄没入官”。隆庆四年二月,抄没原武臣仇鸾的田地共601顷。翌年又籍没都指挥同知陆炳庄田22顷87亩等[17]。从上述记载来看,明代籍没入官的田地也不在少数。

第三,牧马草场。“官之牧地曰草场”[18],据《明吏·食货志·田制》载:“明时,草场颇多,占夺民业。”洪武间,“既设草场于大江南北,复定北边牧地”[19],大凡非军民屯种的“荒闲平野”皆用作官牧草场。永乐中,“又置草场于畿甸,寻以顺圣川至桑乾河,百三十里水草美,令于太仆(寺)千骑,令怀来卫卒分牧。……宣德初,复置九马坊于保安州”[20]。嘉靖、隆庆间,全国的官牧草场约95232顷。[21]成化以后,草场牧地多为官豪势要所侵占,遂逐渐减少。

此外,明王朝控制下的土地,还有城地(城郭附近的闲地)、苜蓿地(京城九门外缘的土地,亦用作牧场)、牲地(上林苑监养育牲畜之地)等。这些土地,为数不多,兹不备述。

总之,有明一代,作为国有土地的“官田”,主要来源于荒闲土地、“没官田”以及牧马草场等。这些土地的确实面积有多少,因文献记载不详,今已不可备考。根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仅能得知孝宗朝的大致情况。“弘治十五年,天下土田止4228058项,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22]。如按此记载推算,官田约为604008顷。又:弘治时编修的《大明会典》记载:弘治十五年核实天下田亩,官民田地总数是4228058.89顷,官田为598456.92顷,占14.15%,为七分之一强。其中:北直隶的官田为5392顷,占官民田土总数的1999%,南直隶为21703.6顷,占26.79%。十三布政使司为32750顷,占10.40%。可见,南直隶的官田数为全国之首。南直隶所辖松江府,官田占官民田土总数的84.52%,苏州府占62.99%,和州占50.89%。[23]这些数字,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只能反映当时的大致情况。但它说明了明代国家控制的土地遍布全国,而以江南地区为最多。

明代,国家控制下的土地确实为数不少。然而,这些土地是否都是“官田”?我们认为并非如此。根据上述“官田”两方面的特征(即国家所有,佃之于民,征收地租),我们对《明史》所载的“官田”当作具体的分析。

《明史·食货志》记载:“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其中所列“官田”共15类。我们认为,这15类所谓“官田”,并不全都具有“官田”的特征。其中的“入官田地”“还官田”“没入官田”“断入官田”4类,一看便知,应系“官田”的来源,即国家控制的土地的组成部分。对此,前面已作专述,兹不赘。其余11类,有4类应属“民田”,真正属于“官田”者不过7类。兹分述于下:

属于“民田”者包括:皇庄、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等。

1.皇庄:此系皇帝及其宗室的产业。其私有性质,明人则早已知之。如嘉靖元年,给事中夏言等奉敕勘核畿内皇庄。事后,夏言写道:正德时原敕“系皇庄者,解部类进。臣等窃有疑焉”。勘核后的事实证明了他们的怀疑:皇庄所出,“输入宫闱”,即全部用来供皇室用度,并非上缴朝廷统一支配。对此,夏言指斥道:作为皇室,“顾可屈万乘之尊,下同匹夫,以侵畎亩之业;辱宫壶之贵,杂于闾阎,以争升斗之利。其何以示天下,训后世也哉!”与此同时,另一个给事中底蕴也以相同之言奏闻。世宗“闻之恻然”,不得已,命改称官地,不复名皇庄。[24]这段记载,生动地说明了“皇庄”的私有属性,皇帝及其宗室作为全国最大地主的丑恶形象,跃然于纸上。

2.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的“赐乞庄田”:此系贵族所有的土地。这些贵族,通过钦赐、奏讨等方式从朝廷获得大量田地。又以侵夺、强买等手段占夺大量军民土地,以广置庄田,为其世业。他们依恃特权,不纳赋税,又不承担差役。显见之,此类庄田是大土地私有制的表现,不属于“官田”范畴。

3.园陵坟地:此为皇帝陵寝土地。园陵坟地内,有军士防护,诸色人等不得造坟、建寺、伐木、取土石和耕种牧放等。在这些土地上,无任何租佃关系,仅为皇室私有,故不属“官田”之类。

4.公占隙地:此多为民间义冢,或显贵坟茔,或官仓坛殿等所占用之土地[25]显然也不属于“官田”。

属于“官田”者包括:军、民、商屯田,牲马草场,城苜蓿地,牲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和学田等。

1.军、民、商屯田:明王朝建立以后,在全国推行“屯田之制”,在腹里和边疆的大片荒闲土地上,征召军民进行屯垦。从洪武到宣德年间,东自辽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趾。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矣[26],其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屯田面积,无准确记载,据粗略统计,明初原额大约九十万顷,嘉靖中额大约七十万顷,万历中额大约六十五万顷。[27]屯田分为军屯、民屯、商屯三种形式,其中以军屯最为重要。

军屯:早在明朝建立的前夕,朱元璋即已下令建立军屯:“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若兵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故令将士屯田,且耕且守。”[28]这大概就是后来大兴军屯的指导原则。明朝建立后不久,“令诸将分军于龙江诸处屯田”[29]。从此,置立军屯的政策,便在全国推开,大凡卫所驻地,皆“拨军屯种”。卫所军士,一般在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因各地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不同,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制。屯田军士,一般每人受田50亩,称为“一分”。各地尚有百亩、70亩、20亩为一分者。政府向屯军提供耕牛、种子和农具,屯军必须向卫所交纳定额租,称为“屯田子粒”。洪武初,每亩收屯田子粒一斗,受田五十亩的屯军年征五石。建文四年,统一屯田科则,军田一分,交正粮十二石,收贮屯仓,听本军自支。又交余粮十二石,上缴官府,“为本屯官军俸粮”[30]。永乐十二年,因各地屯军办纳子粒不敷,而纷纷逃亡,政府不得已下令,余粮减为6石。屯军除了必须输纳屯田子粒外,还要承担各种官差私役,其地位近于农奴

民屯:封建政府将其控制下的荒芜土地,提供给狭乡无地农民、各地的无业流民以及各种犯罪之人,令其前往立屯垦殖,称为“民屯”[31]。屯户必须按照规定输纳屯租。最初,“官给牛种,及时播种,除官种外,与之置仓,中分收受”,即所入之半。[32]后来有所改变。洪武四年,“中书省言:‘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诏且勿征,三年后收租一斗”[33]。复后,有的地方,则按民田起科[34]民屯所纳屯租,皆由州县管领。

商屯:明朝建立之初,边地驻军很多。为了解决“兵食不继”的问题,政府遂召内地商人输粮于各边而予之盐引,称为“开中”。后来,开中商人因惮于长途运粮耗费,无利可图,遂雇人于边地进行屯垦,种植谷物,并就近将粮食交入府卫粮仓,换取盐引,再赴盐场取盐售卖。开中商人投资开垦的沿边土地,因系官府所有,且由官府所指定,因此,商人除了“听就近堡报纳盐粮”以外,其屯种土地待荒地成熟之后“量征其租十之一二”[35]。弘治中,开中由纳米支盐改为纳银支盐,于是“开中始坏,盐商悉撤业归”。

以上,无论是军屯,还是民屯、商屯,都具有“官田”的特征,故应列为“官田”之类。

2.牧马与草场:前已言及,明政府控制的大片草场用作官牧之地,由太仆寺的御马监掌领。牧马之人,有“恩军”(以罪谪充军者)、“队军”“改编之军”“充发之军”(军人犯罪发遣者)、“抽发军”等,大概都是军人和犯罪者。他们“皆有名籍,而食于官”。成化初,由于官豪势要“妄指求讨,托故投献,草场日削”。弘治初,政府有过“清核缺额”之举,但因“占佃已久,卒不能清”。原来,成化末年,将剩下的草场分为“荒地”与“熟地”两种。“荒地”为不堪耕种之地,继续用来养马。“熟地”则为堪种之地,佃与军民耕种。当时,分为三等课租,每亩征银四至七分不等。嘉靖时,草场熟地继续“出佃征租”,所收租银,一部分用作公费,一部分“贮太仆买马”[36]。显见之,明代的牧马草场,始为“官牧之地”,后为“出佃征租”之地,当属“官田”无疑。

3.城苜蓿地:此系城郭附近的牧地。起初,只是用作官牧,后来也“出租征租”。如嘉靖八年,北京正阳门等九门外,有苜蓿地100余顷,其中40顷系不堪耕种者,仍种苜蓿以供内厩养马,其余60多顷为堪种者“召佃征银解部”。每亩“上则征银五分,中则四分,下则三分,岁该银三百两八钱三分六厘”[37]。可见,当属“官田”。

4.牲地:原系“光禄寺、太常寺供宴享、祭祀用牲畜的种植饲料或牧放用地”[38]。嘉靖八年,牲地中一部分成熟田地也出佃征银,解送户部,转光禄寺买办猪、羊、牛只,以供宴享、祭祀。[39]可见,亦应属于“官田”。

5.百官职田:此系明廷按百官的职位、等级分赐的土地,使其“召佃耕种,纳子粒,以待俸”[40]。《太祖实录》卷一一五载:“洪武十年十月辛酉,制赐百官公田(即职田),以其租入充俸禄之数。公侯、省府台部、都司内外卫官七百六十人,凡田六千六百八十顷九十三亩,岁入米二十六万七千七百八十石。”这种“职田”,受赐百官倘有过失,政府可以随时停给,或没田入官。如:洪武时,延安侯唐胜宗、吉安侯陆仲亨“尝有过,上命停其田禄”[41]。江夏侯周德兴因其子骥乱宫获罪,并坐诛死,“命收还其公田”[42]。当着政府改为禄米之后,也将所赐职田收回。如洪武二十四年,“给公侯岁禄”,于是魏国公等,各“归赐田于官”[43]。另外,百官任职届满,也须将职田移交下任。可见,这种“职田”,虽分赐百官,然所有权仍由朝廷掌握,与上述诸王等的“赐乞庄田”不同,故其性质当属“官田”。

6.边臣养廉田:明代的“边臣养廉田”始于何时,未见记载,只知嘉隆间的大体情况。嘉靖二十二年,“令各边镇守养廉地土,论亩收税,俱出都司,专备总督大臣取用犒赏。如有势豪占种及官府侵欺者,许其首正,递年花利,并免追究,违者从重治罪”[44]。可见,这时的“养廉田”属于“官田”。但迨于隆庆,“养廉田”却成了奖赏边臣的土地。《续文献通考》卷五载:“宣、大开垦田已成业,令每十顷内给将官五十亩为养廉之资。若副将开种不及百顷,守备以下不及一十顷,参论戒饬。”[45]此时之“养廉田”已变为边臣的私业,不再属于“官田”范畴。

7.学田:吏载:“学田者,府县以赡学校之田也”[46],盖始于洪武中。洪武十五年,“天下郡县并建庙、学,帝谕礼部尚书刘仲质曰:‘凡府州县学田,租入官者,悉归于学,以供祭祀及师生俸廪。’仲质奏:‘前代学田,多寡不同,宜一其制。’乃诏定为三等:府学一千石,州学八百石,县学六百石,应天府学一千六百石。各设吏一人,以司出纳。师生月给廪膳米一石,教官俸如旧”[47]。“学田”土地为各级官府管理,召民佃种,以其租入供学校师生俸廪。此当属“官田”无疑。

总之,明代的“官田”并非如《明史》所载有15类之多。真正具备“官田”特征和性质者,不过上述7类。

如上所述,明代初期,作为国家所有的“官田”曾经有较大的发展,封建政府将这些“官田”出佃给军民,令其垦殖,按一定科则征收“官租”。“官租”是政府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仅以屯田籽粒而言,从永乐元年至隆庆五年,即占全国总税粮的14.68%,其中永乐间最高,为31.68%。洪熙、宣德两朝为19%左右。正统以后逐渐减少,但仍在10%上下浮动。[48]如果加上其他“官田”的收入,当在15%以上。可见,明初的“官田”,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明中叶后,“官田”出现了不断减少的趋势。以屯田为例:洪武时有屯田893000余顷,占全国土地总数的23.05%;[49]成化末年锐减为285480余顷,占5.97%;弘治十五年又减为266668顷,占6.31%;正德时更剧减为161237顷,只占3.43%。[50]正德时的屯田仅为洪武时屯田的18%;换言之,正德时的屯田比洪武时减少4倍多。屯田是“官田”的重要组成部分,屯田锐减的情况,当然反映了“官田”的大量减少,大量减少的“官田”并没有变成荒闲之地。因为全国的土地总数并未减少,不仅如此,甚至有所增加:洪武二十四年,全国土地总数为387474673亩,成化二十四年增为4861900亩,弘治十五年又增为622805881亩,正德十四年减为469723300亩(此数仍比洪武二十四年有所增加)。可见,“官田”之减少,并非重又抛荒废弃。

我们认为,明代中期以后,“官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官田”逐渐改变为“民田”。也就是说,原来属于国家所有的一部分土地,变成了皇室、贵族、大小地主的私业(小部分成为自耕农所有土地)。对此,明人也是很清楚的,据广东《增城县志》记载:“万历九年,奉制清丈。有司言:田地故有官民……历朝更变,至于在官者尽属民,空存故号,即其所坐识别亦难。”[51]

那么,“官田”私有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皇室、贵族以及官豪势要依恃政治特权,大量侵夺“官田”。

明代,皇室拥有大量庄田。如:孝宗时,皇庄“遍郡县”,仅畿内就有五处,占12800余顷。武宗即位不到10年,皇庄土地多达37595余顷。这些土地,大多是侵夺官民田土而来。如洪熙时置立的仁寿宫庄,即系侵占草场牧地得来。[52]此外,也有朝廷拨给的土地。如天顺时抄没曹吉祥的土地,就拨为“官中庄田”。

亲王、勋臣、外戚、势要等贵族更拥有大量田庄。如:英宗时吉王在封地长沙有鸡鹅食田13万亩;[53]万历时,潞王在湖广有田5万顷。[54]勋臣魏国公徐达的后代,田庄遍于扬州江都、常州宜兴,郑州陈留、陕西华阴及顺天等府州县;黔国公沐英之子沐晟在云南“置田园三百六十区”,“日食其一,可以周岁”[55]。成化时,皇亲周或占地6000顷,翊圣夫人许氏也占地300顷。正统间,太监李顺占地共468顷,等等。这些贵族的大片田庄,除占夺民田外,有相当的一部分是通过钦赐、奏讨、强占、投献等方式,侵夺“官田”而来。据《明史》《明会典》《明实录》等记载:洪武时,“太祖赐勋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者百顷,亲王庄田千顷”。洪熙、宣德间,“气请渐广,大臣亦得请没官庄舍”。英宗时,“诸王、外戚、中官所在占官私田”,“权贵、宗室庄田、坟墓,或赐或请,不可胜计”。成化时,皇亲周或及翊圣夫人所占土地,即以“不耕闲田”求讨得来。弘治时,王府奏讨“额办钱粮田地”。嘉靖时,权幸亲昵之臣“辄自违例奏讨”,将畿甸州县土“一概夺为己业”,又边江、滨海、草场、涂田、滩地、山场、湖荡、芦洲、沙洲并寺观田地等,也“被官豪大户夺占”等。可见,“官田”被皇室、贵族、势要等侵夺者,不在少数。

第二,贵族、官僚和豪商大贾凭借雄厚财力,大量购买“官田”。

明中时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商业资本十分活跃,不少商人聚资百万乃至千万金。同时,随着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较前大大提高,土地也日益商品化而卷入流通领域,土地买卖的情况更加普遍。拥有“富贵之资力”的贵族、官僚、豪商大贾“莫不志在良田”,纷纷将其积累的巨额财富转向土地。于是,出现了“前明中叶,田价甚昂”的情况。[56]他们所购置的土地,不仅有“民田”,而且也包括“官田”。明代的“官田”原是不许买卖的。[57]但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这种国有土地也卷入了买卖的浪潮之中。当时,拥有“官田”之人,多以种种巧妙方式出卖“官田”。据记载,有“盗卖”者。如弘治时,“全国屯田政废,册籍无存……以至卫所官旗势家军民侵占、盗卖者,十去其五六,屯田有名无实”[58]。有“捏契典卖”者。如嘉靖时,有的王府捏慧契典卖“空闲官田并军民屯征粮地土”;南京各衙门所管草场、田地、佃户,亦转相典卖,不异民田。[59]屯田的典卖更为剧烈,其“私相典卖者,无地无之”[60]。此外,还有改作民田出卖者。如:自成化、弘治以来,“(屯田)为官旗隐占,不行纳粮,或捏报民粮,改作民田,卖与别姓”。[61]顾炎武也言及这种情况:“(官田)相沿日久,版籍讹脱,疆界莫寻。村鄙之民,未尝见册,买卖交割之际,往往以官为民。”[62]通过这样一些“非法”的“卖公为私”的方式,大量“官田”变成“民田”,变成了大土地所有者的私业。因此之故,顾炎武不胜叹息地说:“至于今日,佃非昔日之佃,主非昔日之主”,“所谓官田者,非昔日之官田矣”[63]

第三,“官田”制度的弊端和“官田”内部私有因素的发展,促使“官田”衰落。

“官田”制度的弊端甚多,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钦赐”无节,“奏讨”无度。诸王、勋臣、外戚、内官等权贵,多以“空地”“闲地”等名目,向皇帝“乞赐”和“求讨”。皇帝则“念及亲亲,不忍拒之”,遂将大量“官田”赏赐给这些权贵。其次是“官田”租课甚重,造就了“投献”“欺隐”和官田改作民田出卖的严重情弊。据载:明代的“官田”一般每亩征租七斗,有的达八斗、九斗,而“民田”则“仅以五升起科”[64]。可见“官田”的租课为民田的14倍到18倍。因此顾炎武指出:“愚历观往古,自有田税以来,未有若是之重者也。”[65]“官田”不仅租重,而且农民在输纳之时还须承受各种额外负担。由于官租和负担如此苛重,佃耕军民畏避无门,或将“官田”投献于权门,或将官田改为民田出卖。“投献”在屯田中,表现尤为突出,所谓“指称隙地,投献权门”,即为屯田失额的主要原因之一。[66]至于因租重而改官田为民田出卖者,成化时的一首民谣是这样说的:“永丰圩接永宁乡,一亩官租八斗粮。人家种田无厚薄,了得官租身即乐。前年大水平斗门,圩底禾苗无半分。里胥告灾县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有田追租未足怪,尽将官田作民卖。富家得田贫纳租,年年旧租结新债……”[67]朴实无华的民谣,为我们提供了生动而具体的说明。

“官田”内部的私有因素,主要是指军屯中有两种与屯军分地相并存的私有土地形式:

1.军余土地:此系随屯营居住的军士家属开种的土地。明代,军余人数甚多,如万历时云南都司有正军62429名,军余多达272997名,平均每一正军有四个还多的家属随屯营居住。[68]起初,这些军余只是佐助正军进行垦种,完纳屯田子粒和屯草。永乐二年,“令各处卫所,……若官员军余家人自愿耕种者,不拘顷亩,任其开垦,子粒自收,官府不许比较,有司不得起科”[69]。正统时,复令军余可以“出息借办牛具,开荒布种,所收子粒,津贴正军”[70]。万历时又规定:军余土地“许其过割”[71]。这些规定实行的结果,军余开垦出来的土地必定不在少数。这些军余土地,同屯军分地一样,均受自官府,归卫所管理。但二者又有若干区别:其一,军余因老疾事故,其土地可以不必还官,屯军分地则必须还官;其二,军余土地许其过割(即买卖),屯军分地则严禁买卖;其三,军余土地起初不予起科,后来规定交纳税粮,亩纳五升三合五勺,与“民田”科则相近,屯军则交纳定额屯田子粒。这些特点说明,军余土地已具有近于“民田”的性质。[72]

2.屯军余地:此系屯军份地以外的土地。据万历《凤阳颍州志》记载:“国初本卫之法:……每军垦田百亩,田一分不必百亩。盖田开垦之初,有力者或开三五百亩,或开千余亩,以百亩为屯田,余皆为屯军余地,不过纳粮一分而已。……至无力者,仅开百亩或三五百亩。”[73]这种允许屯军于份地之外开种土地之法,可能是明初通行全国的办法。从文中可知,屯军余地的特点是:其一,屯军于分地百亩之外,可以多开多种,不受限制;其二,屯军只纳份地百亩的一份屯粮,其余多开种的田亩,不必纳粮。这种办法当然大大地鼓励了“有力者”多开多种土地,从而造成军屯内部屯军之间占有土地的悬殊,多者千余亩,少者三五十亩。这势必导致屯军的贫富分化和军屯的破坏。

以上军余土地和屯军余地这两种私有因素的存在和发展,必然加速屯田的日趋瓦解。

总而言之,明中叶以后,土地国有制日益走向衰落,而土地私有制则获得迅速发展,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土地所有权矛盾运动的必然趋势。在这一客观规律面前,无论是朱明君王的“侧然”,还是封建士大夫的“叹息”,统统无济于事。

明代“官田”的最终衰落,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从此,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国有制再也没有复居主导地位,而土地私有制则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这一转折性的变化,大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明中叶以后中国社会出现的巨大变化和清代前期社会经济的大发展,都与这一重大转折紧密相关。

(原载武建国主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11月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此前在《史学论丛》(第一辑)发表,1986年5月云南出版社出版)

【注释】

[1]参见伍丹戈《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页。

[2]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2,《田赋考·官田》。

[3]《日知录集释》卷10,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4]转引自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

[5]同上。

[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714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891页。

[8]《日知录集释》卷10。

[9]《续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屯田》。

[10]《明会典》卷17,《户部四·田土》。

[11]《日知录集释》卷10。

[12]《天下郡国利病书》。

[13]同上。

[14]《日知录集释》卷10。

[15]《明史·周忱传》。

[16]黄日韦:《蓬窗类记》卷1,《赋役记》。

[17]《续文献通考》卷6。

[18]《明史·兵志·马政》。

[19]同上。

[20]同上。

[21]《明会典》卷17,《草场牧地》。

[22]这里所列之“官田”数额,实际上包括了一部分“民田”在内,请详见本文后面的分析。为了解一个大致情况,姑以“官田”而论。又“官田视民田得七之一”,此说有误,当为“官田占官民田总数的七分之一”。见郑天挺《读〈明史·食货志〉札记》,载《史学集刊》1981年复刊号。

[23]据《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51页。

[24]据《续文献通考》卷6《田赋考·官田》。

[25]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

[26]《明史·食货志·户口·田制》。

[27]伍丹戈:《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3页。

[28]《续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屯田》。

[29]同上。

[30]《明史·食货志·田赋·屯田》。

[31]同上。

[32]《续文献通考》卷2。

[33]《明史·食货志·田赋·屯田》。

[34]江应睴:《明代外地移民进入云南考》,《云南大学学术论文集》1963年。

[35]庞尚鹏:《清理甘肃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360。

[36]均见《明会典》卷151,《兵都·马政·草场》。

[37]《明会典》卷17,《户部·田土》。

[38]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19页。

[39]《〈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

[40]刘辰:《国初事迹》。

[41]《太祖实录》卷110。

[42]《国榷》卷9。

[43]《续文献通考》卷6《田赋考·官田》。

[44]《明会典》卷17《户都·田土》。

[45]《续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屯田》。

[46]《闽书》卷39《版籍志》。

[47]《太祖实录》卷144。

[48]这些数字根据《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推算得来。

[49]此据洪武二十四年全国田地数计算。

[50]根据《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推算。

[51]《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8。

[52]《明史·食货志》。

[53]《国朝献征录》卷2。

[54]《明史·食货志》。

[55]《明书·黔宁王沐英世家》。

[56]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下),《前明田价》。

[57]按《明律》:典卖官田至五十亩以上,卖主和买主如系军户发边卫充军。如系民人,发口外为民。见《明律条例》《问刑条例》《户律·田宅》。

[58]马文升:《清屯田以复旧制疏》,《明经世文编》卷68。

[59]《日知录集释》卷10。

[60]马文升:《清屯田以复旧制疏》,《明经世文编》卷63。

[61]隆庆《楚雄府志·食货志》。

[62]《日知录集释》卷10。

[63]同上。

[64]同上。

[65]同上。

[66]庞尚鹏:《清理蓟镇屯田疏》,《明经世文编》卷358。

[67]《日知录集释》卷10。

[68]万历《云南通志·兵食志》。

[69]《明会典》卷18《户部·屯田》。

[70]《明会典》卷18《英宗实录》卷53。

[71]《朔方新志》《食货·屯田》。

[72]参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54页。

[73]转引自郑学檬等《简明中国经济通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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