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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督抚概况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巡抚的设立,使明代地方组织增加了另一层行政机构,实现超越布政使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于明代的地方政治有莫大的影响。但是,正式的巡抚制度尚未确立。其有管辖地方与管辖专务两种。[18]据《明史》的记载,明代前后设置总督的地方共14处。明代设置总督和巡抚的主要原因皆在于三司体制的内在矛盾。巡抚加提督衔,或总督加巡抚衔,使早期的巡抚也与总督互用,但其后总督成为高于巡抚的独立行政机构,两者便不能混为一谈了。

总督、巡抚制度是明代新创的一项地方行政制度,为明代以前之朝代所无。

巡抚的设立,使明代地方组织增加了另一层行政机构,实现超越布政使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于明代的地方政治有莫大的影响。[11]关于明代巡抚始设之年代,自明后期起即有学者进行过讨论,也形成了许多不同的看法。[12]其实,明代之巡抚是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后才确定的,总的说来,其设立可以分为几个时期。巡抚之名,起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派遣懿文太子巡抚陕西,但这与后来巡抚之性质不同。永乐十九年(1421年)四月,永乐皇帝派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巡视各地,此次出巡目的是安抚百姓,与后来巡抚之性质相近,但虽有巡抚之名,却没有巡抚之实。洪熙元年(1425年),派遣周干、胡槩及叶春等巡抚南直隶(设了南畿浙江巡抚),正式以巡抚之名视察地方,但设置并不普遍,范围仅及于南直隶一地,还只是临时性质,事毕即罢。宣德元年(1426年)至五年(1430年)间,又派大臣至各地巡抚,但也为临时性质,并未成为常设机构。宣德五年(1430年)九月,赵新、赵伦、吴政、于谦、曹弘、周忱等六人被任命为侍郎往各地督理税粮及司法事务并抚恤教化,巡抚职权渐明,且渐有划地分巡之趋势,可视为明代巡抚设立之始。但是,正式的巡抚制度尚未确立。正统年间,因行政及军事上的需要,在各地纷纷设立巡抚与镇守,至景泰四年(1453年),为使巡抚的事权专一,巡抚一律属于都察院系统,并加都御史衔,明代巡抚之制度才告确定。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基本上取消了巡抚回京议事的规定,而早在此之前又已准许巡抚携家属赴任,显示出巡抚一职的地方化。[13]

明代先后设立过顺天、辽东、保定、宣府、大同、山西、陕西、延绥、宁夏、甘肃、凤阳、应天、山东、河南、浙江、江西、南赣、福建、湖广、郧阳、四川、松潘、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登莱、偏沅、山永、天津、密云、安庐、昌平、通州、承德及屯田(天启三年始设,五年即废)等36个巡抚。明代巡抚的设立,并非一成不变,许多巡抚经过了裁撤、恢复或再裁撤的过程。与万历十年(1582年)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相对应的,共有24个巡抚,即顺天、辽东、保定、宣府、大同、山西、陕西、延绥、宁夏、甘肃、凤阳、应天、山东、河南、浙江、江西、南赣、福建、湖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到明朝末年,则有30个巡抚,其中增加了郧阳、登莱、偏沅、天津、昌平、安庐6个巡抚。[14]

总督的设置不如巡抚普遍,更偏重于统军之权,同时因事特遣性质较为明显,地方性与稳定性都不如巡抚。其有管辖地方与管辖专务两种。例如,总督河漕、总督漕运,为管辖专务之总督;总督某地方军务,是管辖地方之总督。但管辖地方之总督也有代管专务者。

总督最早出现于永乐元年(1403年),当时成祖命陈瑄“充总兵关,总督海运,输粟四十九肆余石,饷北京及辽东”[15]。但这只不过是“专务总督”,一般意义的“地方总督”则是在正统六年(1441年)最先设置的云南总督,即中央为征讨云南麓川地区少数民族起事而用,此次总督的设置才可视为总督设置之始。但是,该总督断续设置不过五六年,无固定驻地,辖区亦不明显,此后的总督也因事而设,完成任务即撤。[16]成化五年(1469年)十一月,两广设总督之后,其职权开始较固定,并有常设化的倾向。此后,陕西三边、宣大、蓟辽、浙江等边方军事重地连续设置总督军务大臣。[17]成化十年(1474年)以后,逐步确定了总督节制巡抚的体制。[18]

据《明史》的记载,明代前后设置总督的地方共14处。万历十年(1582年)时,共4总督,即蓟辽(总督蓟辽保定兼巡抚顺天等处)、宣大(总督宣大、山西等处)、三边(总督陕西三边)、两广(总督兼巡抚广东地方)。明代后期,战乱连连,各地总督“置罢不常”,先后设置过川贵、保定、辽东宁远、河南山陕川湖、凤阳、河南湖广、九江等总督。至明亡,共为蓟辽、宣大、三边、两广、川贵、凤阳、河南湖广、九江八总督。[19]

明代地方行政组织的基本体系是由都、布、按三司与府、州、县所组成,但在中期以后,总督、巡抚体制逐渐在都、布、按三司之外形成了一套新的地方行政组织。

明代设置总督和巡抚的主要原因皆在于三司体制的内在矛盾。[20]明代,都、布、按三司分立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但对于处理地方事务却有不利之处,尤其在地方多事之秋,由于事权的分散,使得规模较大的突发事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应付,对内不能绥靖农民起义,对外无法抵御强敌入侵。于是在宣德年后,经常向各地派出督抚,在所督或所抚地区内拥有军务、监察官吏、治理民事的综合权力,以克服都、布、按三司互不统摄,行政、军事、监察三权各自为政的缺陷。明后期,地方之行政、监察、军务诸政逐渐集中于督抚身上,使督抚成为统驭三司的地方最高官员,其辖区,也就成为两京十三布政司以外的一套新型的准政区。[21]

总督和巡抚的职权分工,大致为“分布调度、理饷程功,总督事也;缮边防、固城守、实行伍、辑士兵,巡抚事也”[22],“总督主征集官兵,指授方略;巡抚主督理军政,措置粮饷”[23]。一般来说,总督的工作比巡抚更偏重于军事方面。其实,巡抚初设时,本以督理税粮、安抚百姓为主要任务,但是,正统以后,北方局势紧张,南方又有内乱,各地巡抚又渐掌军权,纷纷兼有“提督”“参赞”“赞理”及“协赞”等军务。到嘉靖以后,尤其是在北方,巡抚拥有更强大的军事权。而总督兼巡抚之职的例子也不少见。巡抚加提督衔,或总督加巡抚衔,使早期的巡抚也与总督互用,但其后总督成为高于巡抚的独立行政机构,两者便不能混为一谈了。[24]

就辖区而言,巡抚辖区与都、布、按三司的管辖地域之间存在三种关系:一是布司(或都司)相重或基本相重;二是只为某布司(或都司)的一部分;三是介于相邻布司(或都司)之间。[25]如,辽东、山东、河南等巡抚大致与布司相当;而北直隶有顺天、保定、宣府三巡抚,陕西有陕西、宁夏、延绥、甘肃四巡抚;有的相邻几个省合一巡抚,如南赣韶汀巡抚,辖江西二府(赣州、南安)、广东二府(南雄、韶州)、福建一府(汀州)、湖广一州(郴州)。巡抚每省皆有,但辖区范围一般比省小,甚至一省有几个巡抚。而总督所管辖的地方,也不按当时所设布政使司的定制,每一总督所管辖之广狭与分合皆临时以敕书规定。其管辖的范围一般比省大,如宣大山西总督即山西省加上宣府镇。而到明末,有的总督管辖至六七个省,如川贵总督在天启五年(1625年)复置时约辖四川、贵州、云南、广西、湖广、陕西六省之地,还有崇祯十六年(1643年)复置的河南山陕川湖总督也辖有应天、凤阳、江西、安庆、河南、湖广、四川、贵州等地。可见,巡抚和总督所辖的范围,并不以省境为标准而定。

总督、巡抚之职从临时性质变成常设之制,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相应地其辖区也由置废反复、伸缩不定逐渐变成相对稳定。总督、巡抚的派遣在起初均属临时性质,与唐代的使职差遣事毕即罢一样。但明代后期,内外交困,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都不断激化,内地和边境无一日无事,总督与巡抚之职也由临时派遣变为长期设置,由派往个别地区而扩大至全国各地,管辖范围由变动频繁到相对固定。于是总督、巡抚二职逐渐成为地方最高一级官员,巡抚成为连续性而不是间断性的派遣,与一般地方官员一样有制度化的离任与到任的交接手续,而且巡抚的职名由“巡抚某某地方”改为“某某地方巡抚”,都是从中央官员变为地方官员的标志。而且,总督的正式官称一般为“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副、佥)都御史总督某某地方军务”,巡抚为“都察院(副、佥)都御史巡抚某某地方”,表面上似为监察官员,但实际上,明后期已演化为凌驾于都、布、按三使的封疆大吏了。到正统以后,布政使地位下降,受制于总督、巡抚,而与此同时,明末的数十个总督、巡抚辖区也逐渐成为代替两京十三布政使司的准高层行政区划了。[26]

然而,督抚虽凌驾于三司之上,但其具体管理工作并非通过指挥三司来行事,而是经由所抚地区的道来实现的。[27]另外,明代督抚始终是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均系兵部尚书、侍郎或都察院都(副、佥)御史衔,总督、巡抚某处地方,与三司之间名义上仍是中央官与地方官的关系,重大事务三司听其节制,地方上日常事务仍由三司管理。[28]所以,明代督抚的权力在布政使之上,但是从制度上看,其权力则在布政使之外。[29]

明代督抚虽然可以说是常设,但还不是定制。至于总督与巡抚正式成为地方官的制度,则是自清代开始的。清初为使督抚的辖区与省区统一起来,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工作,在督抚制度上改变了以往明代兼制领省州县和跨省的做法,又裁减和新设了一些督抚,努力使督抚与省制协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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