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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传统身体观出发对堕胎问题的可能解决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我所希望论证的中国传统身体观在堕胎问题上的优越性,也不是实质道德内容上的。首先,中国传统身体观为同一个身体中母亲和胎儿的关系提供了更平衡的解释。就此而言,基于中国传统身体观的思考方式更具有伦理优势。最后,中国传统身体观在允许堕胎的前提下还可以给予胎儿尽可能多的保护。我相信,当前中国社会堕胎问题不是移植某些西方的观念就能解决的,最好出路仍然保留在传统身体观中。

三、从中国传统身体观出发对堕胎问题的可能解决

生命伦理学发展的一个严重困难在于难以在来自不同背景、不同文化和不同信仰的人群之间建立具体的、充满内容的规范。比如在持严格的基督教反堕胎观点的人看来,任何形式的维护堕胎的论证在道德上都是堕落的。因而我所希望论证的中国传统身体观在堕胎问题上的优越性,也不是实质道德内容上的。我的主张只是:中国传统身体观能提供一种更贴近于真实的怀孕情境的描述,因而在应用上具有伦理优势。

首先,中国传统身体观为同一个身体中母亲和胎儿的关系提供了更平衡的解释。前已说明:1.中国传统身体观以气为本,而不以身体轮廓为限;2.女性的身体作为气化相感之一端,也积极介入到胎儿的成形与发育中,因而我们很可以把一个身体中母亲与胎儿的关系概括为:“一体而两分,同气而异息”。

如《吕氏春秋·精通》所言:

父母之于子也,子之于父母也,一体而两分,同气而异息。若草莽之有华实也,若树木之有根心也,虽异处而相通,隐志相及,痛疾相救,忧思相感,生则相欢,死则相哀,此之谓骨肉之亲。

这是执著于身体轮廓上界限的西方身体观所不能达到的。而只要西方语言不能突破这种身体观,如前所分析的,堕胎的争论就只能永远陷在泥潭中,对改善现实状况没有任何帮助。

其次,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说,人类社会中的生育制度可以分析为三个环节:生殖——单系抚育——双系抚育。[18]动物通常只在生殖的环节中才需要两性合作,以后由母亲单系抚育即可。但人类则绝大部分是双系抚育,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又意味着组织家庭。严格说来,堕胎问题从生理上说只发生在单系抚育的时间里。但中国传统身体观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从来已经把三个环节合为一体。如前所述,在传统的生殖的身体中,两性关系已然与生育联系在一起,而在儒家思想中,这种关系更被扩展到以家庭为中心的语境,“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身体的存在既不以外部轮廓为界线,也不受内在的中心(意志或理智)的控制,而是要在伦理的大身体——“父子首足、夫妻糞合也,昆弟四体”——的一体中,依其本末地得到调节。“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大学》)这才是中国思想做伦理判断的根本方式。在堕胎问题上也是如此。堕胎的决定不是某个人依自己的意志或权利所做出的,而是把己身和子身都推本于亲之体,以亲之体为本,然后再顺着由亲之体扩展开来的伦理结构与需要,而做出伦理决定。

从共属于亲之体来理解怀孕的深层关系并不意味着只是被动地接受生物过程的发生[19],相反,这意味着要积极塑造伦理关系。首先,只有在婚姻关系下的受孕才是被纳入“一体”关系中接受的,因为如前所述的,中国文化已然是在生殖——生育——养育的一体中以家庭为中心而看待一切问题的,所谓“昏礼者,礼之本也”(《礼记·昏义》)。而且将诞生的孩子也随它对既有伦理关系的贡献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意义。如果已有太多的孩子,或因为其它的原因而不适宜要这个孩子的时候(如母亲身体太虚弱),都允许堕胎。比如南宋的陈自明在其《妇女大全良方》卷十三中说:“夫妊娠羸瘦,或挟疾病,脏腑虚损,气血枯竭,既不能养胎,致胎动安不得,终不能安者,则可下之,免害妊妇也。”这表明中国更倾向于从相关的伦理关系中来探讨生育问题的特点,这与执著于胎儿神圣地位、或者妇女的自由权利的西方的思考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中国的这种思考方式同时也是最贴近于怀孕妇女真实处境的思考方式。怀孕不只是生物过程,同时也是随着妇女身体变化而积极改变着的社会关系的过程,妇女往往是在这个过程中才做出堕胎的艰难选择的。堕胎并不是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反它往往是对其他人——与胎儿具有伦理关系的人以及将来有可能出生的孩子——真正负起责任的行为。然而当代西方主流的维护堕胎论证方式都基于自主权或“房子”这类抽象的比喻上,而使怀孕妇女的真实处境反倒成为一件无关痛痒的事。就此而言,基于中国传统身体观的思考方式更具有伦理优势。

最后,中国传统身体观在允许堕胎的前提下还可以给予胎儿尽可能多的保护。胎儿与母体一气相感,血脉相连,胎儿的意义永远不会仅仅类同于一条鱼[20],堕胎意义也永远不会类同于修剪头发。而且随着胎儿的成长,胎儿的意义也就越大。三个月后胎儿与母体气息相通,痛疾相及,堕胎的选择也就愈加慎重。古代医书于此多有提醒:“(堕胎)在三月之间,若过此则成形难动,动必有伤母之患。”(元孔齐《至正直记》)这也符合当代通行的对胎儿进行分阶段保护的作法。

可以说,在理想的条件下[21],中国传统“一体”的身体观既可以允许合理的堕胎,充分照顾各方面的人情事理,又始终不乏对胎儿的保护。但这种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只有在婚姻关系下的受孕才是被纳入“一体”关系中。而随着当代社会生活方式的急剧变化,大多数的堕胎其实发生在婚外,堕胎手术的滥用也因而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我们还可以从传统身体观的其他方面找到制约这种倾向的力量。儒家身体观以己身为父母之遗体,而且特别讲究谨言慎行,“故道而不径,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礼记·祭义》),“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岩墙之下”(《孟子·尽心上》),“君子有不幸而无有幸”(《论衡·幸偶篇》)。如果真能恢复起这种身体观,那么伤害身体、损及血脉的堕胎也就不能再被轻率地视为“一次不走运的小手术了”。我相信,当前中国社会堕胎问题不是移植某些西方的观念就能解决的,最好出路仍然保留在传统身体观中。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

【注释】

[1]参看《家庭史》,安德烈·比尔基埃等著,袁树仁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第121页。“无论是爱斯基摩人、布须曼人还是澳洲的土著,也无论是像古代希腊或当代中国这样先进的民族都采用(溺杀婴儿)这一办法。”

[2]参看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姜志辉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01年,第137页。“心理学家经常说,身体图式是动力的。”“身体图式既不是存在着的身体各部分的单纯移印,也不是对存在着的身体各部分的整体意识”,“身体图式根据它们对机体计划的价值主动地把存在的身体各部分联系在一起”。

[3]Thomson,“A defense of Abortion”,inthe Ethics of Abortion,ed.by Baird&Rosenbaum,Buffalo:Prometheus Books,1989,pp.29-44.

[4]David Boonin,“A Defense of‘A Defense of Abortion’:On the Responsibility Objection to Thomson’s Argument”,in Abortion,ed.by Bennet,Burlington,VT:Ashgate/Dartmouth,2004,pp.59-86.

[5]布罗迪(Baruch Brody):《反对堕胎的绝对权利》,见《生死的抉择:基本伦理学与堕胎》,波伊曼编选,杨植胜等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第161-176页。

[6]舍勒:《伦理学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倪梁康译,三联书店,2004年,第585页。

[7]Mary Anne Warren,“The Moral Significance of Birth”,in Abortion,p.116.

[8]Thomson,“A Defense of Abortion”,in the Ethics of Abortion,p.34.

[9]《家庭史》,安德烈·比尔基埃等著,袁树仁等译,第249页。

[10]Irigaray,“The Bodily Encounter with the Mother”,in the Irigaray Reader,Cambridge:Basil Blackwell,1991,p.45.

[11]译文参考柏拉图:《蒂迈欧篇》,谢文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12]以上对西方的身体观念的分析及所举的例子均参见栗山茂久:《身体的语言——从中西文化看身体之谜》,陈信宏译,(台北)究竟出版社,2001,第139-163页。

[13]参看伊泽裳轩:《素问释义》,学苑出版社,2005年,第19页。

[14]“二对生”的用语,引自张祥龙:《中外哲学比较导论》,即出。张老师对中国文化根基所蕴有的“二对生”的思想模式的探讨,对本文有很大的启发,本文的写作也得到张老师的精心指导,特此表示感谢。

[15]费侠莉:《繁盛之阴:中国医学史中的性(960-1665)》,甄橙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3页。

[16]转引自汉斯·昆:《基督教大思想家》,包利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113页。

[17]吕克·布里松:《古希腊罗马时期不确定的性别——假两性畸形人与两性畸形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3页。

[18]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9-124页。

[19]马尔萨斯曾经认为近代以前中国的人口行为,完全依从“自然的”生物过程,因而只有“积极制衡”(即战争、瘟疫、饥荒等)所导致的死亡率上升,才能制止这种增加。然而已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妇女的生育率实际上低于同期欧洲妇女生育率,这只能说明古代的中国人已经对生育有理性的控制了,而不可能是一任自然的。参看李中清、王丰:《马尔萨斯的神话与中国的实际:人类四分之一的人口史》,北京:三联书店,2000。

[20]如果只从胚胎学的观点上(比如脑电波、婴儿的活动能力或独自成活能力)来鉴别对胎儿保护的程度,那么我们永远无法说明为什么胎儿要比一条鱼得到更多的保护,既然胎儿在上述方面并没有表现出多于鱼的能力。这种困难已经表明离开与母亲的关系而探讨胎儿的地位是一个没有出路的问题。然而恰恰是这种观点、这种思路流行于当代西方的堕胎论证中。

[21]所谓理想的条件,指的是摆脱历史条件的局限。比如杀婴就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恶俗,与经济条件紧密相关。“《周书》曰:国无三年之食者,国非其国也;家无三年之食者,子非其子也。”(《墨子·七患》)因而虽然中国很早以前就有杀婴,尤其是杀女婴的记载,然而这并不能证明杀婴与中国传统的生育思想和制度有本质的联系,相反,民间的劝善书多以“孤阳不生”来劝诫杀女婴。如果只以历史上的某些现象为标准,无疑会曲解中国传统生育思想和文化的真实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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