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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活动中道德与法律冲突之缘起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如果以“全心全意”的理想层次为标准,这种不违犯法律的行为同样是不符合伦理的。

二、医疗活动中道德与法律冲突之缘起

上述案例中关于手术救治的二难选择,仅仅是医疗活动中道德与法律冲突的具体情形之一,在医疗实践中诸如此类的冲突问题不一而足。如:临床工作中医院为救治危重患者自行采血问题、新生缺陷儿的救治与放弃治疗问题、器官移植中的“交叉换肾”问题、医务人员讲真话与实施保护性医疗问题等等。在这些问题中都涉及到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所谓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指在对某一行为或事物进行选择和评价时,依据道德标准与依据法律标准会得到不同甚至相反的选择和评价结果,出现道德选择和评价与法律选择和评价二律背反的现象。即:为道德倡导和赞许的行为,却是违背法律的;而为法律认可和肯定的行为,却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我们通常将前者称之为“合情不合法”,将后者称之为“合法不合情”。

一般说来,法律与道德应当是相互统一的,二者同属上层建筑,有着统一的经济基础,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在功能上相辅相成,在实施中相互支撑。但是,在理论研究和现实活动中,又常常存在以下冲突的情形:

1.法律的同质性与道德的异质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对公众普遍认同的价值诉求的反映,其出发点、最终归宿及最高价值是指向国家的,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和权威性。而道德并非是国家意志体现,其出发点、最终归宿及最高价值是指向社会的,不同社会个体具有不同的道德层次和价值理念,从而往往表现出一定的个体性和差异性。当从不同的道德层次和价值诉求分析同一法律行为时,必然产生分歧和矛盾。如关于安乐死问题,在道德上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中立者亦有之。但在法律上却不能亦此亦彼,法律必须有明确的界定,要么赞成,要么反对。由此,必然产生一元与多元的冲突。

2.法律的现实性与道德的传统性。从根本上说,法律与道德都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要随着社会现实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二者又往往呈现不同的演进特点。道德的演进尤如四季更替是在无声无息中进行的,法律的演进就像电闪雷鸣来去分明。法律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政治制度、科技发展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要亦步亦趋地紧跟现实,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法律建设的不变追求。而道德规范对现实变化的反映要比法律麻木些,它具有巨大的贯性和韧性,对社会现实甚至是法律事实,迟迟不肯接受和认同,呈现出保守性和滞后性的特征,从而形成了与法律的冲突。如在脑死亡问题上,颁布一项脑死亡法律并不难,难在公众能否接受该项法律,它能否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日本之所以采取了心脏死亡和脑死亡的二元标准,主要是考虑并尊重人们的传统价值取向,法律并不能解决一切道德分歧。

3.法律的双向性与道德的单向性。法律与道德在对权利和义务诉求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法律从权利和义务的双向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则主要从义务的单向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法律上,既要求人们履行义务,也承认和保障人们的权利,没有脱离权利的纯粹义务,也没有脱离义务的纯粹权利,而且法律更加强调权利优先。在道德上,义务的履行并不以权利的享有为前提,义务是纯粹的、既定的,强调的是义务优先。这样,当权利和义务同时出现在一个情境时,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就在所难免。如:患者有疾病认知权,医务人员有实施保护医疗的义务,当如实告知患者疾病信息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时,医务人员就遇到了是否告知其不良信息的冲突困境。

4.法律的齐同性与道德的多层性。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任何人只要超越了这一道德底线就应受法律的处罚,因此,法律在适用上要求人人平等。而道德是有层次高低之分的,在同一道德体系中对不同层次的人有着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也就是说,在同一道德体系内,允许人们选择不同层次的道德行为。即使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今天,也应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当从较高的道德层次,用“圣人规则”去要求常人、衡量符合道德底线的法律行为时,必然处处碰壁。如:从人道主义出发,医务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但是在现实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对医疗方案的选择不能不既考虑患者的利益,又考虑自身及单位的利益,只要其行为不超越道德的最底线,就不违犯法律。然而,如果以“全心全意”的理想层次为标准,这种不违犯法律的行为同样是不符合伦理的。

5.法律的程序性与道德的实体性。法律不仅要求在实体上公平正义,还要求在程序上公平正义,合法的行为应当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规定性。不管是实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都是违法行为。而道德只是实体性规范,不存在程序性要求,道德评价只注重动机、结果,而不关心或较少关心程序、过程。某一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实体规范的行为,并非一定符合法律程序规范。从而就会产生道德评价与法律程序正义上的冲突。如:对急危重病患者实施手术,如果不履行手术签字就不符合法律程序,但是为了救治患者生命即使不履行手术签字也能够得到伦理的支持。

6.法律的严肃性与道德的灵活性。法律是严酷的,无论立法、司法、执法都必须体现客观、公正、无私。太多地顾虑亲情,过多地考虑个别情况及条件差异势必影响法律的客观性及公正性。而道德“源出于人们对利害关系的认知与感觉。为了从道德上表达这种认知与感觉,人们总是把那些有利于自己、他人及社会群体的行为和事件当成是善,而把那些有害于自己、他人及社会群体的行为和事件当成是恶”。[2]既然善恶源于人们的利害观念和苦乐感觉,致使道德评价就不可能是同一的,呈现出明显的主观性和个体性的特征。由此,不同主体在单独进行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时或同一主体在分别进行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时就会发生冲突。如在北京朝阳医院事件中,部分法律工作者从法律的角度认为医院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但部分伦理学工作者认为医院应当承担道德责任。在现实中,一个人不可能完全中立,当从法律和道德去评价同一事件时,必然产生角色冲突。

7.法律的局限性与道德的至善性。法律的制定受立法者的立场所影响,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代表某一阶层、集团的利益或自己的私利,不同的利益取向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影响着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会带有一定的时代痕迹,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甚至在某些条款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某一行为也许并不违背当时的法律,但它可能不符合道德“善”的本质。如: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这一规定没有反映患方的利益,没有考虑到非法行医、名誉损害等侵犯患者利益的情形,而且违背了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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