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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的道德权利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护士的道德权利是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获得的利益。护士作为从事特殊职业的公民自然也应享有这个权利。保证护理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是保障护理工作有序进行的基本条件。《护士条例》第15条规定: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护士条例》第13条规定: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一、护士的道德权利

护士的道德权利是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获得的利益。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既享有公民所有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职业范围内的职业权利。从职业角度讲,护理人员的权利是患者赋予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职责所需要的权利。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提高护理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在医疗卫生实践中,护士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人身安全是指作为自然人的身体本身和生命、健康、行动自由等不受干涉和侵害。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明确受到保护。护士作为从事特殊职业的公民自然也应享有这个权利。我国《护士条例》第3条规定: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这既是赋予护士的法律权利,也是道德权利。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如果护理人员的服务未能达到如意的效果,或者和患者、家属发生矛盾纠纷,应该按照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解决,而不应辱骂甚至殴打护理人员。否则就是不道德的,也是法律所不容的。保证护理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是保障护理工作有序进行的基本条件。

(二)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正当执业的权利

出于护理的需要,护理人员有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实施护理诊断和治疗等。《护士条例》第15条规定: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在询问患者的病情时,即使部分内容会涉及患者个人隐私,但只要是治疗需要,患者也应如实相告,不能拒绝;在针对患者病情,决策采用何种护理方案等护理工作者权利范围内的事情时,患者可以提出不同意见或建议,但不能干预护理工作者正常工作的独立权利,更不能采用行政命令或威胁手段迫使护理工作者接受不合理的要求。

(三)有要求合理待遇、维护个人正当利益的权利

护理人员合理的待遇和正当的权利对于其家庭和自身生存及可持续发展、对于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激发其责任心和自豪感、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护理事业都有着重要意义。护理人员的正当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护理人员的工资,降低或取消其福利和待遇。

(2)有获得相关劳动保护、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护士条例》第13条规定: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要求单位提供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权利;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技术团体的权利。

(4)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权利。

(5)有参与、影响有关护理政策决策的权利。作为护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和护理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者,护理人员对护理方案和护理制度的制定,对预防保健、环境保护、精神卫生提出建议和参与实施,既是对患者负责任的表现,也是护理工作者正当职业权利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14条规定: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第15条规定:护士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护理工作者还有对医疗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护士有特殊干涉权

特殊干涉权就是从维护患者的利益出发,医护人员所享有的可以对患者的自主权进行干预和限制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医护人员的诊治护理权应服从患者的权利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使用干涉权来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以确保患者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权益。也就是说,只有当患者的自主决定损害自己、他人的权益和社会公益时,医护人员才可以使用这种权利。特殊干涉权使用的范围有:

(1)患者“拒绝治疗”时的干预。患者有治疗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患者都会做出清醒、明智的决定。但如果患者精神失常或神志不清时,做出拒绝治疗的决定,为了避免给其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医护工作者可以在征得患者家属和单位领导同意后对患者进行强行治疗。

(2)对特殊患者的行动控制。如果患者想要自杀或正在自杀,医护工作者可以对其强制实施治疗或采取约束措施控制其行为。

(3)对传染病患者的隔离。法律规定的某些患者,如SARS、麻风病等烈性传染病患者,医护工作者可依法行使特殊干涉权,对其进行必要的隔离或强迫他们接受治疗。

(4)对患者病情的善意隐瞒。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有了解自己病情、治疗情况和预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医护工作者应该如实告知。但如果将真情告诉患者很可能会影响治疗进程和效果,甚至会给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时,医护人员有权隐瞒真相。当然仅凭可能的不利后果就剥夺患者的知情权是否恰当,目前学术界还有争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5)危险情况下终止人体实验。在进行人体试验性诊断、治疗时,虽然之前已经获得了患者的知情同意,但一旦出现威胁患者健康的情况,或极有可能出现这类情况,医护人员必须随时终止实验,以保护患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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