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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护理院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保监会2006年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长期护理保险被列为独立于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之外的一种新险种。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护理院接受长期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

第五节 老年护理院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长期护理的概念

在中国保监会2006年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长期护理保险被列为独立于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之外的一种新险种。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护理院接受长期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目前,护理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产品更是寥寥无几。

二、国内老年分期护理模式

依据服务提供对象和发生场所,目前国内长期护理模式分为家庭式、机构式和社区-居家式3类。

1.家庭式长期护理。以家庭为长期护理单位,独立完成长期护理,它成为目前我国长期护理的主要模式,也是3类模式中唯一被写入我国宪法,由法律保障的模式。

2.机构式长期护理。

(1)多种性质和形式的老年分期护理机构,如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人服务中心等。

(2)国家行业标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将护理院作为医疗机构;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根据老年人日常生活能力和需要,将机构中的照护对象分为自理老人(一般照顾护理)、介助老人(半照顾护理)、介护老人(全照顾护理)。

(3)长期护理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分为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和特别照顾服务三大类。

3.社区-居家式分期护理。服务内容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提供者可分为专业和非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解决老年人不同的服务需求。财政支持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购买服务、有偿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

三、老年护理保障制度

(一)目标

1.老年长期护理应以“以人为中心”的全人护理模式为目标。

2.远期目标。构建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为辅助,商业保险为补充,筹资渠道多元化,保障水平多层次,组织管理社会化,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互为衔接的老年护理保障制度。

3.近期目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先行先试,逐步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和体系建设,为实现远期目标打好基础。

(二)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办法

1.合理界定老年疾病与长期护理支付标准与支付方式。

2.对老年护理院护理服务项目进行评估分级,根据不同等级设立不同支付和补贴额度、支付项目、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限。

3.对老年护理院设置收治老年病人的基本标准,建立医保分级分段支付等配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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