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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伦理之争

时间:2022-05-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乐死已成为全人类关注的话题,有人赞成,有人反对,各执一词,各有自己的伦理依据。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使安乐死成为医生变相杀人的手段。对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施安乐死,削弱了医护人员攻克绝症、顽症的斗志和信心,阻碍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合法地实施安乐死,无疑可以减轻亲属因患者痛苦不堪而引起的心理痛苦,并适当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

西方国家首先倡导安乐死,并为此争论长达半个世纪之久,过程反复曲折,至今仍步履维艰。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有学者介绍国外安乐死概念、并主张考虑实施,但至今也没有给予立法支持。安乐死已成为全人类关注的话题,有人赞成,有人反对,各执一词,各有自己的伦理依据。

(一)反对安乐死的观点

1.安乐死违背医学人道主义精神 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医乃仁术,不允许医务人员见死不救,更不允许对患者实施致死术。赐人以死,等于变相杀人,严重违背医务人员的职业精神。

2.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神圣论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具有至高无上的道德价值,患者只要有一线生的希望,医生就不应该放弃治疗。

3.安乐死可能使患者错过生存机会 患者确定安乐死,是在精神和躯体遭受极端痛苦、又治愈无望的情形下作出的艰难选择,其心理矛盾十分明显,病情重的时候想安乐死,一旦病情好转可能又想放弃安乐死。安乐死可能会使一时绝望的患者失去生存的机会。

4.安乐死与现行的法律相违背 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只有司法部门才有权对构成死刑罪的人剥夺其生命,其他任何部门和任何人都没有这个权力。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使安乐死成为医生变相杀人的手段。

5.安乐死可能为不法之徒提供机会 安乐死的存在可能给一些心术不正之徒,为拒绝赡养义务、谋取遗产继承或摆脱经济负担等大开方便之门,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6.安乐死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实践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动力,医学总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今天的不治之症,明天可能就是可治之症。对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施安乐死,削弱了医护人员攻克绝症、顽症的斗志和信心,阻碍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7.安乐死实施对象的实体条件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绝症”没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明确标准;“临近死亡”的期限长短不一;患者是否“极端痛苦”,他人很难测量;患者是出自本意选择安乐死,还是另有他情,医务人员难以把握;“不可治愈”“不可逆转”的诊断也不是一定很准确。如此多的不确定性,为安乐死的实施增加了心理接受难度。

(二)支持安乐死的观点

1.对患者本人来说安乐死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人有生的权利,也有死的权利,包括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对于安乐死患者来说,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以及社会存在都已消失,延长毫无治愈希望的生命就是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与其痛苦不堪、又无生存希望,还不如满足他们人生最后一个愿望,让其活得尊严,死得尊严,以舒适、安详、有尊严的方式尽早结束痛苦。安乐死可以减少临终前的痛苦折磨,这对患者来讲是对其权利的尊重,是一个人道的选择。

2.对患者家属来说安乐死可以减轻他们心理和经济负担 为了延续亲人的生命,家庭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不少家庭家属精疲力竭,经济上债台高筑。合法地实施安乐死,无疑可以减轻亲属因患者痛苦不堪而引起的心理痛苦,并适当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

3.对社会来说安乐死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公正分配 我国的医疗卫生资源十分有限。把有限的卫生资源大量用到身患绝症、医治无望的患者身上,让其极度痛苦地活着,而许多应该得到救治也能救治的人可能因为资源欠缺而得不到治疗,这显然也是违背了社会公正与效用的原则。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实行有利于合理调整卫生资源,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合理地用于可救治的患者和健康人群的卫生保健事业。

4.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生命之所以神圣,就在于生命是有质量和价值的,只有具有一定质量和价值的生命才是真正神圣的生命。当一个人的生命质量大大降低,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社会、家庭和医护人员仍要想方设法延长其生命,对患者实际上是在延长痛苦。安乐死是对传统的生死观念的一种挑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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