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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所需的麻醉药品供应方便

时间:2022-04-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对医疗机构所需的麻醉药品不限量供应的政策,国家不仅增加了麻醉药品供应单位,而且要求麻醉药品供应单位保证经营相应的品种和数量。为满足麻醉药品供应、方便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国家采取了保障供应、方便供应的一系列措施。与全国的麻醉药品供应单位数量增加相对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麻醉药品供应单位数量也大量增加。对医疗机构所需的麻醉药品方便供应的目的是为满足病人使用奠定基础。

鉴于对医疗机构所需的麻醉药品不限量供应的政策,国家不仅增加了麻醉药品供应单位,而且要求麻醉药品供应单位保证经营相应的品种和数量。

为满足麻醉药品(包括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方便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国家采取了保障供应、方便供应的一系列措施。

(一)成倍增加了麻醉药品经营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0月31日)。个别条款摘录如下。

第7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综合各地区人口数量、交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服务情况等因素,确定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全国的麻醉药品供应单位数量由1963年5月的2位数增加到2002年11月的3位数(即449个)。其中区域性批发企业446个、全国性批发企业3个。3个全国性批发企业分别是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与全国的麻醉药品供应单位数量增加相对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麻醉药品供应单位数量也大量增加。例如,湖北省的麻醉药品供应单位由原来的9个(省公司、武汉、黄石、宜昌、襄樊、十堰、咸宁、沙市、恩施)扩大到现在的33个。33个单位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分别是,湖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药品分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药贸易中心(武汉市江岸区)、南京医药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黄石新医药有限公司、黄石市国药有限公司、湖北一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湖北独活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宜昌市安福医药有限公司、宜昌同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九州通医药集团宜都有限公司、湖北华瑞达药业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恒春茂药业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湖北松滋康福乐医药有限公司、石首市恫安阁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康盛源医药有限公司(洪湖市)、公安县惠诚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医药集团十堰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济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九州通医药集团钟祥永康有限公司、荆门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咸宁市益民药业有限公司、黄冈市新华桥医药有限公司、黄冈市卫尔康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孝感中药材有限公司、恩施市元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恩施自治州恒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随州市医药公司、湖北爱尔康医药有限公司(鄂州市)、湖北中融达医药有限公司(仙桃市)、湖北瓯越药业有限公司(潜江市)、天门市神州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卫康药业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

(二)下放了麻醉药品经营审批权限:原由部级批准,现由厅级批准

1.过去,国务院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78]176号文件)(1978年9月13日)。个别条款摘录如下。

第10条 “麻醉药品由指定的医药经营部门的供应点供应。供应点的设立,应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医药管理局报经卫生部、医药管理总局批准”。

2.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0月31日)。个别条款摘录如下。

第6条 申请成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报送相应资料。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5日内将审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5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批准文件(有效期应当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总之,国家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供应政策采取的不断调整及其增加的麻醉药品供应单位、下放麻醉药品供应单位审批权限等一系列措施,保证和方便了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供应。对医疗机构所需的麻醉药品方便供应的目的是为满足病人使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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