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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假药致残,医院担责

时间:2022-04-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机构使用假药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应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假药是由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的,医疗机构在赔偿患者后有权向假药生产者、销售者追偿。任某死亡后,其家属以广州市某三甲医院使用假药导致任某死亡要求该院赔偿任某死亡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广州某三甲医院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患者损害医院应承担赔偿。

【核心提示】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应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假药是由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的,医疗机构在赔偿患者后有权向假药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案情介绍】

任某因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重型)于2006年4月18日到广州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该三甲医院为任某注射了10支批号为06030501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任某出现了少尿、无尿、急性肾衰竭及神经系统损害等二甘醇中毒的临床表现。该院医师对任某使用药品进行了分析,认为使用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遂向该院领导报告,该院领导立即作出停止使用所购进的批号为06030501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并向广州市卫生局报告该事件。广州市卫生局委托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对该院购进的批号为06030501的亮菌甲素注射液进行质量分析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批号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含有305.3毫克/毫升的有毒有害物质二甘醇,为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广州市卫生局对该三甲医院购进使用的批号为06030501的亮菌甲素注射液调查表明,该药销售到该院的流通过程为:金蘅源公司以5元/支的价格向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购买,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33.84元/支的价格向金蘅源公司购买后再以36.005元/支的价格配送销售给该三甲医院。该三甲医院以46.10元/支的价格用于患者。

任某因医院注射含有有毒物质二甘醇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二甘醇中毒的临床表现。该三甲医院对其进行积极救治,终因救治无效于2007年8月死亡。任某死亡后,其家属以广州市某三甲医院使用假药导致任某死亡要求该院赔偿任某死亡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该院认为该假药已经查明是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通过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集中采购配送到医院,医院对此没有任何选择,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家属应向真正的责任承担者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要求赔偿。

由于对赔偿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死者任某的直系亲属任某荣、祁某依法将广州市某三甲医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下称“齐二药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审理查明:任某死亡是在被告广州市某三甲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注射了含有有毒成分二甘醇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急性肾衰竭及神经系统损害并最终导致死亡,该情况已经卫生部门查明情况证实,任某死亡与被告广州市某三甲医院使用有毒药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齐二药公司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是涉案药品的销售者应属无疑。广州某三甲医院在为患者任某提供诊疗服务时,将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应用于患者的治疗,并收取相应的价款,两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医院为药品销售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之规定,判决齐二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6万余元,广州市某三甲医院、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广州某三甲医院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广州某三甲医院单独向任某家属支付了66万余元。

【案情评析】

1.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患者损害医院承担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我国卫生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机构,但医院购进药品、以政府规定的加价比例通过医疗服务的方式由患者使用药品并收取相应医疗费用,具有销售药品的成分,因此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销售者。本案法院认定广州市某三甲医院是销售者是正确的。药品属于一种特殊的商品,依照《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广州某三甲医院应承担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民事责任。

2.药品质量缺陷造成患者损害医院与药品生产者、其他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赔偿。

《产品质量法》对销售不合格产品明确规定销售者、生产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患者损害医院应承担赔偿。

3.药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造成的,医院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在对药品受害人承担责任上,不合格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在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药品不合格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医院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药品质量问题不是医院造成的,医院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也有权向其他销售者追偿。

根据医院与提供药品的销售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显然向医院销售不合格药品的其他销售者依照合同法应对医院承担销售药品不符合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药品质量问题不是医院造成的,医院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照合同法向其他销售者追偿。

5.《侵权责任法》对药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更加明确了医院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显然,在医院使用存在缺陷的药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责任或者在承担责任后向有责任的机构追偿。

6.广州某三甲医院违反了医院药品销售加价的规定。

根据2010年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广州市相关部门规定,对医院销售药品严格执行以购进价格加价不超过15%的价格销售。根据该规定,广州某三甲医院药品销售价格违反了上述规定。

【相关导读】

1.《民法通则》

第122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产品质量法》

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3.《侵权责任法》

第59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李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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