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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遗症医师未告知,患者索赔获支持

时间:2022-04-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楼女士按医嘱用药,不久症状减轻,并逐渐恢复正常。楼女士以医院侵犯自己的知情权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其他损失和精神损失费2.5万元。由于与接诊医院无法协商解决,楼女士依法将该医院起诉到越城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楼女士精神损失费2万元。

【核心提示】

医师有义务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及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后遗症。

【案情介绍】

2001年6月26日,楼女士因为颈部肿块到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医生对其进行了颈麻下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诊断仍为结节性甲状腺肿。出院后,楼女士始终感到全身酸痛、无力,无法正常生活工作。直到2002年11月22日,楼女士再次回到该院化验治疗,另有医生诊断后告诉她,像她这种情况,需要终身服药。楼女士按医嘱用药,不久症状减轻,并逐渐恢复正常。楼女士以医院侵犯自己的知情权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其他损失和精神损失费2.5万元。由于与接诊医院无法协商解决,楼女士依法将该医院起诉到越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中依法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绍兴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后认为,此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存在“对患者病情交代欠详细”等问题。越城区人民法院为慎重处理,又委托上海某司法鉴定所对此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对病人进行甲状腺手术并无过错,但是医院在本次治疗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与楼女士所述身体现状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医院在为楼女士进行手术时,医院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医院提供的病历并不能证明院方曾经告知楼女士手术后需要长期服药和怎么服药,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楼女士精神损失费2万元。

【案情评析】

1.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医务人员充分告知的基础上,对所要采取的诊断、治疗等进行最终选择或决定的一种权利,其实质是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我国多个卫生法律、法规都明确肯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相对人,医务人员则承担病情告知义务和依照患者的选择决定医疗行为的义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负有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义务。

2.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应依法充分告知病情、医疗措施风险、后遗症等。

我国许多法律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让患者在充分知情和理解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确保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至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的内容,《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仅要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说明医疗风险,而且还要对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进行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同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对于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在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问题上作了更严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减少或者避免当前存在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询问不予理睬的现象。本案中,患者在出院后没有继续服药治疗导致身体不适,患者将其归因于医务人员没有告知其在出院后需要长期服药。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应当落实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包括患者出院时进行充分的告知,让患者知道出院应当怎样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处理。

3.知情同意书是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案中,医务人员表示已经对患者进行告知,但是并没有证据能够对其主张进行证明。患者知情同意书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证据,也是患者及其家属行使知情权的证据。通过签署知情同意书,规范告知义务的内容,有助于医患沟通,减少医疗纠纷。但是,在医疗活动中也不可能时时、事事都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这样会大大降低医疗活动的效率,不具有可操作性。至于本案,患者出院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开具的医嘱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告知,应当在病历中明确记载。这样一方面方便患者查阅、记忆,另一方面发生医疗纠纷后也是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

【相关导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62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2.《侵权责任法》

第55条 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谭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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