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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后追究保险人事先未履行告知义务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交警部门出具了程某酒后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以酒后驾驶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程某家人认为未做酒精含量测定认定酒后驾驶依据不能构成保险公司拒绝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的理由,随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7万元。其次,“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应说明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存在。这时保险人不得以代理人的行为有违保险条款而解除保险合同,这就是禁止反言。

酒驾肇事后追究保险人事先未履行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程某所在单位为包括程某在内的30名职工,向某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团体附加意外医疗保险。2008年3月,程某驾车途中翻车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了程某酒后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以酒后驾驶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程某家人认为未做酒精含量测定认定酒后驾驶依据不能构成保险公司拒绝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的理由,随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7万元。

【处理结果】

本案最终以保险公司支付少量的抚慰金调节结案。

【分析意见】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两个:一是程某是否属于酒后驾驶?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义务?

首先,事故认定依据是两名同车乘客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认证依据充分。

其次,“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应说明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存在。司法实践中,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认定为:只要说明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前采用能够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采用符号提醒以引起对方注意,即应该认定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人签章的投保单首页投保须知中提示:请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和保险;在确认已充分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合同解除条款后再作出投保决定。同时,投保人声明并盖章确认:已经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投保须知、所投保险种条款,确认对其中各项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均已完全理解并同意遵守。显然,原告方的索赔依据无法得到法庭认可。

(二)保证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

根据保险存在的形式,保证有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明示保证是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的保证。保险人为了慎重起见,在有些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安排一种固定格式,让被保险人承认保单上印就的保证条款,该条款作为合同中的内容,被保险人必须遵守。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没有用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被社会公认是应予遵守的事项。如要求被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等。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禁止反言是指对放弃的权利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如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保险人保证做某项事或不做某项事,但保险人放弃了这项要求,那么,保险人日后就不能以此为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从理论上讲,保险的商业属性决定保险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符合双方的意愿。或者说,保险双方彼此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均得到对方的认可。如果任何一方明知所享有的权利却主动放弃,并不能解除所放弃的权利与之对应的义务。否则,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合约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行使某项权利对自己不利时,会逃避应履行的义务而有意放弃这项权利,这样有可能会给对方造成应得利益的损害。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代理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以保险人的名义对外从事保险业务的,因此,保险代理人可能为增加佣金收入而不认真或有意不按照保险条件展业,保险合同一旦成立生效,从而出现保险人的弃权行为。这时保险人不得以代理人的行为有违保险条款而解除保险合同,这就是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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