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医学图书馆人员编配的法规依据

医学图书馆人员编配的法规依据

时间:2022-04-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医学图书馆都是依据各自系统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编。医学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编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科学合理地核定工作人员的编制,做好人力资源配置工作,才能保证以最低的用人成本,取得最佳的办馆效益。

通过立法来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配,是图书馆工作人员定编的发展方向。美国医学图书馆协会在其颁布实施的《2002年美国医院图书馆标准》中提出了一个医院图书馆工作人员需求量的公式:

图书馆需要的人员基数(按全时工计算)=所服务机构的人员数量/700

这个公式反映的是医学图书馆最基本的图书馆服务,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人员配备。如果图书馆增加服务项目,如临床图书馆服务、病人保健服务、医院局域网和因特网医院网站管理和维护、承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还必须相应增加图书馆工作人员。

在我国尚未颁布图书馆法之前,考虑到我国医学图书馆的母体机构分属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政府机构和独立法人的情况,可参照国内外的行业协会、国内的部、委、院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来制定我国医学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编配标准。

国内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最直接的政策依据是由各主管部门颁布的图书馆工作条例、规范等指导性文件,而实际操作中,各医学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多由所属高校、医学科研院所和医院人事部门核定,因此,人事部门所依据的编制管理法规就成为医学图书馆编制的间接依据。

2002年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6章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馆舍分布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图书馆工作人员”。

1991年8月颁布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条例》第4章工作人员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单位的人员结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支撑结构)要合理。高、中、初级各类人员应保持合理的比例。院文献情报中心和地区文献情报中心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不得超过在编人数的18%。”

1995年,广东省卫生厅下发的《广东省医院图书馆(室)管理规定》要求三级甲等医院要按照100张病床配1人的比例来确定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

医学图书馆是一个复杂的机构,人员编制及各类人员的比例的确定涉及的因素较多,各馆的目标、规模、服务对象、工作量各有区别,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最佳的确定工作人员编制及比例的方案。各医学图书馆都是依据各自系统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编。

目前,高等医学院校图书馆人员编制多由学校人事部门核定,人事部门主要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遵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来规定编制管理,核定各类人员编制,制定编制管理政策。各高校都在管理文件中对图书馆人员的编制提出了具体的核定方案。这些方案一般都是依据学生与员工比例确定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总量或教师编制总量后,再按一定的比例和计算方法来核定图书馆的工作人员编制。

医院图书馆人员编制目前有各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如果只从藏书量、读者人数和医院的床位数等单一因素来考虑医院图书馆的工作人员编制都有其不够合理的地方。应把医院的工作人员数、图书馆的馆藏数量、床位数、开馆时间、开架方式、图书馆自动化建设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

医学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编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科学合理地核定工作人员的编制,做好人力资源配置工作,才能保证以最低的用人成本,取得最佳的办馆效益。各馆应积极主动地取得人事部门的支持,参照相关的定编政策,吸收国内外的经验和作法,根据本馆的功能、任务和特点,抓住影响工作人员数量的决定因素——工作量,从实际情况出发来拟定各馆的工作人员数额。在不突破总编制的前提下,根据工作性质、任务规模,科学预测各类工作人员的比例,按需设岗,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任职道德要求,严格把握工作人员的配置,做到工作人员和工作任务的科学结合,促进人员结构合理化,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图书馆专业队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