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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时间:2022-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一)请求书

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①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②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③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④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⑤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棱形尺等;⑥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⑦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⑧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者写成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

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相应栏目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

(二)图片或照片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其中的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6个面的,应当提交6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

1.尺寸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cm×8cm(细长物品除外),并不得大于15cm×22cm,并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2/3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2.绘制的图 绘图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并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3.照片 照片的拍摄应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应当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

4.色彩 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彩色图片应采当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

(三)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因此,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3.产品的透明部分。

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如花布、壁纸等。

5.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

6.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

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8.新开发的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

9.设计要点。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四)外观设计专利分类

专利局按已公布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给出合适的分类号。分类应当以记载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为依据并参考记载在请求书中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及所属类别、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作出。分类前,分类审查员应当核对下述各项内容:

1.受理通知书是否存入案卷。

2.请求书中是否标注了申请号及申请日。

3.请求书中是否记载了产品所属类别。

4.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与请求书记载的产品名称是否相一致。

审查中发现受理通知书没有存入案卷或者请求书中没有标注申请号或申请日的应将案卷退回受理处处理。请求书中没有记载产品所属类别的或者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产品与请求书记载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分类审查员应当发出相应的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

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分类审查员应当按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分类,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给出准确的大类、小类及产品序列号,记载在案卷封面相应的栏目内,并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采集。完成上述工作后,将案卷送交流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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