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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研究中应用计量方法时应解决哪几个关键问题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学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所用的研究方法不是纯粹只属于一种研究范式,西方各法学流派所用的研究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这两种研究范式下的具体结合,文本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调查研究法等都是两种研究范式的综合运用,每种研究方法都隐含有两种成分。
在法学研究中应用计量方法时应解决哪几个关键问题_跨学科研究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

四、在法学研究中应用计量方法时应解决哪几个关键问题

(一)计量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与法学的科学化

“科学就是整理事实,从中发现规律,作出结论。”达尔文对科学的定义指出了科学的内涵,即事实与规律。科学要发现人所未知的事实,并以此为依据,而不是脱离现实的纯思维的空想。至于规律,则是指客观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因此,社会科学是研究人类社会不同领域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规律的科学。哲学也是一门科学,它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的概括和总结;也是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的规律。

法学运用计量方法只是对具有数量关系的法律现象进行定量分析,为法学研究从实证的角度提供一种可行的方法,挖掘复杂的法律现象背后的规律,但是它不能解决法学是否是科学的问题,也不能取代规范分析等诸多方法。虽然它们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比如都是探求一般规律,但是两者的差别巨大,计量方法只是一种探求规律的方式和手段,而科学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经过实践检验和严密逻辑论证的,关于客观世界各种事物的本质及运动规律的知识体系,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等。因此法学运用计量方法与法学的科学化不能等同。

(二)法学计量方法与实证分析的关系

法学研究中有一对研究范式即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涉及价值判断,是否具有客观性。两者内在的逻辑起点与最后落脚点不同,规范法学分析方法着眼于理论分析,从哲学角度进行思辨,从文本规范入手,通过对文本和规则的阐释,运用逻辑演绎得出结论,而实证分析法学更注重于客观事实与真实数据,注重从具体实践开始,用事实分析作出回答。从法学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所用的研究方法不是纯粹只属于一种研究范式,西方各法学流派所用的研究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这两种研究范式下的具体结合,文本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调查研究法等都是两种研究范式的综合运用,每种研究方法都隐含有两种成分。

实证分析是一个公认的研究模式,是一种理论体系[24]其中包括许多研究方法,而计量方法只是其中的一种,只是计量方法应用的范围比较广,在实证分析中应占据更突出的地位。一般而言,学界主要以具体的研究方法含有的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成分的多寡而将其划分到某一种研究范式下。比如法解释学方法一般认为是规范分析研究范式下的研究方法,而诸如观察法或者调查研究法等就更多地属于实证分析范畴。

反观计量方法,它是依据既有的计量数学工具,依据客观事实和真实可靠的数据,研究现象中的数量关系,能为其他法学研究的深化提供准确的实证分析,从这意义上说它是实证分析研究范式下的较为普遍的方法或者一般方法。

(三)计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可能的应用领域和主要常用方法

计量方法在法学的应用领域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涵括法的整个动态运行阶段,可以说,只要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制度的比较设计均为其研究对象。

在我们看来,计量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大致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法规则中与数量相联系、直接体现数量关系的法规则需要用计量方法进行实证,包括规则制定的基础、具体数量的确定等,比如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标准、刑格等;第二层面,探求法律现象背后的各个相关因素之间的变化关系,以期对规则的效用作出评价,对新规则的社会需求作出预测,犯罪统计学、司法统计学的发展便是极好的例子;第三层面,法学中数学函数表达式的具体实证。[25]

在法学领域,计量方法的应用还是陌生的,是个全新的领域,但是从理论角度来看,所有的数学方法都能为法学研究所用,但是现在的研究刚起步,所用方法主要以博弈论和统计学方法为主,总的来说还比较单一,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完善。而在法学实证分析时所用的数据类型和经济学研究中没有必然差异,截面数据、时序数据以及平行数据都是其使用范围。

我们认为,由于法学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多变性、多层次性,决定了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因而在法学研究时必须注意运用灵活的思维方式。遇到问题先从规范分析角度探讨“应该与否”,如果仅仅涉及价值判断,则仅仅需要严谨周密的逻辑思辨,否则,就从实证分析角度出发解决“是什么”,对具有数量关系的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进而采用恰当的计量方法给出具体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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