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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研究中应用计量方法是否可行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计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应用的数学基础显然,数学方法自身的发展,是法学研究应用计量方法的工具前提。在法学研究之中,上述物质条件让法学中大量数据的获得和分析变得便捷,这样就使对法律规则的效果预测和评价成为可能。
在法学研究中应用计量方法是否可行_跨学科研究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

三、在法学研究中应用计量方法是否可行

计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无论是在技术条件还是理论准备上,其应用都具有可行性。

(一)计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应用的认识论基础

按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人类的认识过程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感性到理性不断深化的过程,人类历史过程和自然世界一样有其客观的发展规律。虽然法学因为其价值导向决定了它与其他学科的不同,但是其研究对象仍然属于人类社会在改造世界过程中所呈现的问题,因而同样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从人类社会认识的发展来看,自然科学的发展对自然现象认识的量化和精确,即自然科学的数学化进程,为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自然现象的量化几乎成为一个无需证明的问题。而社会现象的量化和数学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却一直备受争议,尤其在法学领域应用时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不惜以各种理由来捍卫法学的模糊性,甚至只要一提到“量化、科学性”就认为已经牺牲了法的价值。究其原因,首先在于这些学者往往从法是价值、规范或者事实某一个方面来认识法律现象,没有从包括价值、规范和事实在内的统一体的法律现象的角度认识法,特别是其中将法仅仅视为主观的价值或者人定的规范角度来认识法,必然得出法是不可量化的结论。其次是夸大了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与自然现象的区别而未能认识到其一致。虽然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相比,其典型性不够、可重复性不强、因果关系过于复杂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对社会现象的量化研究。因为任何事物和现象都有“质”和“量”的规定性,上述差别只是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在“质”与“量”上的表现方式不同,而研究事物或现象的“量”的规律时,就必须使用计量方法。也即是说法律现象同样也有着“质”和“量”的属性,法律现象主要以“质”的规定性呈现在人们面前,定性分析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也理所当然。但是,法律现象同样具有“量”的规定性,而且法律现象中的“量”还是大量存在的,只是因为法律问题和现象典型性不够、多具模糊性或因果关系过于复杂而使得我们不易发现或处理其中的“量”,因而相比较而言,自然科学的数学化进程相对比较容易,而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的数学化由于其复杂性更依赖于一系列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但是不能因为这些相对缺陷就否认法律现象的可度量性,进而放弃对法律现象中“量”的规律的探求。[11]

从认识论的意义上看,事物之间具有相当的普适性,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同样是可以量化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不同的事物度量上,应根据事物之间的系统关联和逻辑联系,把某种测量对象转换到相关的事物上去,然后通过测量相关事物,间接地测量目标事物,即运用转化原理,把看似不可比的不同事物通过某种处理转换为可比的事物。[12]通过转化原理,计量的对象就得到了解决,从而使计量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成为可能。

(二)计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应用的数学基础

显然,数学方法自身的发展,是法学研究应用计量方法的工具前提。数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它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工具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数学的每一次飞跃都带来了自然科学的整体变迁。数学作为最基本的工具和方法始终和认识世界紧密联系起来,整个世界在数学的帮助下都在慢慢地变得更容易认识和理解。

现代数学学科体系的大厦已经建立,它的研究对象从数、形再到数形结合,由确定到随机再到混沌,从一维空间到无穷维空间,都有很深入的研究。其中包括的基础数学、应用数学、计算数学、概率统计、运筹学与控制论这些学科都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高度。数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深入研究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了犀利的工具和强有力的支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模糊数学的发展,为社会科学及“软科学”的数学化、定量化提供了合适的方法。

(三)计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的技术条件

随着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特别是计算机、通讯以及测量等技术的飞速发展,原本依靠人工无法完成的资料统计和繁琐的数学演算得到了机械化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了数据挖掘、数据处理的能力,为获得计量方法需要的科学准确的数据创造了积极条件。现代高精尖的测量仪器的研发使原本难以得出结果的测算变成可能;不断先进的现代测量技术和测量手段为原本不可能度量的抽象事物的测量创造了必要条件。比如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心理测验就是心理测量的一种具体方法和手段,它结合心理学和统计学方法可以评价出特定个体相对于特定群体所处的水平。在法学研究之中,上述物质条件让法学中大量数据的获得和分析变得便捷,这样就使对法律规则的效果预测和评价成为可能。

(四)计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的可资借鉴的路径

计量方法随着近代西方科学的形成和发展已经成为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从19世纪开始计量方法逐渐渗透进入社会科学的研究,这样的结合趋势从社会学的发展开始,以经济学的空前发展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给计量方法在作为社会科学的一分子——法学中的研究应用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路径。

社会学以迪尔凯姆那篇充满着数字和计算公式的代表作——《自杀论》的发表为标志开始以一门科学学科的身份登上科学研究的殿堂。政治学领域中计量方法的应用始于“公共选择”大师布坎南,他在其代表作《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中成功将博弈理论应用于政治学领域。作为数学分支的博弈论在群体意向和公共决策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13]近年来社会学、政治学领域使用计量方法的相关文章更是比比皆是,比如Paul Mensink对政策目的应用计量模型进行研究[14],Nathaniel Beck等用计量方法解决国际冲突问题[15]

而数学在经济学领域的成功应用更不用多说,计量方法完全改变了经济学的发展路径,为经济学的发展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学界对数学这一强有力工具的认识和理解已经相当深刻,数学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中最常用的工具和赖以发展的基础。

法律现象和经济学现象彼此交叉融合,有时甚至不分彼此,只是视角不同。微观经济学是基于对人类行为的研究,而这些行为很容易应用到法律问题。而以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现代制度经济学,通过引入交易费用对制度进行量化比较,不仅实现了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创新,而且也大大拓展了法学的研究方法。经济学和法学研究对象的融合趋势以及数学方法在经济学研究中取得的巨大成功,让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数学与法学的结合势必变得更加融洽。

(五)计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范例

在英、美、法等国,法学在自身发展过程中计量方法的应用已渐成趋势。如Ethan Cohen-Cole等通过建立计量模型对死刑威慑力进行评估,[16]斯坦福大学法学院Jeff Strnad教授提出将贝叶斯方法引入法学研究,试图通过贝叶斯方法建立起法学研究和实证分析之间的必然联系,[17]Gregory Mitchell认为应该在法学研究中引入元分析。[18]

我国学术界将数学方法应用于法学领域也在逐渐兴起。[19]相对而言,我国刑法学者、经济法学者走在前列,他们意识到我国法学研究中存在的种种危机。如何客观评价法学的实际效果,判断客观效果和立法意图的吻合程度,价值标准如何通过具体的法则加以实现,甚至有些价值分析的逻辑前提都有待于通过定量的实证来确定。[20]如白建军、李晓明、刘瑞复等在各自的研究领域里对计量方法应用于法学都作了尝试研究。[21]

博弈论作为分析研究的工具在法学领域的发展和运用比较早,由道格拉斯G.拜尔等人合著的《法律的博弈分析》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了一个观察问题的新视角,运用博弈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工具,通过使用囚徒困境、性别战、啤酒蛋糊以及鲁宾斯坦讨价还价等博弈模型阐明法律问题。[22]国内外计量方法应用于法学的研究开始涌现,但我们觉得计量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应用不仅仅只有博弈论、贝叶斯理论,而是涵盖数学的所有方法,包括混沌也能够为法学研究所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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