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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在薪酬设计中的运用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代理理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专业化的发展。同样在高等教育领域,学者们对委托代理理论在高校的应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这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需要委托人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监督政府高效地运转,保证政府能够努力完成代理工作。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是政府委托给高校,在这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是委托人,而高校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当时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这种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针对这种弊端提出了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者将管理权委托给经营者,即代理人。后来这一理论成为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对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的研究,这一理论得以迅速发展。

一、委托代理理论内容

(一)委托代理理论产生原因

委托代理理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专业化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分工越来越细,作为所有者没有时间、精力和能力去管理所属的产业。而有些人他们拥有专业的知识、精力旺盛、能力超群,正好能够满足所有者的需要,因此委托关系产生,所有者作为委托人雇佣代理人为其服务,代理人因此拥有了一定的权利并从服务中获取报酬。

(二)委托代理理论的内容

在委托代理过程中问题产生,针对这些问题,人们提出了解决的办法,也逐渐完善了委托代理理论。首先,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诉求是不一样的,委托人追求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而代理人更注重的是自己的发展空间、工资福利等,这必然会造成二者的冲突,因此需要有效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双方的利益。其次,委托人和代理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委托之前委托人对企业的情况是比较熟悉的,而代理人相对来说对企业的情况比较陌生,因此在制定代理契约时委托人处于优势,容易采取对己有力的行为。在委托之后代理人开始真正管理企业,它对企业的运行情况和运行风险比委托人熟悉,进而能够采取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再次,契约的不完备性。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不是完全理性的人,在制定契约的时候也不可能获得所有的信息,而且企业在发展中又存在不可预见性,因此无法保证订立的契约的完备性,契约不能够将委托人和代理的责权关系规定到位,这就需要在制度建设来弥补这种缺陷。

(三)委托代理理论模型

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发展迅速,常见的有六种,包括:代理模型、声誉模型、效应模型、退休模型、任务模型、多个模型(表3-7)。实际上委托代理理论的模型还有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发展不断丰富着委托代理理论,也使得委托代理理论逐渐应用到各个领域。

表3-7 委托代理理论模型[19]

续表

二、委托代理理论的应用研究

委托代理理论不仅仅应用于企业,人们在研究过程中将其应用到国有企业改革、银行、公益事业单位、酒店等。

学者袁毅、郭凯宇将委托代理理论应用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他们指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趋向主要是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但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制度安排上的特点,其委托代理关系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制约了国有企业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他们从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现状分析入手,指出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20]

学者夏晓姣将委托代理理论应用于公益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她以潍坊市为例,对潍坊市公益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当前公益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对潍坊市公益事业单位存在的表面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寻找深层次的问题根源。围绕着潍坊市公益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公益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改革方案。[21]

学者王敏将委托代理理论应用于酒店业。酒店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他们在合作与实际经营中会形成利益博弈,在对太仓某酒店的委托业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委托程序、管理合同以及利益分配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以期能在实践中得到运用,使业主与酒店管理公司的合作达到良性互动。[22]

学者孙飙将委托代理理论应用于中国大型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再造研究。他从考察国际银行的组织架构再造入手,在分析当前大型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现状以及由此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理论模型、实证分析以及案例研究等多种分析、验证方法,通过研究分析大型商业银行组织内部委托代理问题形成的原因,总结分析了组织架构再造对改善组织内部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水平,解决委托人(总行)与代理人(分支行)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实现二者激励相容,促进委托人的战略落地和风险控制方面的重要作用。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其组织架构再造实施的政策建议。[23]

委托代理理论在我国的应用研究是比较多的,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以上所列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同样在高等教育领域,学者们对委托代理理论在高校的应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例如学者孙天华在《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一文中将委托代理理论框架引入到对中国公立大学治理结构和管理绩效的分析上来,指出了公立大学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分析了委托代理成本、代理人的激励因素和代理人选择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非正常合作等问题,最后指出解决我国公立大学中的委托—代理问题,需要重新构建合理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方面有赖于大学治理结构的突破,也有赖于政府新的制度供给。[24]

三、高校的委托代理情况分析

高校是典型的委托代理组织,以往学者的研究中往往只发现其中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即政府委托给高校进行管理,实际上高校管理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些委托代理关系中我们会发现一些对高校治理现代化改革有益的内容。

(一)人民委托给政府

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是人民委托给政府,在这层委托代理关系中,人民是委托人,而政府是代理人。教育资源归全体国民所有,因此教育管理的权力也应该属于全体国民,政府只是受他们的委托管理教育资源。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这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需要委托人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监督政府高效地运转,保证政府能够努力完成代理工作。政府也要转变观念,改变过去“官本位”的想法,树立为人民管好高等教育的意识,完善代理的工作。从全社会而言要从规则制定上下功夫,一方面规则能够保证政府按人民的契约要求开展工作,避免效率低下、寻租等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规则能够激励政府,调动它们为人民服务的积极性。

(二)政府委托给高校

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是政府委托给高校,在这层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是委托人,而高校是代理人。政府的精力是有限的,在接受人民的委托管理教育资源后,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它们会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高校,由高校自主的开展工作。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委托给高校的权力是非常少的,政府插手到高校管理的方方面面,高校行政化趋势严重,这直接影响了我国高校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很重要内容就是增加高校的自主权。如今高校治理现代化改革中也需要明确这种代理关系,政府可以将更多的自主权交给高校,将重心放在自己的委托职能上,加强对高校的监督和激励措施的制定;高校也要完善自身,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做好代理人。

(三)高校委托给教职员工

第三层委托代理关系是高校委托给教职员工。这里的委托人是高校,代理人是广大教职员工,属于委托代理理论中多个模型探讨的范畴。广大教职员工独立的选择努力水平,但是却只有一个产出——人才的培养质量。这层委托代理关系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调整高校和教职员工的关系,如何激励广大教职员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如何规范制度,完善委托代理关系。这些也是高校治理改革现代化研究的重点问题。

(四)学生委托给教职员工

第四层委托代理关系是学生委托给教职员工,这里的委托人是学生,代理人是教职员工。学生是受教育的主体,他们将其受教育的责任交给广大教职员工。这层委托代理关系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委托人的学生应该具有制定契约的权力,因此在高校管理中需要重视学生的意见。而作为代理人的广大教职员工也应该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意识。

在高校管理中,还有其他的一些委托代理关系,例如企业将人才培养的任务委托给学校、学校将质量监控的任务委托给社会组织,等等。高校治理现代化改革要求我们应用委托代理理论,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高校各委托人和代理人围绕人才培养的目标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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