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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表现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具体的商业操作中,有些人甚至不尊重民族的信仰和意愿,随意对这些具有深刻内涵的内容进行解说,侵犯了少数民族文化选择的自主权利,甚至从心理上强制民族成员身份认同的改变,这样导致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少数民族成长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共同体成员共同参与,进行协商和交流,创造维系本民族文化脉络的过程。

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的主体是人,其现实基础是社会。国家是在一定社会文化历史发展中产生的,具有明显的文化烙印,并被社会所决定。所以,国家和民族一样天生就被社会赋予了独特的文化印记,其价值选择、制度安排和行为方式,都无法脱离出特定文化的作用和影响。从古典帝国向现代国家转换过程中,国家一定程度是被文化决定的。同时,在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国家的使命逐步得到规定,即创造现实的社会团结、促进人类发展与进步。为了行使这一历史使命,国家需要对少数民族的权利进行有效的保障,并采取不同于以往的措施和手段,更多采取社会协调和软性治理的手段,“强调更为广泛的,更不具有排他性的公民资格的政策,这种政策被认为是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个体权利。”[48] 国家通过建构共同的文化理解和认同形态,使不同角色和价值观的少数民族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机制,得以实现和平以及稳定的互动。为此,国家往往会采取社会所提供的文化资源或其自身所创造的文化要素,如意识形态、核心价值、文化教育等来保证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以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和保护,来达到培育公民、整合社会、巩固政权的目的,实现少数民族成员对于国家的认同。在西南民族地区具体实践中,随着国家和社会转型,少数民族公民意识日渐增强,并开始反映到自身的文化权利诉求上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自主选择本民族文化的权利。文化是少数民族生存的根基,而进行自主的文化选择是保证少数民族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实现文化更新、重塑社会形态的需要。历史已经证明,“民族文化通常与国家形成过程相伴随,文化专家们在此过程中重新创造传统、重新塑造和整修人们的族群精神内核。”[49] 在进行少数民族文化重塑过程中,只有在保持少数民族文化本真形态和尊重少数民族意愿的前提下,让少数民族成员有权根据时代变迁,对本民族的文化进行更新和创造,才能创造共同体可持续存在的力量。正是有了这种权利,少数民族才能找到适合本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有义务保障少数民族成员行使这种权利,“作为公民,他们像其他人一样拥有权利和义务,并希望他们积极参与大多数人的政治文化。”[50] 目前,国家治理战略和民族区域自治框架都能为少数民族自主选择文化权利提供足够的空间,并最大限度地包容不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为其发展提供安全屏障。在此基础上,少数民族才能真正感受到国家真切的文化关怀,体会到作为一个拥有平等权利的公民身份价值,体会到现代国家实实在在的价值和自主趋向,只有做到这样,“国家不仅可以书写自己的历史,而且建构起这个国家的集体身份感。”[51] 因此,少数民族进行本民族文化选择的自主权利就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应有之意。

但实际上,由于西南很多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地方政府希望以此来发展少数民族特色的旅游经济,并以此作为经济发展的突破口。而在具体实践中,则往往采用强制社会动员方式来发展民族文化,甚至一些本不存在的民族符号和仪式也被创造出来,并在其中增添了许多商业性浓重的内容。比如在西南苗族地区,根据传统习俗,过去农忙季节基本上严禁吹芦笙,木鼓舞只在鼓藏节期间才跳,现在这些地方只要游客有需求,就随时可以做到。充满宗教意味的、只有在五月下旬才能举办的施洞龙舟节,竟然因游客的需要而在十月举行。[52] 不仅如此,一些地方甚至把一些少数民族传统中非常崇高的文化符号和象征变成商业产品,如纹面、神秘的宗教仪式等。在具体的商业操作中,有些人甚至不尊重民族的信仰和意愿,随意对这些具有深刻内涵的内容进行解说,侵犯了少数民族文化选择的自主权利,甚至从心理上强制民族成员身份认同的改变,这样导致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人们在接受一个新的社会身份认同时,往往经过和自己历史文化的复杂互动过程”。[53] 而不是一个简单雷同于市场商品交易的过程,如果是那样,就可能伤害少数民族自尊感和宗教感,甚至可能加剧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中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冲突和矛盾,使得少数民族与国家之间产生距离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第二,参与和进行本民族文化创造的权利。现代化过程本质是一种文化互动和重建过程,不同的群体在此过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在共同参与的过程中可以创造出有机的公共团结生活。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建设中,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等一系列制度建构实现了民族和国家的一体化。这期间的历史经验证明,要实现各民族对国家共同价值和理念的认同,就“需要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同样,保持国家一体化过程中的少数民族的自我认同和民族传统,也需要民族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民族之间的交流、协商与互动,是多民族国家现代化和民主化健康成长的基础”[54]。这种协商和互动既包括少数民族之间,也包括少数民族内部,而文化则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少数民族成长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共同体成员共同参与,进行协商和交流,创造维系本民族文化脉络的过程。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国家一体化建设和民主化的取向赋予少数民族 “共同要素以更大的情感力量,通过一致的命运连结之意识形态来巩固他们。” [55] 而要实现这种情感获得和意志的一致性,同样需要通过少数民族通过协商和交流来获得积极性,激发出共同体成员中蕴含的创造力和想象力,进行新的本民族的文化创造。如果能够顺利实现,则可以在实现文化权利的同时,使得少数民族在现代化过程获得新的生命力,形成范围广泛、有自觉性和团结感的社会。反之,如果少数民族成员被排除在文化创造的参与过程之外,不能参与到公共文化生活创造当中,甚至逐渐演变成文化边缘群体,就可能形成如科恩所说的:“社会以民主为前提,如果某社会中的少数派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受到恣意的排斥,不能参与整体的活动,该社会即已变质。”[56]

在目前民主化和现代化的背景下,参与和进行本民族文化创造的权利是整个多民族国家有机团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少数民族这种权利被排除,则势必影响国家整合和一体化进程,构成民族之间或者民族内部社会冲突的潜在根源之一,甚至最终会摧毁掉整个社会团结的基础。因此,作为实现社会有机团结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参与和进行本民族文化创造权利既是迫切的,也是现实的。尊重少数民族这种权利,可以增强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感,因为一个积极的认同感的建构,不仅需要平等和公平的外部环境,而且需要创造出对族群自我肯定的价值观和制度结构。

但是,在西南少数民族实际社会结构变化中,随着少数民族成员社会流动的大量增加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加上少数民族中不同群体占据资源的不均衡,导致利益分化非常明显,少数民族群体中社会分层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在整个社会结构大调整背景下,少数民族中的精英和大众分化成为一种必然。相对而言,由于资源占有、体制分配等原因,少数民族精英之间可以较为便捷建立联盟和裙带关系,而对西部民族教育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农(牧)民在少数民族中占很大比例,少数民族教育不平等的这一模式严重削减了教育作为流动促进器的作用,导致高等教育扩展无法惠及广大底层民众。”[57] 虽然当前的少数民族干部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族群精英在族群关系等较为敏感问题上的行为,但在资源相对较少的西南民族地区,作为一个大众化的文化形式,少数民族文化可以成为一种获得经济利益并与族性相联系的资源。在类似资源相对比较有限的情况下,与少数民族草根阶层相比较,少数民族精英阶层获得资源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于是,如果出现资源占有和实用不平等的情形,少数民族大众的参与和进行本民族文化创造的权利就可能被侵犯。例如在云南地区,为了推动当地特色旅游经济的发展,在族群文化精英的推动下,甚至出现了将本来属于传统苗族的“拦门酒”风俗移植到瑶族中来,这样的结果就导致了一部分少数民族大众被边缘化,加上缺少对本民族文化的发言权,就可能出现以政府不信任为表征的国家认同的疏离,如果这种情形持续发展,其后果将是非常危险的。

第三,少数民族享受本民族文化成果的权利。从完整的文化共同体意义上讲,少数民族仅仅有进行本民族文化选择的自主权利,以及参与和进行本民族文化创造的权利,是不够的。因为“文化既是一个民族塑造自己的源泉,又是一个民族认识和代表自己的所处环境的中介”[58]。它在民族共同体中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网络体系,少数民族在创造本民族文化传统的同时,大量存在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保证了其享受文化成果权利的实现。而随着少数民族对本民族以及其他各种文化诉求的兴起,其参与和创造的文化成果应该得到民族共同体内部和民族之间的承认。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切切实实在享受本民族的文化成果的过程中,感受作为民族共同体的成员的心灵愉悦,实现和共享作为本民族成员的应有权利。实践证明,在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对于“在多民族的系统中,如果有关成员感到每个团体都承认、尊重和乐于慎重考虑其他团体的主要需求和要求,那么,引起对共同体支持的可能性就会增加”。[59] 所以,国家在进行国家一体化建设中,应该创造机会和条件让少数民族具有享受本民族文化成果的权利,少数民族成员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中感受到国家整合所带来的善意,进而提升对国家和作为国家代表的地方政府的信任感,可以形成双向互增权益的局面。

但实际上,一方面当地政府希望通过发展经济来摆脱少数民族贫困,而另一方面这些行为会使少数民族原有的文化方式受到破坏,少数民族很难真正享受到本民族文化成果权利。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怒江流域开发即是典型事例,作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民族走廊”,怒江流域历史上是狄羌族群、百越族群、百濮族群、苗瑶等多族群频繁迁徙流动的区域,该区域少数民族比重高达92.2%,除了有傈僳族怒族、独龙族、普米族四个特有民族以外,还生活着纳西、藏、白、彝等18个少数民族,很多地方还保留着刀耕火种、人背马驮等原始生产方式以及文面部落等原始社会痕迹。在怒江峡谷狭小范围内,能够集中十几个少数民族及其特色鲜明的多样性文化,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十分罕见的。但同时当地经济非常落后,基本上是在温饱线上下浮动。当地政府希望通过开发水电站来发展经济,并以此来实现整个民族地区脱离贫困,但这必然会破坏原有的多民族的生态环境。对于当地政府来讲,他们有自己的说法:

有些人认为搞水电开发后会破坏民族文化,其实这也是误解。傈僳族人民接受了外来文化,但并没有被这些文化所俘虏,而把这些文化融入了自己的生活,成为自己的东西。怒江的电站建设移民很少,用不着搬迁到流域以外的地方,每个乡镇、村落都能保留。怎么会破坏他们的文化呢?[60]

不管是发展经济还是融合文化,如果少数民族基本生活方式不复存在,就很难谈到可以拥有享受本民族文化成果的权利。因此在类似以上场景中,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自身意愿等要素,尤其在中国这样以国家整合为基础的多民族国家当中,也即国家在社会统一体的框架内,整合的概念必须以重视文化分化为基础,尊重少数民族不同认同类型存在的基础,承认不同少数民族具有保持自身与主流社会不同的权利,以便在过程中能够共同享受到多元文化的成果。这样,国家整合的基本理念才能在少数民族当中实现,不同认同在序列结构中才会协调,少数民族才能真正认同现代国家。

总体来讲,在现代化和民主化的规范意义上,作为共同体中的成员,少数民族“每个人无例外的都可以受到三重承认:每个人作为不可替代的个人、作为族裔或文化群体的成员、作为公民都应该能够得到对其完整人格的同等保护和同等尊重”[61]。而无论是少数民族进行本民族文化选择的自主权利,还是参与和进行本民族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少数民族享受本民族文化成果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现代公民政治在该领域中的体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体系。这个体系对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调整,对于国家的一体多元的制度建设和价值塑造有着深刻的影响,正是有了这个权利体系的存在,少数民族的认同才获得行动意义上的支撑,更加富有创造性和生命力。但是这些制度和价值意义在少数民族成员当中不是自动生成的,还必须经过系统的传递和完整的再生产过程,从而在对国家制度的社会认知基础上,具有对国家完整而深刻的理解。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在民族地区进行公民教育就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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