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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的善恶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人格的善恶人格改造包含丰富的内容,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内容是使罪犯改恶从善,或者说,从狭义的角度看人格改造是对罪犯的道德改善。因此,研究人格的善恶必须同时着眼于这两个方面,由内而外进行探讨。但是人格善恶作为一种倾向,其最深源头却存在于人的本能之中。根据弗洛伊德的研究,人的多种本能可以归结为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
人格的善恶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六)人格的善恶

人格改造包含丰富的内容,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内容是使罪犯改恶从善,或者说,从狭义的角度看人格改造是对罪犯的道德改善。因此,我们必须探讨人格的善恶问题,才能认识改恶从善的原理和罪犯的主观恶性形成的内在原因。

我们已经知道,人格是外部的自我和内部的自我的统一体,是个体由遗传和环境所决定的实际的和潜在的行为模式的总和。因此,对于人格的善恶,我们也应当从两个方面去探讨:第一,在人格内部的、作为潜在的行为模式而存在的善恶倾向;第二,表现于人格外部的、作为实际的行为模式而存在的善恶。前者只是潜在的向善恶发展的可能性和趋势,并非善恶本身;而后者才是现实的,能够在伦理道德上进行客观评价的善恶行为。但是,前者是后者的内在原因,后者是前者的外部结果,两者是统一体(62)。因此,研究人格的善恶必须同时着眼于这两个方面,由内而外进行探讨。我们先探讨在人格内部的、作为潜在的行为模式而存在的善恶倾向。(63)前面,我已经论证了人性具有善恶倾向的二重性。因为人格是人性的现实化、具体化和个性化,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所以人格作为个性的存在,必然包含作为共性存在的人性善恶倾向的二重性。人性的善恶倾向二重性在人格世界中是怎样具体地由人格的内在结构体现的呢?下面,我按照作为系统的人格结构作一分析。

第一,人的行为最终是由人格动力系统所决定的。善恶作为行为,最终是人格动力系统作用的结果。所以,善恶倾向主要存在于人格的动力系统之中。本能处于人格的动力系统的最低层,它是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并由遗传固定下来的不学而会的性能,因此,本能是人格中最原始、最深刻的原动力。人的本能都是自然的产物,从其本身来说,是天然合理的,不存在善的本能和恶的本能。我们甚至认为一切本能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都是自然的杰出作品。但是人格善恶作为一种倾向,其最深源头却存在于人的本能之中。这其实是从一定历史阶段社会文化的角度对人格世界内部善恶本源的追溯。根据弗洛伊德的研究,人的多种本能可以归结为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我认为在生的本能中,包含着善恶两种倾向。善的倾向存在于人的社会本能和探究本能之中,主要存在于社会本能之中。社会本能和探究本能都是人类因生存而形成的,属于生的本能范畴。首先,在社会本能中,最重要的是同情心,即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乃“仁之端也”。人的同情心若能得到充实和发展,就会发育为人的道德良心。所以,人格向善的倾向存在于社会本能之中。其次,在人的探究本能中也存在善的倾向。探究本能是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由对自然环境变化动因的好奇和探究而形成的本能,其目的在于人类的生存和安全。探究本能与种族的保存相关,它是人类知识欲产生的根本原因。而知识欲的形成和发展,使人类形成了理性。而理性则是指引人类向善的决定因素之一。(64)所以,在探究本能中也包含善的倾向。恶的倾向存在于人的性本能和自爱本能(即自我保存本能)之中。性本能和自爱本能是保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本能,它们本身天然合理,并不是恶的。但是,由于性本能和自爱本能就其本性而言,是趋乐避苦的,正如弗洛伊德所言,本我所遵循的是坚定不移的、无限制的快乐原则的满足。而追求快乐原则的无穷欲望与人类的道德自律精神是矛盾的。因此,从人类道德文明的角度看,在性本能和自爱本能中就存在恶的倾向了。人类的性本能和自爱本能若缺乏理性的节制和引导而任其遵循快乐原则而发展,那么,其中所包含的恶的倾向势必发展成为恶的行为。历代帝王荒淫无度、贪官污吏穷奢极侈、白领犯罪欲壑难填以及许多罪犯见色起念、见财起心都无不使人看到,在我们人类生的本能之中也存在恶的倾向。至于在人类历史上为争夺土地、资源、财富和妇女而展开的残酷战争,更是表明生存本能会导致的恶的行为。在人类生的本能中存在着善恶两种倾向,而在死的本能中则只存在恶的倾向。因为死的本能引导生命的目标指向死亡,它所产生的能量是破坏力。当它指向个体内部时,就产生自责、自杀或受虐狂等行为;当它指向个体外部时,则产生憎恨、攻击、施虐等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固然应当置于具体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分析其善恶。但一般来说,由死的本能所产生的行为是不利于社会与个体的生存和发展的,因而是恶的行为。

第二,在人格的动力系统中,需要是由本能转化而来的。但它不是本能的复制,而已经深受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成为被主体意识到的、有明确目的性的、理性的、占主导地位的原动力,决定着人的行为。既然需要是由本能转化而来的,因此,它也存在善恶两种倾向,或者说,善恶作为行为已经在需要中作为潜在的趋势或可能性而存在了。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我认为,虽然在人的整个需要结构中存在善恶两种倾向,但是它们的分布重心是不同的:在越是低级的需要层次中,善的倾向越小而恶的倾向越大;在越是高级的需要层次中,则善的倾向越大而恶的倾向越小。其中,在最低的需要层次中即与人的物质生命的生存和延续直接相关的生理需要层次——即与人的物质生命的生存和延续直接相关的生理需要中,只存在恶的倾向,几乎不存在善的倾向;在最高的需要层次——即人的潜在能力与天资全面发展与实现的需要中,只存在善的倾向。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越是低级的需要,越具有物质需要或生理需要的性质,越缺乏精神需要的内容;越是高级的需要则越远离物质需要或生理需要,越具有精神需要的内容;越是低级的需要,越具有狭隘的自爱乃至自私的性质。越是高级的需要,越具有为他人,为社会整体的性质。我们仍然援引马斯洛的结论:“级需代表的趋。”“广数就平均度也越高。”“。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越高级,就越少自私。”(65)从马斯洛的结论,我们可以推断:无限制地追求和满足低级需要代表了心理病态的趋势,需要的层次越低,爱的趋同范围越狭窄,就越多自私,越缺乏有益于公众和社会的效果。所以,对低级需要的追求和满足包含着恶的倾向,对高级需要的追求和满足包含着善的倾向。我在第四章中阐明:罪犯的需要是畸形发展的,其中“物欲”和“性欲”占主导地位,而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则极为贫乏,需要层次低下是导致他们犯罪的内在原因。犯罪现象证实了在低层次的需要中包含着恶的倾向,若对物质欲望或生理欲望不加节制和引导,必然导致恶的行为。

第三,在人格的动力系统中,需要决定动机,需要产生动机。狭义的动机是指直接引起和维持人的行动的内部唤醒状态。广义地看,兴趣、信念、信仰、理想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也具有动机的性质,我把这些人格要素称之为“文化性动力要素”,认为它们是需要在孕育和产生动机时,在社会文化因素的作用下所发生的种种分化和变形。既然文化性动力要素是由需要所决定、所产生的,因此,它们中所包含的善恶倾向同需要中所包含的善恶倾向是一致的。我们可以说,越是由低级的需要所决定和产生的文化性动力要素包含着越大的恶的倾向,越是由高级的需要所决定和产生的文化性动力要素则包含着越大的善的倾向。例如,低级庸俗的吃喝玩乐的兴趣、极端自私的信念、享乐主义的人生观是由低级需要所产生的,因而包含恶的倾向;而健康高尚的求知兴趣、为国争光的信念、积极进取的人生观是由高级需要所产生的,因而包含着善的倾向。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格的动机系统中,人格的善恶倾向已经开始从潜在的趋势和可能性发展为善恶行为了。因为文化性动力要素具有动机的性质,它们能直接或间接引起和维持人的动机,例如兴趣就能引起人的行为。特别是狭义的动机,已经进入到人的行为领域,使人的行为有了明确的指向。所以,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动机已经确定了人的行为的善恶。善的动机或者恶的动机已经不是作为潜在的趋势而存在的善恶倾向,而是作为现实的行为而存在的善恶了。例如犯罪动机已经不能仅仅看成是恶的倾向,而应看成是现实的恶了。刑法学家认为“犯罪动机在人的犯罪心理中属于比较深层次的因素,它是联结行为人的需要和目的的重要心理因素,因此,能够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罪,一个是出于贪财的动机,另一个是出于义愤的动机,很明显,后者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都要比前者小”。(66)可见,动机虽然是人格内部的要素,但它与外部行为结合在一起已成为现实的善恶了。我们可以把动机看作是人格内部的善恶倾向与人格表现于外的善恶行为的中介环节。

第四,人格的基础是自我意识系统。由于自我意识的存在,使人与动物形成了心理上的分水岭;由于自我意识的存在,使人格获得了生长点和基础;由于自我意识的存在,使人具备了自由能动的本质。因此,整个自我意识系统只包含善的倾向而不存在恶的。在自我意识系统中,最重要的人格要素是理性,即自我理性认识。理性,是引导人格向善的主要基础。在历史上开创理性主义伦理学的苏格拉底早已强调:知识是美德的基础,作恶是由于无知。如果一个人知道犯罪会给他带来不幸,那他决不会犯罪了。善的知识是人的幸福之本,一旦获得了它,就会永远行善而不会作恶了;德是一种理解,而不是一种技能,它不在于练习,而在于内省。一个人除非对人生真谛有真正的了解,否则就不会有德。苏格拉底坚信,运用理性,人能够发现善的本质,从而过一种有德的生活。(67)尽管苏格拉底的理性主义伦理学还存在缺陷,但他抓住了事物的根本。(68)在弗洛伊德的三部人格结构理论中,本我是非理性的、盲目的、冲动的,因而包含恶的倾向;而自我则是理性的,它能意识和感知主体自身,它遵循现实原则。一方面它努力满足本我的欲望,另一方面它根据社会环境的要求对本我的欲望进行调节和引导,协调着本我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关系。所以,自我的理性对本我的恶的倾向是一种控制,使它转变为趋向社会道德文明的善的倾向。根据弗洛伊德的人格学说也可认为,自我(主要是理性)具有向善的倾向。在上面,我曾援引了康德对人性两重性的深刻论述。他认为人同时生活在感性世界和超感性的本体世界之中,人的感性要求代表了向恶的本性,而超感性的本体世界使人具有理性要求,是人向善的根据。总之,对于人类而言,理性是使人避免罪恶深渊,指向善的坦途的指路明灯,对于个体而言,理性也是美德和善行产生的主要基础之一。

第五,在人格中,道德良心系统是最文明的部分,它是人类道德文明在人格世界的内化。毫无疑问,在道德良心系统中只存在善的倾向和机制,而不存在恶的倾向。而且,我们可以说,人格向善的最强大推动力来自于良心。弗洛伊德认为,超我(即良心)代表了人性中高级的方面,它是“一切道德限制的代表”,在人格世界中是具有明断功能的“法官”。如果说理性是从现实原则出发,为了使本我避免与外部社会环境发生冲突导致危险,从而引导人格向善的方向发展;那么,良心则进一步从道德原则出发,对自我进行监督和指导,当自我违背道德原则时,良心则对我进行谴责和惩罚。可见,良心是比理性更为强大有力的使人格向善的内在力量:理性以明亮的灯光引导人格向善,良心则是以严厉的法官形象督促人格向善;理性使个体与社会道德文明协调起来,融合起来,而良心则不仅使个体与社会道德文明协调和融合,而且要使个体的人格高尚起来;理性是以承认社会道德文明的他律为前提的,良心则是以道德精神的自律为本质特征和最高价值的。所以,在人格中,良心是处于最高级层次的引导人格向善的决定力量。良心之所以能这样,不仅在于它是人类道德文明在人格中的内化和结晶,而且在于它是以社会本能为生物遗传基础的。在上面我已经指出,人格中善的倾向的最深源头主要存在于社会本能之中。良心之所以有力,在于它是人类道德文明与作为生物遗传产物的社会本能的统一。

第六,人格的心理特征系统是人格世界由内见之于外的心理面貌,这就是说,人格的心理特征系统是人格世界中最容易被外部世界所认识和评价的部分。人格的外部形象就是由心理特征系统体现的。在人格的心理特征系统中,最重要的人格要素是性格。性格是一个结构极其复杂、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的人格要素,它与人格各要素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并将人格各要素的特点融合为一个整体。在这个意义上,它几乎成了人格的同义词。因此,人格世界的善恶两种倾向经过彼长此消或彼消此长的矛盾、斗争、转化和发展最终在性格上形成了对立而统一的两级。在第三章里,我们已经知道,任何人的性格无论多么复杂,都由相反两极所构成。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有善的一极,也有恶的一极。为什么会形成这两极?我已经通过对人格世界的系统分析阐明了其本源和流向。需要探讨的是:人格的善恶体现于性格中,是潜在的趋势、倾向、可能性,还是已成现实?我以为,在性格中,人格的善恶开始由潜在的趋势和倾向变成现实了。因为性格表明了个体一贯而持久的特性或品质,表明个体在现实生活中独特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善与恶通过特性或品质体现出来,通过态度和行为方式体现出来,就已不仅仅是一种潜在的趋势或倾向了,更应当说是一种现实了。从表3.2中,我们看到许多良好的性格特征,如热爱祖国、克己奉公、乐于助人、平等待人、严于律己等,都已经是善行;而许多不良的性格特征,如自私自利、冷酷无情、虚伪奸诈、好逸恶劳等,都已经是恶行。但是,并非一切性格特征都可以归结为善行或恶行。确切地说,当善恶性格中体现于个体对现实的态度时,它正处于由潜在的趋势或倾向向现实的过渡状态中;当善恶在性格中体现于行为方式时,它已经完成了由潜在的趋势或倾向向现实的发展。恩格斯说过,一个人物的性格不仅表现在他做什么,而且表现在他怎样做。在我看来,“做什么”和“怎样做”都可以从伦理道德上进行分析和评价,特别是“做什么”,具有明显的善恶之分。总之,性格是一个具有道德评价的意义的人格要素,或者说,它具有善恶之分。

现在,我们对人格的善恶作一总结:人格中善的倾向主要是由社会本能、探究本能、较高层次的需要以及由高层次需要所产生的文化性动力要素、理性和良心共同形成和决定的;人格中恶的倾向主要是由性本能、自爱本能、死亡本能、低层次需要以及由低层次需要所产生的文化性动力要素共同形成和决定的(69)。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离开了社会关系,离开了社会生活和人与人之间在利益上的矛盾,离开了社会道德评价,是不存在所谓人格内部的善恶倾向的。而且,人格中的善恶倾向只有在社会环境因素的作用下成为善恶行为时,才能证明它们作为可能性在人格世界中的存在。我们已经知道,个体之间在人性善恶倾向的大小比重上存在差异,因而其人格的善恶倾向也存在着差异:有的人善的倾向大于恶的倾向,有的人则相反。人格中善恶倾向的大小和变化乃社会环境使然。荀子说:“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是非天性也,积靡使然也。”墨子说:“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王安石说:“风俗之变,迁染民志,关之盛衰。”刘向说:“与善人居,如入兰芷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则与之化矣。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变与之化矣。”诸如此类中国古代圣贤名言都表明良好的社会环境激励人格中善的倾向,而抑制恶的倾向,不良的社会环境诱活人格中恶的倾向而压抑善的倾向。但是,社会环境作为外因必须通过人格的内因才能对善恶的倾向变化起作用。人格世界的内因就是包含着善的倾向或恶的倾向的人格要素。而内因的变化就是包含着善恶倾向的这两方面人格要素的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互相矛盾、互相斗争、互相转化。具体地说,在良好的社会环境因素(如健全的法制、良好的道德风尚、先进的教育等)作用下,如果个体人格中性的本能、自爱本能与社会本能相结合,并受到理性的指引和良心的自律,那么,其中恶的倾向就会转化为善的倾向,需要层次也会得到提高,善就成为人格中的主导倾向。例如,作为人类美德体现的爱情就是由性本能与理性、良心共同创造的,离开了理性的指引和良心的教诲,单纯的性本能不能产生爱情,而可能产生恶行。反之,在不良的社会环境因素(如不良的社会风气、腐败现象蔓延、犯罪率上升)的刺激下,如果个体人格中性的本能和自爱本能发展为享乐主义和极端自私,恶的倾向就得到了发展,同时,由于享乐主义和极端自私的人生态度,理性和良心就变得黯淡和软弱了。这样,恶的倾向就压倒了善的倾向而成为人格中的主导倾向。总之,人格中的善恶倾向不可能消失,但是,在社会环境因素的作用下,则可能发生此消彼长,此起彼伏的矛盾和转化。罪犯的主观恶性正是由人格内部善恶两种倾向的矛盾和转化所决定的:善的倾向越大,则罪犯的主观恶性越浅;而恶的倾向越大,则罪犯的主观恶性越深。而人格改造的原理正是在对善恶这两种倾向的形成及其矛盾和转化规律的认识之后才可能得到构建和阐释。

但是,我在第二章里已经指出人格是“黑箱”,它既不能打开,又不能从外部直接观察其内部结构。而且,善恶倾向仅仅是潜在的趋势和可能性,而不是作为客观现实的善恶行为本身。因此,人格世界中包含着善的倾向或恶的倾向的人格要素之间的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互相矛盾、互相转化的过程,善恶两种倾向的消长起伏状况是无形的、难以观察的(70)。所以,要客观而科学地认识罪犯的主观恶性,就必须在探讨人格内部的、作为潜在的行为模式而存在的善恶倾向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表现于人格外部的、作为实际的行为模式而存在的善恶。我已经说过,前者是后者的内部原因,后者是前者的外部结果。对罪犯主观恶性的认识最终是通过对表现于人格外部的作为实际的行为模式而存在的善恶进行分析而实现的。或者说,因为罪犯主观恶性的深浅最终是由他们的行为决定的,所以,归根结底必须通过对罪犯的行为的善恶分析确定其主观恶性深浅。通过外部行为对罪犯的人格进行善恶的分析和评价其实就是罪犯道德人格分析。(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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