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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恶性源于人格善恶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观恶性源于人格善恶。尽管主观恶性及其基础人格善恶是伦理学研究的范畴,但是,历来也为法学所关注。罗马法中的“自体恶”和“禁止恶”这两个概念就是因犯罪行为的恶性不同而互相区别:所谓“自体恶”是指在法律规定和禁止前,某些不法行为已具恶性;而“禁止恶”则是指某些不法行为因法律的规定和禁止才具有恶性。当罪犯入狱时,犯罪行为已成为历史,然而,其主观恶性却依然存在于其人格的内在世界。
主观恶性源于人格善恶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三)主观恶性源于人格善恶

犯罪作为恶行,是如何产生的呢?从主观原因看,犯罪是由犯罪的主体——罪犯产生的,这就是说,恶还未成为行为之前已经存在于罪犯的主观世界——即人格之中了,“人与行为相比,人是行为的主体,是行为发生的决定者,有什么样的人,才有什么样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固然只能从犯罪行为判断罪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有了罪犯才能有犯罪行为”。(35)我们把存在于罪犯主观世界——即人格之中的恶称为主观恶性。主观恶性源于人格善恶。所以,“犯罪在主观评价上是个恶性问题。”(36)对罪犯主观恶性的分析与评价,其实就是对其人格善恶的分析和评价。而人格善恶,其实就是道德人格的层次和状况。尽管主观恶性及其基础人格善恶(即道德人格)是伦理学研究的范畴,但是,历来也为法学所关注。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首先将主观恶性与法律责任相沟通,将恶性作为评价犯罪的尺度,使恶性初具法律内涵。古罗马法学家将恶性这个概念引入罗马法。罗马法中的“自体恶”和“禁止恶”这两个概念就是因犯罪行为的恶性不同而互相区别:所谓“自体恶”是指在法律规定和禁止前,某些不法行为已具恶性(这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所作的评价);而“禁止恶”则是指某些不法行为因法律的规定和禁止才具有恶性。(37)现代法律中,主观恶性仍是对犯罪的重要评价尺度。中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这一规定中,我们看到是法律对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分析、认定和评价。因为罪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结果发生,这里就有了罪犯的主观心理态度,就有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意志,就有了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这一切,都体现了主观恶性。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体现于“责任”这一概念,在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体现于“罪过”这一概念,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体现于“犯意”这一概念,“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责任(有责性)、还是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的罪过,抑或是英美刑法理论中的犯意,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一个主观恶性问题”。(38)刑法通过刑事责任、犯罪故意等概念对犯罪进行主观评价,确定罪犯的主观恶性,在法律中由此体现伦理学的恶善概念,表明了作为人类行为规范的法律与道德互相依存、互相渗透的高度统一性。

但是,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也是很清楚的。“所不同者,法律是制度化的规范,它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道德是非制度化的规范,它支配人们的内心动机;法律以强制力为基础,强调他治,道德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良心、传统习惯为基础,强调自律”。(39)然而我们并不能断然地认为法律只关心外部关系,道德只关心内心动机,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动机和精神状况往往是很重要的,而反过来看也是如此,道德并非对行为漠不关心。”(40)可以肯定的是:法律更注重外部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法律对主观恶性的认识和评价是以犯罪行为为基础的,它不能过多地涉及人格的内在世界。因为即使个体人格的内在世界已具有很大的恶性,只要这个人还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法律就只能保持沉默。因此,法律对罪犯内在的主观恶性的分析和评价远不如它对罪犯的外部行为的分析和评价那样详细充分、精雕细琢。而道德则更注重人的内心世界和主观动机,因此,它对罪犯内在主观恶性的分析和评价要比法律更为充分,更为深广。当罪犯入狱时,犯罪行为已成为历史,然而,其主观恶性却依然存在于其人格的内在世界。因此,监狱人格改造关注的重心应当落在罪犯人格的善恶上,因为它是主观恶性的基础和源头。

下面我们先从人性的高度对人格的善恶进行探讨和分析。(41)因为罪犯并不是我们的异类,作为人,他们与我们具有共同的人性。人性究竟是善的,还是恶的?如果人性本善,那么,主观恶性是人性的异化;如果人性本恶,那么,主观恶性只不过是人性的本真面目而已。在这里,我们不得不面临“人性是善还是恶”这个在人类思想史上探讨和争论了几千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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