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地位资源与自由主义

地位资源与自由主义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质的财富增长无法消除人们的地位不平等。此外,自由主义者反对政府为了达到平等而扮演资源分配者角色,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具有专断权力的政府的一种抵制。事实上,上述矛盾之处正是自由主义者处理平等问题的重大困境,其问题的根源是,哈耶克等人并未看到多元性在其中的运作可能产生的后果。

三、地位资源与自由主义、冲突论的社会平等观

超出生存资源的分配,在地位资源领域的平等问题上,则显然有着更为复杂的逻辑。提到地位资源的平等,也许需要我们对赫奇(Fred Hirch)在《增长的社会极限》一书中所提出的关于“物质经济”或“物质财富”与“地位经济”或“地位财富”的区分予以足够的关注。在赫奇看来,不管物质财富方面的平等取得多大的进展,它都不能消除地位的不平等,比如说,如果所有的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小汽车,那么富人们就会转而乘坐私人飞机。物质的财富增长无法消除人们的地位不平等。[3]然而,了解和分析有关“地位财富”平等的一些重要的理论模式,对我们探讨普遍意义上的公平或平等的问题会有更多的帮助。

解决赫奇的所谓“地位财富”不平等的问题,曾经有两个基本的理论模式,达伦多夫称其中一种为“经济的帝国主义”,亦即亚当·斯密所企望的“财富的自然增长”。这种“经济的帝国主义”将实现平等的一切希望寄托于供给的扩大。亚当·斯密认为,市场包含着扩展自身的力量,因此最终一切不平等都会铲除,“而且一种普遍富裕正在贯穿种种不同社会等级”。经济学供给学派是这种平等观念的典型代表,他们相信经济增长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增加产品和劳务,提高产品和劳务的多样性,从而把短缺界限向外推移很远很远,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对供给派来说,进步可能是无痛苦的,人们只要稍稍努力就会收获应得报酬,人类财富和平等的进展,永远是正数和加法游戏。然而相背于财富自然增长理论的事实也是显而易见的,社会“普遍富裕”的同时,仍然存在明显“不同的社会等级”。达伦多夫指出,在经济学那里,总是认为基本的社会结构是恒久不变的,但这正是早期经济学的弱点。

另一种理论达伦多夫称其为“政治的帝国主义”,它企图把一切经济问题作为应得权利来界定。应得权利派则认为,有时必须玩零和游戏。进步并非建立在向外推移短缺界限的问题上,而是建立在群体为争夺阳光之下的一席之地的斗争之上。进步是用普遍找到进入市场以及利用积极的公众舆论和获得社会机会的通道的人数来衡量的。因此主要的问题是政治性的,它要求采取自觉的行动,以求确立应得的权利,并对财富进行再分配。[4]

1.地位资源与自由主义的平等观

基于第一种理论模式,自由主义的理论思想阐发了一种独特的解决有关平等问题的思路。自由主义在回答有关平等的问题时,首先否定了所有有损自由的分配方式,不管是这种分配方式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这即是排除政府或国家在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在自由主义重要代表人物哈耶克看来,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的能力即潜力存在着广泛的差异,乃是人类最具独特性的事实之一,[5]因此争取自由才是首要的目标,平等的诉求不能有背自由。他说,“争取自由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此以外,“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6]

对哈耶克来说,在自由方面,政府的意义是对人们的自由予以平等对待,也就是说,只存在一种平等是由政府来保证的,那就是由政府来保证人们在追求自由方面的平等。因此哈耶克说,“我们并不反对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平等。……我们所反对的是一切将那种经由主观思考而选定的分配模式强加给社会的企图,而不论它是一项平等的措施还是一项不平等的措施”。[7]

不过哈耶克也并不是完全反对政府采取某种有助于平等的行动,但是,这种行动是有条件的:“在政府有合法必要的理由采取行动的时候,以及我们必须在满足此一必要性的不同方法之间作出选择的时候,我们也完全可能倾向于选择哪些能够附带地减少不平等的措施。”[8]

我们可以看到,哈耶克(以及其他自由主义者)在对待平等问题时所坚持的一个出发点是,现实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存在着人的多样性特征和广泛的差异性特征,这正是自由主义者的精到之处,也是对平等问题中所暗含的多元性特征的揭示。此外,自由主义者反对政府为了达到平等而扮演资源分配者角色,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具有专断权力的政府的一种抵制。

然而当哈耶克反对任何形式的资源分配方式的时候,他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哈耶克提出上述观点的第一个理由是,“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具有最终确知其他人的潜力的能力,从而我们应当确定无疑地永远不能信托任何人去行使这样一种能力”。但是,对于那些自身能力处于蒙蔽状态的弱势群体来说,即便不是信托其他人来行使资源分配,那也需要一定的分配方式来满足其基本的需要,而显然在他们自身能力尚未发展之前,凭借弱势群体本身的力量是无法达到的。

哈耶克的第二个理由是,“任何社会成员获致某些可能有价值的事情的新能力,都必须始终被视为是其所在社会的获益”。从这一点来讲,一个社会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也就是说,一个人的机会或新能力的获得,会导致另一些人的机会的减少或处境变得更糟,但是,哈耶克认为,就社会整体来说,仍然可能是对大多数人是有益的。然而,当他巧妙地为他的观点加上一些条件和限制的时候,他又是自相矛盾的。他说,只要某种能力和机会不被已经拥有这种能力和机会的人所垄断,只要一个人新的能力获得不是以剥夺其他人的能力为条件,那么,一个人就有可能习得和掌握这种能力,从而也就有益于大多数人。这些“一个人的能力和机会的增进,并不取决于其他人的能力和机会得到同样的增进”的条件,却是社会中随处可见的事实。“某些优势的确是依人为安排而产生的,但是这一事实未必就意味着我们能为所有的人提供相同的优势,也未必意味着如果一些人被赋予了某些优势,那么其他人就因此而被剥夺了这些优势”。然而,这样的陈述尽管在语意上并无错误,但是在逻辑上和事实上却还存在相反的陈述,并且也可同样为真。

事实上,上述矛盾之处正是自由主义者处理平等问题的重大困境,其问题的根源是,哈耶克等人并未看到多元性在其中的运作可能产生的后果。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中所隐含的多元性特征,有两个方面的基本意义。其一,无论多元性中的差异性有多大,作为“人”的共同性依然是本质的。因此,恩格斯指出,“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社会的平等要求是完全不同的;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9]罗马平等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基督教也承认一切人的原罪平等,新教改革后还进一步承认每个人作为上帝选民的平等。所有这些对平等特征的认识,都说明了多元性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的事实,即多元主体之间平等的抽象理念。其二,多元性意味着多极发展,而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不同个体几乎在所有的领域中都会就某种利益的追求而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利益或资源也就成了汇聚多元关系的一个核心。多元主体各自充分的发展即意味着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由,但其发展的含义却意味着对资源和利益的争夺,自由又必然伤害着多元性中存在的共同性本质。就这种争夺而言,也许我们会想到另一种解决的方式,即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然而合作对整个人类来说总是有限的。正如康德(Kant)所看到的,在一个纯粹合作的世界里,“在一种田园牧歌式的牧羊人的生活里,尽管十分和睦、知足、相亲相爱,一切天才将仍然永远蕴藏在它们的胚胎之中:人像吃草的绵羊一样温顺善良,他们几乎不会为自己的生存创造出比他们的家畜的生存具有更大的价值……因此,感谢大自然的桀骜不驯、好嫉妒和争胜好强的虚荣心、无法满足的拥有欲和统治欲!没有它,人类的优秀的天然素质将永远不会发育,将会永远微睡不醒。人们想要和睦;但是大自然更加了解,什么东西对人的种类更好:它想要不和”。任何社会主体,无论是个体的还是群体的,为保护自身利益或因偶然性而获得的特权,无疑都会采取种种方式来阻碍其他多元主体的侵犯和挑战,建立起垄断性质的保护壁垒,尤其是当利益或资源的总量无法满足所有人的充分需求的时候。这一事实显然将严重地限制自由主义的平等思路。

2.地位资源与冲突论的平等思想

达伦多夫则综合经济增长和应得权利两种理论模式,用“选择”概念来解释和解决有关社会不平等的问题。在达伦多夫的思想中,“选择是应得权利和供给的特定结合”,即选择是应得权利与供给之间的函数表达。这里,我们也许首先需要对“应得权利”概念稍微作一下说明。应得权利给人一种合法的对物品的要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认为,应得权利这个概念的核心是:“人们用在一个社会里可资利用的法律手段去控制物品的能力。”这不是纯粹的个人能力,而是它本身由社会结构所决定的。“个人应得权利是指一大堆不同的可供选择的商品,个人可以借助于不同的、合法的、对某些个人总是敞开的获得方法去占有这些商品”。[10]应得权利本身既非善也非恶,他们是得到社会界定的东西的手段,是入场券。应得权利也人为划出界限,设置樊篱。入场券能让大门打开,然而对那些没有入场券的人来说,大门仍然是紧闭的。应得权利既不能“增长”,也不能“萎缩”,而是只能被创造或取消,被赋予或剥夺。但是,有些时候应得权利也会出现失灵的情况,这即是说通往控制商品和服务的道路会受到限制或中断。达伦多夫的分析指出,“饥荒可以作为一种应得权利关系的失灵来分析”。许多情况下,饥荒不是一个社会的供给不足,而是一部分人生存的应得权利被另一部分人剥夺了。[11]不过,就应得权利来说,还具有规范性质,它如同社会规范一样,具有一定程度的固定性,这意味着要取消那些人们业已习惯和稳定的应得权利,就不能不付出代价。

粗略比较一下自由主义者和冲突论者对平等或公平问题的解决思路,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之间大致有某种殊途同归的意味。自由主义者希望通过个人的自由发展来扩大整个社会的财富,而反对财富或人类福祉的增进过程中对应得权利的顾念;在扩大资源的供给、推进人类的整体进步方面,冲突论者与自由主义者有着同样的旨趣,只不过冲突论的思想是试图通过过程的调节来实现这样的目标。在冲突的选择过程中,不平等不仅不会消除,而且它的存在正是这一过程所必须的。但达伦多夫强调在这样的选择过程中必须对极端的不平等或不公平应予以遏制和消除,对社会中大多数人基本的应得权利予以保障,除此之外,对于社会中其他应得权利应该通过竞争、冲突和选择来予以实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