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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与地位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资料隐私的性质、目的与地位信息技术应为每位公民服务。多数国家按照指令的规定,指出资料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个人在资料处理上的隐私权。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和转移,议会应通过立法制定隐私保护规则。波兰1997年宪法全面规定了个人隐私和资料保护。

第一节 资料隐私的性质、目的与地位

信息技术应为每位公民服务。信息技术的发展应在国际合作前提下进行,并不得侵害人格、人权、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共自由。(2)

——《法国信息、文档与自由法》

资料隐私的性质、目的和地位是资料保护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欧盟法不但明确了资料保护的性质和目的,更为资料隐私确立了人权法和宪法性的地位。对此,成员国法与欧盟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多数国家按照指令的规定,指出资料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个人在资料处理上的隐私权。但也有些国家不仅承认上述权利和自由,还主张平衡资料当事人同资料使用者和社会间的利益关系。在资料隐私的宪法地位上,各国做法也存在不少差异。少数国家通过宪法或资料保护法中的宪法性条款直接明确了资料隐私的宪法地位,而多数国家则通过宪法原则或其他一般性的法律原则衍生出资料隐私。资料隐私的性质、目的和地位对资料保护法的性质、适用范围、资料处理的法律依据、资料隐私权同其他权利的关系以及资料保护法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资料隐私在欧盟法上的性质、目的与地位

在欧盟,资料隐私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个人与资料处理相关的隐私权,这使得资料隐私具有人权法和宪法性地位。《资料保护指令》在其序言中明确指出,国内资料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尤其是隐私权,这已为《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保护公约》第8条以及欧共体法的基本原则所订明。(3)其中,《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保护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第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权在其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居和通信上受到尊重。(4)根据《资料保护指令》,资料隐私旨在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他们与个人资料处理相关的隐私权。(5)由此可见,指令的一个基本目标在于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隐私权。离开该目标,指令的另一目的,即实现资料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与推进欧洲的统一化进程根本无法实现。

资料隐私的上述性质使它在欧盟法中具有特殊地位,它已为人权公约所订明,构成欧盟法的一般原则,并在欧盟法律体系中具有优先性的宪法地位。尤其是随着《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的通过,资料隐私在欧盟法上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提升。宪章除了重申保障人权公约规定的个人隐私外,(6)还将资料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明确地纳入其中:(1)人人对与其相关的个人资料均有权受到保护。(2)只有为了特定的目的,以有关个人的同意为前提,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当依据为基础,才得合理地处理上述资料。人人均有权查阅已收集的与己相关的资料,并有权修改和更正资料。(3)应设立独立的机构监督这些规则的实施。(7)实际上,这三点重申了《资料保护指令》的三大支柱:为资料当事人设定宏观和微观的资料权利,为资料控制者设定总体和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及设立独立机构监督资料保护规则的实施。

二、资料隐私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资料隐私在欧洲各国法中的地位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宪法直接明确了其地位;有些国家从宪法原则和一般权利中衍生出资料保护,有些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直接规定资料隐私的宪法地位

如《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一样,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波兰、匈牙利和奥地利等国家直接规定了资料隐私的宪法地位,将其视为个人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些国家先是制定了资料保护法,后通过宪法确立资料隐私的地位,有些国家先以宪法明确了个人的资料隐私权,后以之为据制定了资料保护法。例如,荷兰较早地制定了资料保护法,并在其2002年的宪法中规定,每个人的隐私均应受到尊重。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和转移,议会应通过立法制定隐私保护规则。立法应规定个人对与其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具有知情权,并有权修改资料。(8)希腊于1997年制定了《个人资料保护法》,确立实施个人资料处理的条件和前提,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其隐私权。(9)2001年,希腊通过宪法将资料隐私上升到宪法性权利的高度:“任何人均有权依法受到保护,反对收集、处理和使用其个人资料,尤其是通过自动化的方式处理资料。同时,应依法设立独立的机构保护个人资料。”(10)

由于长期未制定资料保护法,葡萄牙首先通过宪法规定了资料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具体事项:“处理个人资料应公开,并应严格尊重个人的隐私、其他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11)除上述一般原则外,该法还明确了资料保护中的基本问题,如资料处理的法律依据、资料当事人的权利与敏感资料的处理等。(12)与葡萄牙类似,西班牙直到1999年才制定资料保护法,但其1992年宪法不仅规定了一般性的隐私权,还明确指出,法律应对资料处理进行适当的限制,保障公民的尊严与个人和家庭隐私。(13)根据上述条款,《西班牙资料保护法》保障和保护公共自由与自然人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他们在资料处理上的个人和家庭隐私。

波兰1997年宪法全面规定了个人隐私和资料保护。根据该法第47条,人人均有权在其私人和家庭生活、荣誉、良好的名誉以及对其个人生活作出决定上受到保护。该法第51条规定:(1)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得强制要求任何人披露与其人格相关的任何信息;(2)除非为民主法治国家所必需,公共机关不得获取、收集或公开与公民相关的信息;(3)任何人均有权查阅官方文件以及与其相关的资料。法律可对此类权利规定必要的限制;(4)任何人均有权要求修改或删除不真实、不完整或非法获取的信息;(5)法律应规定收集和查阅信息的原则和程序。(14)

对资料隐私的地位,奥地利法的规定最具特点,其2000年的《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15)以宪法性条款确立了资料隐私的宪法地位:若个人对该保护具有利益,他对与其相关,特别是与其私人和家庭生活相关的个人资料具有保密权。若资料因其一般的可获得性或不能用以识别资料当事人而不具有秘密性,该利益亦不复存在。

欧盟成员国外,有些国家,如瑞士通过其1999年宪法扩展了传统的隐私权,将资料隐私纳入其中,并以单行条款规定了资料保护。根据瑞士宪法,隐私权包括两项主要内容:(1)人人对其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居、邮件和通信秘密有权受到尊重;(2)人人有权免受个人资料滥用造成的侵害。(16)该国1992年制定的《联邦资料保护法》也旨在保护个人在资料处理上的人格权和基本权利。

(二)从一般或特定的宪法原则或权利衍生出资料隐私

有些国家通过一般或特定的宪法原则或权利衍生出资料隐私。例如,德国宪法未明确规定资料保护,但资料隐私在该国却具有较高的宪法地位。根据德国宪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所有州的机构均有责任尊重和保护个人尊严。在不损害他人权利与违反宪法秩序或公序良俗范围内,人人均有权自由发展其人格。(17)资料隐私源自一般性的人格权,特别是个人自决权。1983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人口普查案,提出了个人信息自决权,确立了资料保护的宪法地位。《德国联邦资料保护法》也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免受资料处理的侵害。(18)

根据《法国信息、档案与自由法》,信息技术应为每位公民服务。信息技术的发展应在国际合作前提下进行,并不得侵害人格、人权、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共自由。(19)资料隐私实际上延伸自人格、人权、私人生活、个人和公共自由等基本的宪法和民事权利。《意大利个人资料保护法典》将资料保护确立为人人均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确保资料处理尊重资料当事人的权利、基本自由和尊严,特别是保密、个人人格及个人资料保护权。(20)《瑞典个人资料保护法》旨在避免资料处理损害个人人格的完整性。(21)根据芬兰法,资料隐私旨在保护个人在资料处理上的私人生活及其他基本权利,保障个人的隐私权,促进良好资料处理行为的发展。(22)《挪威个人资料法》规定,个人资料处理应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包括保护个人人格和私人生活。(23)

三、资料隐私的性质与目的

如洪笛斯教授所言,根据资料隐私的性质与资料保护法的目的,资料保护法可分为两类:一类仅旨在保护个人在隐私保护上的利益,另一类则以资料保护为主旨。(24)目前,资料保护法除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个人的隐私、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外,也平衡资料当事人与资料使用者和社会间的利益关系。

如上所述,资料保护关涉资料当事人的隐私权。例如,亚太经合组织的《隐私框架》旨在保护个人的信息隐私权,确保信息的自由流动,促进信息经济的发展。(25)欧盟《资料保护指令》旨在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他们与个人资料处理相关的隐私权。(26)欧洲理事会的《资料保护公约》旨在确保在每一缔约方境内,不论其国籍或居所,保护个人的权利与基本自由,特别是与其个人资料自动化处理有关的隐私权,并称之为资料保护。(27)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资料保护指导原则》指出,成员国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自由及协调隐私保护与信息自由流动间的冲突等方面具有共同利益,指导原则旨在保护个人的资料隐私,并为资料跨境流动消除和减少不当障碍(28)

当然,资料保护法与隐私法不同,它不仅为个人创设权利,更旨在构建平衡资料当事人、资料使用者和社会利益的法律框架。因此,国际性的资料保护立法一方面强调保护个人的资料隐私,另一方面也确立了促进跨境资料流动的目标。国内资料保护法不仅赋予个人与资料和资料处理相关的权利,也保护资料使用者和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资料保护的性质、目的与地位的影响

欧盟法将资料隐私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具有宪法地位,但成员国法在资料保护的性质、宗旨和目标上仍缺乏明确性和一致性。(29)这对资料隐私的范围、资料处理的法律依据、资料权利同其他基本权利间的关系以及资料保护法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等具有重要的影响。

例如,根据奥地利法,(30)只有在个人对资料具有保密利益的情况下,个人才具有资料隐私权益。然而,很多个人资料虽然并不具有秘密性,甚至属于公共记录,个人对资料收集、使用和转移仍具有合法权益。对资料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若一国将资料隐私视为个人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个人在资料处理上的隐私权——那么该国法往往仅保护自然人的资料。若一国法旨在平衡资料当事人同资料使用者间的权力和利益关系,那它就可能保护自然人外法律实体的资料。在资料处理,特别是敏感资料处理的法律依据上,资料隐私的性质和地位也具有一定的影响。若资料隐私被确定为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他人不得侵犯,个人也不得随意放弃。因此,对敏感资料而言,即使资料当事人已表示明确同意,也可能因其对隐私构成严重的威胁而不得实施。此外,资料隐私的性质、目的和地位对其同其他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之间的关系也具有影响。资料保护法为个人确立了资料权,但该权利并非无限的,它不仅受到资料使用者和第三人的正当权益与公共利益的限制,还受制于其他基本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资料隐私的地位对资料保护法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也具有一定的影响。若一国宪法确立了个人的资料隐私权,资料保护具有宪法地位,资料保护法在该国的法律体系中位阶也较高。其他部门法若涉及资料隐私,应参照宪法和资料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与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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