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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优惠政策综述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博士后优惠政策的体系建设反映了我国政府在应对当前以人才竞争为核心的国家间竞争的新形势下对博士后人才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博士后政策体系,通过立法的手段保障博士后的各项待遇。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由设立流动站单位按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规定标准发放。博士后出站后,其配偶须回原单位工作或另行安排。

(一)博士后优惠政策综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博士后规模持续增长,在对科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同时一场硝烟弥漫的人才争夺战也悄然拉开,博士后资源作为卓越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成为各国激烈争夺的对象。各国政府从提升国家人才竞争力的角度出发,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优秀人才支持和吸引政策,对博士后人员加大优惠力度,不断改善博士后的工作设施,生活条件以及创业环境。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在更深程度的参与全球化、参与人才竞争的背景下,面临着如何高质量地培养、引进、使用优秀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的问题。对于博士后优惠政策的体系建设反映了我国政府在应对当前以人才竞争为核心的国家间竞争的新形势下对博士后人才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博士后政策体系,通过立法的手段保障博士后的各项待遇。

1.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住房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期间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所在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2)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为一个工资档次。对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设站单位考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家司)批准,在站期间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晋升增加的工资,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发给。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工资、升级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

(4)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由设立流动站单位按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规定标准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试点企业应参照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的收入补贴(《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博管发[1997]5号)。

(5)在站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参见《关于军队博士后流动站和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政联字第4号)。

(6)博士后除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书报补贴等)外,并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人薪发〔1994〕4号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

2.国家对博士后配偶及子女的相关待遇

(1)博士后流动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的未就业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设站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出具证明,为他们办理暂住户口(即临时户口)手续。

(2)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其配偶申请随其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工作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如所在单位对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确有困难,应允许博士研究人员配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将档案转至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在站的现役军人和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与配偶分居两地,其配偶为军队干部的,可按组织系统报至总政治部批准,将其配偶借调到设站单位所在驻军单位工作,借调期与博士后在站期间同,不占该单位编制名额。博士后出站后,其配偶须回原单位工作或另行安排。

(3)各设站单位应积极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安排临时工作,如果在本单位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位置,可推荐他们或由他们自己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开具的暂住证,在寻找和应聘工作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博士后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为他介绍工作或用人单位在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时,可向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单位或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了解其本人情况,必要时可调档了解情况。

(4)如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需由双方协调解决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其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则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5)各设站单位在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申请时,应与申请者本人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安置问题,并明确具体的解决办法。各设站单位在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时,如果经费困难,可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每月提取不超过200元,作为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补贴;如果设站单位没有条件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或其配偶(属大中专学生、研究生、出国人员除外)由于某种原因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设站单位可将上述每月不超过200元用作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补贴,酌情发给该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作为对他们生活的补贴(此补贴为补贴博士后配偶,不纳入博士后个人所得税)。

(6)博士后子女上学、入托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不能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如他们原在重点中学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对等重点中学;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博士后子女入幼、上小学、报考(转入)中学以及报考高等院校等,均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部(局)(北京地区凭人事部专家司)的介绍信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博士后在办理子女上学、入托手续时,也应遵守当地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应跨地区入学,出站后将子女转入子女户口所在地学校(主要针对设站单位较集中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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