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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捐资的混同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投资行为混同于捐资行为,导致独立学院的“公”“私”不分。投资与捐资是两种本质属性完全不同的行为。捐资则是主动奉献或放弃所捐资产及增值所有权的行为,不存在对所捐资产对捐赠者的复归或任何经济回报。在捐资办学中,私立学校的财产为法人所有,即使法人解散后,捐资人也不能再收回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以确保私立学校的公益性。

(二)投资与捐资的混同

将投资行为混同于捐资行为,导致独立学院的“公”“私”不分。投资与捐资是两种本质属性完全不同的行为。投资与所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必然联系,即投资是要素投入权、资产所有权、收益获得权三权的合一,谁投资,谁收益,是投资行为的永恒规则。捐资则是主动奉献或放弃所捐资产及增值所有权的行为,不存在对所捐资产对捐赠者的复归或任何经济回报。(14)

在国际高等教育领域,从民办学校与举办者产权关系的角度看,主要有两种类型:捐资办学与投资办学。捐资办学是指私人或社会组织为了设立私立学校,捐资成立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并由该组织(基金会)作为举办者举办学校的办学形式。这里的“捐资”是一种转让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财产一经捐出,投资人对其不再享有所有权。如果私人或社会组织专门为设立私立学校而捐资设立基金会法人(或财团法人),则法人一经成立,捐资者便与其脱离关系,既不作为法人成员,也不直接参与或决定法人事务,更不享受法人所提供的财产利益。在捐资办学中,私立学校的财产为法人所有,即使法人解散后,捐资人也不能再收回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以确保私立学校的公益性。而投资办学是指举办者将资本投入到所创办的私立学校中,仍拥有对所投资本的所有权,且举办者凭借其对资本的所有权自动取得法人成员的资格,进而享有通过制定学校章程,参与法人事务,获得学校经营增值而带来的收益以及其他权利的办学形式。由于私立学校举办者享有对其投资的所有权,因此举办者自然享有经营学校财产而获得的收益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捐资办学是非营利的,而投资办学却是营利的。在我国独立学院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它依法享受着作为教育公益性事业而捐资办学从而获得的免税等优惠待遇;另一方面它又成为一些投资者打着捐资办学的名头获得投资利润回报的场所。正如一些投资方的观点所表达的,独立学院是由企业作为投资方,而企业是要赚钱的,不赚钱能叫企业吗?企业对教育的投资肯定是要回报的,而不是捐赠。(15)

然而,我国独立学院与其他民办教育的法律规范中,将个人、私营企业等投资举办、投资举办者享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获得(回报)权的教育机构(包括其他社会事业的社会服务机构)都视为公益机构,将投资营利行为视为捐资奉献行为,享有与捐资兴办甚至国家兴办的教育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同等的法定免税等优惠待遇的问题相当普通和突出。(16)

对两种办学类型的混同,“捐资与投资不分,一方面留给了不法商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是对捐资办学公益行为的打击。免税待遇相当于政府把公民交纳的部分税款转移到了民办学校,税收代表的是全民利益,企业性质的学校不应该占有这种全民利益”。(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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