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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工具与投资范围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任何时点上,投资于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通知》第二条规定,信托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和工具,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三、投资工具与投资范围

(一)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1)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

(2)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3)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4)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5)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二)单一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1)集合信托计划所准许的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2)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风险,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工具;

(3)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三)对“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的具体规定

《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2007年7月19日,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外投资的“其他品种或工具”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的第一条,集合信托计划和单一信托产品的投资工具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包括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所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或单一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全部为境外基金的,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该类基金投资组合中包含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股票等投资产品),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任何时点上,单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中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

(2)在任何时点上,投资于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

3.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该类产品应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投资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四)禁止的衍生产品交易行为

《通知》第二条规定,信托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和工具,严禁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五)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需符合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通知》第三条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品种和工具做了详细规定。

1.衍生产品投资的一般规定

(1)单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中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计划或产品资产净值的100%。

(2)单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中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该计划或产品资产净值的10%。

2.柜台交易衍生产品的规定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银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该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资产净值的20%;

(4)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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