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省立第一中阿学校总章(续五)
第七十八条 惩诫方法如次:
1.训诫(口头或牌示)。
2.记过。
3.休学。
4.斥退。
第七十九条 学生犯下列各款之一,而情节较轻者,由主任或训育员训诫其悛改。
1.违犯校中各种规则或教律者。
2.对职教员无礼者。
3.屡次请假者。
4.与同学交恶者。
5.辱骂夫役等不顾行检者。
6.凡有不正当行为与校规风纪有关者。
第八十条 学生犯下列各款之一者,记过。凡记过一次者,扣学年操行总平均分五分;二次者扣十分。
1.曾经训诫仍不悛改者。
2.犯前条各款之一而情节较重者。
3.在校内或寝室内滋生事端破坏秩序者。
4.一学期内旷课在十小时以上者。(除扣除其旷课之分外,仍扣除记过操行分。)
5.违抗师长命令者。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于所学各科敷衍塞责,屡诫不悛改者,或在教室,实验室违背教员命令及言动无礼者,如担任教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命其对于所授之功课暂时休学。
第八十二条 学生受暂时休学处分时,由担任教员将其详细事由,并休学日期函达教务室,转告该生知照。在休学处分终止或取消以前钟点均作为缺席。
第八十三条 在休学期内,如担任教员愿将该生休学处分取消时,可即函告教务室查照办理。
第八十四条 学生犯下列各款之一者,斥令退学。
1.有不规言行,学校当局,认为与学校纪律或名誉有重大影响者。
2.一学年内记过三次者。
3.由开课之日起,二十日以上不曾到校,亦未请假;或假满至一月以上而不续假者。
4.旷课时数逾一学期内授课时数三分之一者。
5.定期试验无故退席者。
6.因其他事,故认为不堪造就者。
第八十五条 学生被斥退者,除缴清或赔偿其领得之公物外;并将其详细情形根据学则条文公布校内,同时函达其家属或保证人,强制追还在校之一切费用。
第八节 费 用
第八十六条 本校各部学生之膳、宿、书籍,制服等费,概由学校供给。
第九节 毕业 证书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修业期满,经毕业考试结果学业操行及体育成绩均及格者,准予毕业;给予证书。
(完)
摘自《震宗报月刊》1937年 第3卷 第9期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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