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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省立第一中阿学校总章(续五)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十二条 学生受暂时休学处分时,由担任教员将其详细事由,并休学日期函达教务室,转告该生知照。在休学处分终止或取消以前钟点均作为缺席。第八十五条 学生被斥退者,除缴清或赔偿其领得之公物外;并将其详细情形根据学则条文公布校内,同时函达其家属或保证人,强制追还在校之一切费用。

宁夏省立第一中阿学校总章(续五)

第七十八条 惩诫方法如次:

1.训诫(口头或牌示)。

2.记过。

3.休学。

4.斥退。

第七十九条 学生犯下列各款之一,而情节较轻者,由主任或训育员训诫其悛改。

1.违犯校中各种规则或教律者。

2.对职教员无礼者。

3.屡次请假者。

4.与同学交恶者。

5.辱骂夫役等不顾行检者。

6.凡有不正当行为与校规风纪有关者。

第八十条 学生犯下列各款之一者,记过。凡记过一次者,扣学年操行总平均分五分;二次者扣十分。

1.曾经训诫仍不悛改者。

2.犯前条各款之一而情节较重者。

3.在校内或寝室内滋生事端破坏秩序者。

4.一学期内旷课在十小时以上者。(除扣除其旷课之分外,仍扣除记过操行分。)

5.违抗师长命令者。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于所学各科敷衍塞责,屡诫不悛改者,或在教室,实验室违背教员命令及言动无礼者,如担任教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命其对于所授之功课暂时休学。

第八十二条 学生受暂时休学处分时,由担任教员将其详细事由,并休学日期函达教务室,转告该生知照。在休学处分终止或取消以前钟点均作为缺席。

第八十三条 在休学期内,如担任教员愿将该生休学处分取消时,可即函告教务室查照办理。

第八十四条 学生犯下列各款之一者,斥令退学。

1.有不规言行,学校当局,认为与学校纪律或名誉有重大影响者。

2.一学年内记过三次者。

3.由开课之日起,二十日以上不曾到校,亦未请假;或假满至一月以上而不续假者。

4.旷课时数逾一学期内授课时数三分之一者。

5.定期试验无故退席者。

6.因其他事,故认为不堪造就者。

第八十五条 学生被斥退者,除缴清或赔偿其领得之公物外;并将其详细情形根据学则条文公布校内,同时函达其家属或保证人,强制追还在校之一切费用。

第八节 费  用

第八十六条 本校各部学生之膳、宿、书籍,制服等费,概由学校供给。

第九节 毕业 证书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修业期满,经毕业考试结果学业操行及体育成绩均及格者,准予毕业;给予证书。

(完)

摘自《震宗报月刊》1937年 第3卷 第9期 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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