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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颁布的档案法规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每一部档案法规的颁布,不仅凝结着法律工作者和档案工作者的智慧,也是档案法规研究的重要成果。近五年来,在原有基础上又颁布了一些新的档案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第32号令发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该办法致力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1.1 近五年颁布的档案法规

每一部档案法规的颁布,不仅凝结着法律工作者和档案工作者的智慧,也是档案法规研究的重要成果。以我国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为核心,许多档案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档案法规体系,使我国的档案事业基本走上法制化轨道,档案工作有法可依,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1)。近五年来,在原有基础上又颁布了一些新的档案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第32号令发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该办法确定了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和体制,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整理方法、保管期限和查档服务等都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全国婚姻登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将为婚姻登记机关实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的联网管理打下基础,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婚姻状况出证制度,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致力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3)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7号令,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界定了高校档案的定义、性质和领导体制,高校档案机构的设置、性质和管理职责,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任职条件以及待遇等,明确了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重点与任务,提出了档案主动公布和提供利用的开放方式,强调了为社会服务的责任,强化了高校档案工作的条件保障,奖励和处罚也更为明确。它的发布实施,是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高校档案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对推进高校档案工作制度化建设,提高档案工作服务于教学、科研、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第3号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2)

(5)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颁布了《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组厅字[2006]5号),《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2009]12号)。这些档案法规主要是针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审核检查验收制定的,对于干部人事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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