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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前教育的现状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英国尚未出现立法意义上的关于学前教育在学制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界定,但通过颁布政策文本的形式,明确了学前教育对儿童、家长以及社会发展的意义。近年来,英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文本的出台,突出了学前教育对于个人、社会和整个国家发展的潜在价值,同时强调了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英国学前教育、保育机构的经费来源进行分析,同样可以将其分为学前教育机构和幼儿保育机构两部分。

1.基础地位不断强化,部分年龄段实行免费

在英国,学前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1]但并不完全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英国的义务教育开始于5岁,5~7岁的儿童进入幼儿班和预备班,同时被划为初等义务教育之列,5岁以下儿童不在义务教育范围内,但其基础性的地位和价值并没有被忽视。

英国政府正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实行学前教育免费制度。近年来,政府出台了多项全国性学前教育政策,以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与质量提高。“在全国推行3~4岁免费学前教育”也在政策之列。它标志着英国政府开始逐步介入3~4岁儿童的教育,提供部分时段的免费学前教育保育服务。从2004年4月起,该政策又进一步扩展至英格兰地区的所有3岁幼儿。从2010年起,英国一些地区已开始将免费学前教育保育服务向3岁以下儿童扩展,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更是向下延伸至2岁儿童。

2.保育与教育全面整合,综合服务性日益凸显

2003年,英国首先将保育和教育的管理职责一并划归于教育部门,由教育与技能部统一负责。与此同时,学前教育服务也开始逐步同健康服务、家长支持等一系列相关服务结合在一起,共同纳入儿童早期服务的整体框架中,以凸显学前教育的整合性和综合性。为了进一步将儿童早期整合服务落到实处,一系列法案和机制不断产生和创造出来。2008年9月开始全面实施的《儿童早期基础阶段》(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 )取代了以前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分离的有关框架,进一步消除了现存的关于保育和早期教育的法定界限,全面整合保育与教育。对于托幼机构的管理,教育标准局也出台了新的管理和督导框架,对保教整合工作进行了全面督导。

目前,英国尚未出现立法意义上的关于学前教育在学制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界定,但通过颁布政策文本的形式,明确了学前教育对儿童、家长以及社会发展的意义。英国教育政策的制定者们拟促进不同机构实施的不同类型的学前教育的融合与贯通,从而形成有利于0~8岁幼儿全面发展与幸福生活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并将该阶段教育作为英国公民终身学习的起点与重要奠基阶段。近年来,英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文本的出台,突出了学前教育对于个人、社会和整个国家发展的潜在价值,同时强调了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法案包括2004年政府出台的《家长的选择,儿童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7年新成立的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出台的部门计划《儿童计划:塑造美好未来》,2007年出台的《儿童早期基础阶段》。

1.确保每个儿童获得最好的开端

基于对儿童学前教育阶段价值的认识,确保每个儿童获得最好的开端已成为当前英国学前教育的核心价值诉求。它具体包括如下方面:促进幼儿情感、身体、社会性和智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确保教育起点公平。

2.平衡家长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保育供应的可选性以及优质保育服务所带来的幼儿健康发展,关乎每个公民的工作和家庭幸福。当前,政府正在积极推行包括家庭服务在内的儿童学前教育、保育整合服务,将家长就业与家庭幸福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促进包括儿童、家长在内的整个家庭的健康发展。而政府同样尝试提供更灵活的供应方式,开展面向3~4岁儿童的免费学前教育,以满足各类家长的多样需求。

3.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健康发展

通过优质的学前教育为每个儿童提供最好的开端,不仅有利于儿童个人的发展,同时也可以缩小处境不利儿童之间的差距,从而减少儿童贫困,促进社会融合。

正如2004年出台的《家长的选择,儿童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所说:“英国政府有责任帮助幼儿及其家长应对挑战,有责任确保所有幼儿都能有良好的开端,此举将对英国公民终身发展、家庭生活质量提高及国家经济繁荣产生重大影响。”

英国学前机构类型多种多样,鉴于各类机构教育、保育侧重点的差异,我们将其分为幼儿保育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两大部分。幼儿教育机构主要是按照时间段和家长需求进行设置,具体情况见表5-1。

表5-1 英国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

由于家庭对学前教育、保育服务需求的增加,以及政府一系列发展学前教育、保育事业相关政策法案的出台,近年来英国保育机构的数量呈递增趋势,其中以私立保育机构的数量增加尤为明显。

按照学前教育、保育机构举办者的不同性质,英国的托幼机构主要有四种类型: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举办;由大学或学院举办;由私人机构举办;由自愿团体举办。其中,前两类属于公立机构性质,后两类属于非公立性质。

对英国学前教育、保育机构的经费来源进行分析,同样可以将其分为学前教育机构和幼儿保育机构两部分。其中,所有的学前教育机构如前所述属公立性质,其收入来源完全依赖于地方当局和中央政府的拨款,并不向幼儿家长收取服务费用。相比之下,幼儿保育机构的经费来源渠道则相对多样,不同保育机构内部的收入结构也不尽相同。

除所有公立机构提供的学前教育服务,以及少数非公立机构提供的固定时段免费服务以外,英国大部分的幼儿保育服务仍然需要额外付费。值得关注的是,近几年英国所有的保育机构无论其性质如何,其平均收费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

为确保保育费用的可负担性,英国政府除了向3~4岁儿童提供固定时段的免费早期教育外,还采取了多种资助途径,以减轻幼儿家庭的经济负担。税费抵扣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

按照所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时间长短,英国学前保育、教育机构的类型又可分为全天保育、时段性保育、校外保育和临时性保育。自2001年起,几乎所有的保育服务机构都有延长服务时间的趋势,以便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方式和幼儿家长的实际需求。性质、服务时间不同的机构接收不同年龄段幼儿,具体见图5-1。

图5-1 英国保育、教育服务的对象及比例

1.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学前教育的管理

英国的教育管理体制在历史上具有明显的地方分权色彩,但伴随教育改革的持续推进,英国的教育管理开始呈现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合作的特点,且这种关系仍处在不断调整中。

近年来,英国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强化中央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领导与管理职能”[2],通过制定和颁布一系列政策文本和法律、法规来强化其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宏观指导、规划、组织领导与协调方面的职责”;另一方面,“凸显地方当局在儿童教育和保育中的地位与责任”[3],地方当局在中央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其相应职责,保障法规和政策的具体实施和效果。中央和地方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来统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2.完善立法,明确部门间职责

近年来,英国政府逐渐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和学前教育相关的政策文本和法律,并以专项拨款的方式持续加大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投入。例如,1998年的《国家儿童保育战略》,2004年的《每个孩子都重要:为了孩子的变化》,2004年的《家长的选择,儿童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4年儿童法》,以及《2006年儿童保育法》、2007年的《儿童计划:塑造美好未来》,各类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方针和规划。

伴随着这几项法律的出台,英国政府启动了全面整合学前儿童服务体系的改革进程,试图走出一条全面整合学前儿童服务体系的特色道路,在落实各类儿童发展目标的同时,各级政府的工作机制与职责划分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1.多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的发展,行政职责统一于教育部

多部门负责学前儿童的发展可以说是英国学前教育一直具有的特征之一,保教分离使英国学前教育在很长一段内由教育部门和福利部门同时负责。1997年,新工党政府执政将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3~4岁的儿童教育)的行政管理职责由两个部门分管统一于教育部门;此后,2002年年底,由“‘确保开端’办公室”(Sure Start Unit)统一负责儿童早期教育、保育以及“确保开端”项目的相关事宜。2003年,先前的教育与就业部更名为教育与技能部。2007年,新上任的布朗政府又将原有的教育与技能部一分为二,形成了现在的“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创新、大学和技能部”两个部门。2010年联合政府的教育大臣把“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重新更名为教育部。新的教育部将延续“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的所有事务,但高等教育仍然归属于“创新、大学和技能部”。至此,英国涉及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的中央层面的行政整合基本完成,行政职责统一于教育部门,形成了一个聚焦学前儿童发展的决策机构。

2.教育标准局负责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发挥重要作用

英国的教育标准局是独立负责督导职能的非行政部门,直接对国会负责。对托幼机构进行管理和督导可以说是教育标准局新近拓展的工作之一。依据《2000年保育标准法》(Care Standards Act 2000)的规定,教育标准局从2001年起开始负责英格兰所有托幼机构的注册和督导工作,从而取代了地方当局对于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督导职能。为更好地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减少官僚主义,教育标准局在原有注册框架的基础上引入了早期基础阶段注册,从儿童发展的实际出发,整合了保育和教育督导。

在地方层面,英国地方教育机关注重多方合作,与私营部门、自愿团体或其他公共团体合作履行职能。

近年来,地方当局在强调多方合作的同时,将同儿童服务相关的职能进行整合,并通过“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报告、统辖、合作和检查程序”来提高工作有效性,以确保儿童五大发展目标的达成。可以说,地方当局逐渐在英国学前教育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开始以战略性的领导者角色,统领着当地早期教育和其他儿童服务。

随着学前教育的价值被不断挖掘,功能不断深入,英国也有更多政府部门共同合作,致力于为幼儿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未来英国必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统整多部门的合作,以便构建全面整合的学前儿童服务体系。

1.统整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的国家标准

21世纪初,英国在政治和管理上初步完成了中央和地方行政部门的整合,由于历史发展原因,英国仍存在多个涉及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的国家标准。随着整合保育和教育服务这一理念的逐步深入,建构起一个针对0~5岁儿童发展且整合保育和早期教育的统一框架成大势所趋。经过多方的努力,《儿童早期基础阶段》(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 ,EYFS)应运而生。

2.学前教育机构遵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注册

在建立EYFS、将以往的多种标准整合为一的同时,英国的托幼机构注册和督导改革也同步大力推进。在《2006年儿童保育法》的基础上,英国政府制定了面向0~5岁儿童服务机构注册和督导工作的标准和执行准则,并将EYFS作为注册、督导和质量评价的重要参考。

3.学前教育机构的督导和质量评价以督导框架为准则

从2008年9月起,英国教育标准局在《儿童早期基础阶段》的基础上,引入了一套新的督导框架。新的框架整合了早期学习和保育督导,并依据《2006年儿童保育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提供儿童早期服务的“确保开端”儿童中心、学校、私立机构、志愿团体和独立学校进行了评价。

英国基础教育的投入以政府为主,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依靠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而在教育经费的分配与管理方面,地方政府负有重要责任。[4]在学前教育领域,英国政府的财政性投入占主要地位,主要通过专项拨款形式给予,强大的财政投入成为英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坚实后盾。

英国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类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部分:中央政府和地方当局的直接财政投入;家庭补助与税费抵扣;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这三部分的地位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在经费来源中占据优势;家庭补助是学前教育财政性投入的重要方式;基金等其他渠道成为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重要补充。

具体来说,目前英格兰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性投入主要依靠以下两类性质的拨款:一是为3~4岁儿童获得免费早期教育提供经费支持的学校专用拨款;二是用来实施《家长的选择,儿童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十年战略》的相关决议,确保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的拨款。

英国学前教育与保育服务提供人员是一个职业类型多样、资质水平有所差异、专注领域各有不同的庞大群体,他们在英国不同的机构或居所内提供着各式各样的早期教育保育服务。这一群体的具体概况如下。

学前教育工作者可分为:教师、幼儿看护者、幼儿保姆、保育护士、儿童早期志愿工作者、游戏小组工作者等。其中,幼儿保育机构的儿童早期工作者主要分为:高级管理者、保育指导员、其他付薪儿童保育员;而公立学校中的学前教育和保育员工一般可以分为:校长(保育学校)/早期教育或基础阶段协调员、合格的学前教育教师、保育员、其他付薪学前教育辅助人员。

不同类型机构之间从员工数量、师幼比、职位类型、年龄分布、性别构成、工作时长、员工工资等各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

与儿童早期教育和保育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共分以下三类:全国职业资格证书(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简称NVQ)、基础学位(Foundation Degree)和儿童早期研究学位(幼儿教育学学位)(Early Childhood Studies Degree),其证书获取途径各不相同。多样化的证书结构体系保证了聘用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各类资格证书在经过资格鉴定及课程管理局认证后,被相应地分为八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别对以上三种类型的证书做了具体的级别划分。[5]这样,统一的等级评定标准又进一步促进了职业资格认定科学化。

随着社会各界对学前教育工作者的逐渐重视,政府通过制定各类儿童早期工作者资格证书等级标准以及给予财政投入等方式来逐步改善学前教育工作者的资质。根据《2007年儿童保育和早期教育供应调查》,近年来员工所持证书等级呈现稳步提升的趋势。[6]

[1] 陈永明:《主要发达国家教育》,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第67页。

[2] 庞丽娟、刘小蕊:《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法》,载《学前教育研究》,2008年第1期,第33页。

[3] 庞丽娟、刘小蕊:《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法》,载《学前教育研究》,2008年第1期,第34页。

[4] 沈卫华:《英国地方教育当局的基础教育拨款制度探析》,载《外国中小学教育》,2007年第2期,第56~60页。

[5]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Childcare and Early Years Providers Survey 2010,2011:107.

[6]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Childcare and Early Years Providers Survey 2010,20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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