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责任意识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根本

责任意识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根本

时间:2022-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责任意识与问责制是不同的概念。责任意识是内在的、主动的,问责是外在的、被动的。因此,单纯对权力进行制约可能在防止腐败的同时也削弱了权力的积极潜能。可以说,从根本上在全社会倡导公平正义、树立团结合作意识、复兴“责任”文化才是解决权力腐败问题的根本之道。
责任意识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根本_问责条件下的权力效应研究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展开,社会变迁对传统文化造成了威胁和冲击,这种冲击集中表现为对科学与民主的崇拜和学习,以及用法制取代道德的社会改革实践。因此,一方面,以儒家伦理为背景的责任文化衰落,另一方面,社会和政治的改革实践强调建立和完善法制(虽然中央也强调以德治国,但似乎落实到具体管理实践上仍是主张法治)。在这样大的背景及思路下,关于如何防止权力的腐败,大多主张对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制。然而,中庸心理学认为,文化作为思维方式,仍然以中庸的形式,存在及影响着现代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也就是说,作为中国人,“做人”仍然是其人格发展和社会适应的最为关键的主题。无疑,中庸思维反映在权力大的人身上,具有从大局出发、以大我思考、为他人着想的责任意识应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之道。

6.4.2.1 责任意识与问责制

权力的社会认知研究表明,权力大的人往往容易以自我为中心,不顾他人的利益。如何才能激发他的责任意识呢?社会心理学的回答是设置一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归因或做解释的情境,即对权力大的人进行问责。将问责运用于领导干部管理制,即为问责制。当个体将面临他人或公众评价时,其行为将更符合社会规范。个体知道要为自己的行为向其他人负责任时,就会更多地考虑他人的利益和事情的社会后果。但是,这仍不能保证权力大的人一定产生责任感,他可能只是采取表面的印象管理策略来暂时表现出责任行为,而其内心仍然没有责任感。也就是说,问责下的负责表现不能保证被问责者内在的责任意识。因此,责任意识与问责制是不同的概念。责任意识是内在的、主动的,问责是外在的、被动的。

按照西方权力的社会认知研究,权力大的人倾向于自我中心,他们缺乏责任意识。因此,如果没有在人力资源选拔的开始就把具有责任意识的个体选出来,那么,必须通过问责制才能防止权力的腐败。按照中庸实践思维的观点,不管一个人内在是否具有责任感,只要他已经处于权力位置,最好有从大局出发,以大我思考,秉持为他人利益着想的责任意识。否则,他绝不可能成为一个好领导,早晚一天要下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很难单纯用内在和主动来描述责任意识。因为它既不是西方社会心理学惯用的启动条件下个体无意识的反应,也不是西方人格心理学强调的一种个体内在特征,而是处在中国文化背景下,个体处理社会生活事件时其心理和行为动态权衡过程的一个选择。

6.4.2.2 权力控制及监督的显效不能取代树立责任意识之长效

从权力管理效果上讲,不管掌权者内在的动机如何,以及他是如何做出一种负责选择,只要能够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管理方法就是有效的。简单说,问责制就是对权力进行控制及监督,其背后的思路是西方的二元对立思维。既然权力在人际间有负面作用,那么要想防止这种负面作用,就对其进行制约。然而,权力控制及监督的显效不能取代树立责任意识之长效。首先,对权力控制及监督不是万能的,没有责任意识,权力大者不仅可以想方设法逃避和对付问责,甚至问责制本身也可能成为非公正的“腐败”的产物。其次,根据权力的社会认知研究,权力感可以提高人们的自我调节能力和创造力,反映在工作上即是高胜任力和工作能力强。因此,单纯对权力进行制约可能在防止腐败的同时也削弱了权力的积极潜能。第三,权力产生“腐败”不仅仅是个人心理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价值观问题。因此,不仅需要用制度来规范责任行为,更需要社会教化和文化熏陶来树立普遍的责任意识。可以说,从根本上在全社会倡导公平正义、树立团结合作意识、复兴“责任”文化才是解决权力腐败问题的根本之道。从中庸实践思维的角度看,不仅一个掌权者需要在社会日常生活中以中庸的方式行使权力,并且管理者和社会大众对权力这一现象也应以中庸思维来看待。对于权力,不能用简单的爱恨来对待,权力具有为他人和社会造福的巨大潜力,关键在于如何使用,在防止权力腐败的同时,也应该避免盲目问责,因为不合理的问责是领导者的一个巨大的压力源,对于领导者本人及其绩效都具有负面作用(Wood & Winston,2007)。如果权力大者对权力小者施行“仁爱”,权力小者对权力大者遵行“忠敬”,相互之间形成“信任”,那才是理想局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