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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这种赠与合同实际上为附条件的赠与。反之,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告解除,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即男方。在我国古代社会的“六礼”中,婚约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婚约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无故违约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因此,彩礼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利,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

现代婚姻不是买卖,嫁女儿不是卖女儿,因而男方以结婚为目的送给女方的彩礼就不能被视为价金。我们来分析一下送彩礼的行为。在彩礼送收过程中,男方给女方彩礼是无偿的,女方接受彩礼的行为也不需要任何的对价。所以从法律上讲,男方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了赠与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备以下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例如,我和你说我自愿赠送给你5000块钱,你答应了,即这5000元的赠与就成立了,尽管我可能没有将这5000块钱立即送到你的手里。那么,过了一段时间后,你还没有收到我给你的5000块钱,你是否可以向我要呢?这就是受赠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的问题。法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在实践中,典型的例子是,大灾大难时,有些单位为了作秀在电视等媒体上高调宣扬要捐给灾区多少钱,但是过后一分钱没捐,那么受捐赠的团体或个人就可以要求这些企业实际交付。

(3)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作为典型的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方有赠与义务而没有权利,受赠方有接受的权利、没有支付对价的义务。

显然,赠送彩礼并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那么简单,因为以彩礼为标的的这种赠与是有预期的,也就是说,此种赠与中赠与方与受赠方实际上具有达成婚姻、共同生活的预期结果,换句话说,不想和你结婚,我干嘛要送你彩礼呢?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预期这种结果即结婚和共同生活往往在赠与行为发生时会有明确的表示。因而,这种赠与合同实际上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就是婚姻的成立和共同生活,即如果婚姻合法成立并共同生活,则赠与行为有效,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归受赠方即女方所有。反之,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告解除,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即男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了彩礼的性质。在宝马车案中,男方说宝马车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给女方的,而女方强调,两人只交往了一个多月,宝马车只是男方为取悦她而送的礼物,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这就涉及在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了表达自己对对方的爱意,常常会送给对方一些礼物和钱款,这些礼物和钱款的性质如何界定的问题。例如,男生在双方认识一年的时候,送给女朋友一条价值2000多元钱的项链,第一次见女朋友父母时送给未来的丈母娘一件价值1000多元的衣服,送给未来的老丈人500元钱一斤的茶叶两斤,平时两人一起吃饭、购物男方“埋单”较多,女生第一次见男方家长时未来的公公婆婆送了女生一个纯金的生肖吊坠当见面礼,订婚的时候,男生给女生6万元的订婚钱。当然,女方和女方父母有时会回赠价值差不多的礼物,还有女方毫无吝啬的N个香吻等。上述款物中,哪些能算得上彩礼呢?显然,能称得上彩礼的只有订婚的6万元钱,其他的都不是,因为无论是项链、衣服、吊坠,还是双方共同消费中男方的“埋单”以及女方回赠的物品,可以归结为男方为了表露情感所赠,或者为了取悦女方所赠,或者是男方近亲属与女方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等等,在实践中都不认为是彩礼,只有这6万元钱是男方正式的提出与女方建立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和行动。宝马案中的宝马车能否被认定为彩礼呢?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价值近30万元的宝马车作为贵重物品与恋爱期间的男女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是有区别的;另一方面,男方曾明确表示送给女方宝马车是以结婚为目的,女方也多次见过男方的家长并商量结婚事宜。因此,结合我国的传统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等综合分析,宝马车具备彩礼性质。

既然宝马车具备了彩礼的性质,那么在女方悔婚的情况下,女方需要返还给男方吗?这就是接下来我要讲的彩礼的返还问题。

在我国古代社会的“六礼”中,婚约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婚约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无故违约要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例如,《明律·户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即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但是,发展到现代,婚约已经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未规定婚约问题,体现的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的原则,即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话虽如此,订婚和婚前送彩礼毕竟是我国的一项习俗,而且各地盛行,因此婚约的解除往往会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而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就需要有法律予以规范。通常情况下,订了婚送收了彩礼之后,双方就结婚了,不存在彩礼的返还问题。可是,事情总有例外,如果双方没结婚,彩礼返还的纠纷就会出现,甚至在有些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会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这就是纠纷出现了。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案件的当事人呢?这就是诉讼主体的问题。

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考虑财产权属问题。因为订婚时,男女双方本人经济基础一般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其家庭共有财产,通俗的说是其爸妈的钱,而收受方也就是女方除了个人使用的物品外财物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方个人支配。因此,彩礼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利,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作正确和广义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本人。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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