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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惹的祸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刚子的父亲多次和美容医院交涉,医院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无奈之下,刚子将该美容医院告上了法庭。其到其他大医院就诊的结果并不能说明病情是美容医院造成的。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对自己容貌、身材要求越来越高,想让自己变得更漂亮、更有气质,整容成了生活中的平常事,为此不惜花费重金改造自己,甚至去国外。当然,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人之常情,可以理解,而且一些媒体整天报道某某普通人美丽蝶变,全身上下全都被改造一遍,几个月后整个人脱胎换骨,这样一些活生生的例子让上至七八十岁下至十几岁的人趋之若鹜,跃跃欲试。由整容引起的笑话不少,比较有意思的是,一些人去韩国整容,整完了回国时候不能进海关了,原因是,本人与护照上的照片完全不同,海关人员还以为是假护照呢。还记得某年春晚咱们青岛籍演员林永健出演的小品《美丽的尴尬》吗?相信林永健在小品里的那句“破了相了”在今天想起来还是挺有意思的。可是,凡事都有风险,更何况是动手术,大家往往只看到好的一面,对整容失败的例子却视而不见。为了追求美,有的人整歪了下巴、整歪了眼睛、整歪了鼻子、脸部僵硬不会动,笑比哭还难看,更有甚者连命都搭上,这就得不偿失了。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一位50多岁的中国大妈到韩国首尔的一家整形外科医院做了抽脂手术,手术过程中因为麻醉问题,导致心脏骤停,最终陷入脑死亡。经调查才发现,该女士前去的医院以及为她做手术的人根本没有行医资格,而且在异国他乡,语言、法律皆不通,维权极难。都说人造美是有代价的,可是连命也搭上,这代价未免太过沉重。

我们所说的动刀的整容,说白了是医疗行为,从事整容手术的医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一旦手术失败,那就是医疗纠纷。为了美,刚子差一点付出眼睛失明的代价,我们来看看刚子的案件[1]。刚子是个20岁出头的小伙子,1.8米的个子,马上就要大学毕业了,阳光、健康、有活力,美中不足,眼睛太小,有点自卑,就想着做个双眼皮。征得父母同意后,刚子去多家医学美容医院做了咨询,综合权衡之后选择了一家县里的、有资质的、经常在媒体做广告的美容医院,准备割双眼皮。刚子本来只想做个双眼皮,可是咨询过的医生大多说刚子的眼睛条件不理想,建议他最好同时开个眼角,这样做出来的效果会更好。经反复考虑,刚子最终决定开眼角、做双眼皮。2012年2月,美容医院做好了一切手术准备,刚子也签订了手术知情同意书之后,医院进行了手术。手术后刚子在医院住了一晚上,打了消炎针,第二天就回家了。回家后不久,刚子觉得右眼很疼,电话咨询了主刀医生,医生说这是正常反应,吃点消炎药就行。三天后,刚子到医院拆线,和主刀医生说自己的右眼还是很疼,医生说没事,消炎药药力不够,让他回家打吊瓶消炎。刚子回家后就去村卫生所打吊瓶消炎,连续打了十几天有一定好转,但是眼睛红肿。大约一个月后,刚子的眼睛又一次疼痛难忍,无奈之下,刚子在爸爸的陪同下到市里三甲医院就诊。这一确诊,让刚子一家觉得五雷轰顶,三甲医院确诊刚子为美容手术导致的右眼暴露性角膜溃疡,伴真菌感染,现在视力严重下降,接近失明。之后的一年多里,刚子又和爸爸去了省内多家知名的眼科医院,结论是一样的。为了给刚子治疗,家里四处求医,各项费用近10万元。刚子的父亲多次和美容医院交涉,医院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本来是想让自己变得漂亮,谁曾想不但没变美,反而毁了容还瞎了眼,这让刚子一家痛不欲生。无奈之下,刚子将该美容医院告上了法庭。刚子提交了在各大医院就诊的病历、在各家医院的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并申请对其右眼的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开双眼皮对刚子来说本来是件好事,再说开双眼皮也不是什么疑难复杂的手术,可是到刚子这就变成眼睛几近失明,这事摊在谁身上也接受不了。司法鉴定认为,美容医院手术中未尽到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但是角膜炎、角膜溃疡也可能因外伤等其他因素引起,其他因素也不能排除。鉴定结论是:①刚子右眼角膜白斑、视力障碍构成九级伤残。②美容医院对刚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适,该不适与后果间存在概然性因果关系(临界型)。该鉴定机构复函对鉴定结论说明为:临界型因果关系,即同等责任。对于鉴定结论,美容医院觉得,做手术之前,刚子已经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该同意书记载了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包括:①麻醉意外,术中术后出血;②过矫或矫正不足;③兔眼、感染;④暴露性角膜炎甚至角膜溃疡;⑤其他。手术后第二天在刚子的要求下,美容医院同意其出院。从手术效果看,应该是成功的,刚子的眼睛变大了。手术后刚子眼睛疼痛、红肿是正常反应,经过打吊瓶消炎后,已经好转了,而且手术割双眼皮的恢复是因个体身体差异而异,需要一定的恢复期。刚子拆线后也并未再找过美容医院。其到其他大医院就诊的结果并不能说明病情是美容医院造成的。因此,美容医院不同意赔偿。

原、被告双方是各执一词,而且受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结论对刚子的暴露性角膜溃疡与其他医院的治疗有无因果关系、刚子的右眼是手术后并发症还是后期治疗不当所致等并未作出结论,不禁让案子又一次陷入僵局。同时又给法院制造了一个难题,即当鉴定结论未对因果关系的有无作出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去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呢?这也正是我们提出的疑问。在我们前一个医疗纠纷的案件中也曾经面临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得出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是那个案件由于是医院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手术,所以无论鉴定结论如何,医院都是全责。但是刚子的这个案件,医院具备美容手术的资质,那么在鉴定结论没有明确给出的情况下,法院判断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行为有无过错的标准是什么呢?应该是医院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是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所明确要求的或者作为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行为所要求的。如果尽到了这种注意义务就没有过错,反之就有过错。我们就来看看作为被告的美容医院是否有过错。美容医院在手术前告知了刚子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刚子也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但是刚子的确在手术后多次出现了角膜溃疡、伴真菌感染,而且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美容医院未尽到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也就是说,美容医院在手术前未充分说明、解释并告知刚子手术后可能造成的危险或损害后果,同时手术中也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以避免相应后果的发生。因此,应该说美容医院对刚子右眼的损害后果以及导致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而此不足则存在一定过错。既然美容医院在案件中是存在一定过错的,那么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刚子的损害结果之间这个因果关系的比例应该如何确定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刚刚分析过,美容医院有一定过错,所以其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鉴定结论中,同时也认为导致刚子右眼损害后果的其他因素不能排除,因此刚子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可以适当减轻美容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全案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医疗机构承担45%的责任,并且支持刚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的是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侵害,因此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多少精神抚慰金,也是实践中关注度很高的问题。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呢?我们先来说说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以精神上的痛苦为主,也包含身体上的痛苦。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加害人因为其侵权行为引起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也就是精神痛苦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法律基于对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受到伤害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一般包括因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和直接的精神损害。通俗的说,就是受害人遭受到了不一般的身心侵害和财产侵害后,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法律对于导致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对于公民而言,其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隐私利益受到损害的,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受到损害的等等,受害人本人、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规定比较多,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进一步研读法律的规定。上述规定告诉我们什么样的受害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媒体上看到的比较多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有的是坐了冤狱甚至被错误执行死刑的受害人,有的是因报复被他人泼硫酸导致毁容的受害者,有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还有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等等,都是比较典型的。

接下来我们的问题是,如果受害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呢?也就是说受害人应当获得多少钱才能一定程度上弥补精神上的痛苦呢?这个比较难,原因是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来衡量其损害的价值,受害人由此要求获得财产权利无法做到等价有偿,换句话说,准确的确定赔偿的数额并没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了原则,即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害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具体来说,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显然,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极大不便,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导致一些案件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与国外动辄上千万、上亿美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我国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就刚子的案件来看,的确因为美容医院的手术导致刚子眼睛的永久性损害,因此,法院判决刚子可以获得12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依照法律规定,并综合了多种因素得出的数额,刚子一家和美容医院也表示认可。整容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都是锦上添花的,可是既然是进行手术,就一定存在风险,而跨国美容就更加应当慎重了,否则维权无门,苦果只能自己吃。

医疗领域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因为人命关天,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医学的专业性太强,都特别希望医生对每一个病人能拿出十二分的能力,多一分关爱,多一些理解。由于我国医疗资源的缺乏以及分布的严重不平衡,许多人的诉求并不能得到满足。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各个领域都提出了自己的诉求,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因此医疗领域的纠纷、矛盾,医患关系紧张就愈发的突出。同样,这也是一个需要信任、理解和尊重,特别是需要爱的领域。医生与患者是相互依存的,医生因患者而生存,医学因疾病而发展,患者生病需要医生的救治才能恢复健康。在医疗服务走向市场的今天,医生尊重患者的合法权利是医院在医疗市场竞争中的必需条件,如何在现有条件下,与患者更好地沟通,让诊疗更透明,让收费更合理,尽到应尽的责任,赢得患者的理解、尊重和信任,是每一家医院、每一个医生应该思考的。作为患者,也应该思考,面对疾病、面对医生,如果我们总是质疑、不冷静、不配合,其实受伤害的只能是自己。不仅是医生和患者,还有其他的社会因子,在面对纠纷、矛盾时,更多地检讨自己,理解对方,如此医患关系才能走向光明的未来。

【注释】

[1]本案改编自找法网医疗纠纷栏目的案例,部分观点直接摘自该篇文章,向原作者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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