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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一贯重视通过立法来界定应对突发事件中各方的义务和相关职责。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俄罗斯应急机制的重要基础。在宪法规定的指导下,我国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和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分别作出了综合性和专门法律规定。

(一)美国

美国一贯重视通过立法来界定应对突发事件中各方的义务和相关职责。据不完全统计,美国先后制订了上百部专门针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安全法》、《全国紧急状态法》、《紧急状态医疗服务法案》、《政府紧急计划与公民知情权法案》,《灾害恢复紧急救援计划法案》等。1992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应急计划,并在1994年对这一计划进行了修订,规定联邦政府27个部门的灾害救助职责,并规范相当具体的工作程序,以应对任何重大的自然灾害、技术性灾害和紧急事件,如地震、风暴、洪水、火山爆发、辐射与有害物质泄漏等。这些都为应急体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信息自由法》等法律为美国政府各部门公开社会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了保障。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一条基本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法律规定公开各种信息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法律的迫使下,美国政府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双向互动的政府信息沟通渠道,从上到下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政府信息公开和保障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知情权的制度,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反馈渠道。特别是在重大的突发事件发生以后,美国政府都能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

(二)日本

日本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在应对环境危机的过程中逐渐建立并完善了其法律体系。近些年来,日本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灾害救助法》(1947年)、《灾害救助法实施令》(1947年)、《灾害救助法实施细则》(1947年)、《农林水产业设施灾害复旧事业费国库补助的暂定措施法》(1950年)、《公共土木设施灾害重建工程费国库负担法》(1951年)、《公立学校设施灾害复旧费国库负担法》(1953年)、《治山治水紧急措施法》(1960年)、《灾害对策基本法》(1961年)、《地震应急灾害对策基本法实施令》(1962年)、《关于应对重大灾害的特别财政援助法》(1962年)、《灾害对策基本法实施细则》(1962年)、《灾害时实施应急措施人员的损害补偿条例》(1963年)、《灾害时实施应急措施人员的损害补偿条例实施细则》(1963年)、《地震保险法》(1966年)、《关于防止海洋污染和海上火灾的法律》(1970年)、《关于防止海洋污染和海上火灾的法律实施令》(1971年)、《关于防止海洋污染和海上火灾的法律实施细则》(1971年)、《活动火山对策特别措施法》(1973年)、《关于拨发灾害抚恤金等的法律》(1973年)、《辐射救援原子能辐射救援法的条例》(1975年)、《原子能辐射救援法的条例实施细则》(1975年)、《石油基地等灾害防止法》(1975)、《大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1978年)、《大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实施令》(1978年)、《大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实施细则》(1979年)、《水难救援法处理手续》(1990年)、《原子能辐射救援法的实施细则》(1995年)、《受灾者生活重建援助法》(1998年)、《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1999年)、《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实施令》(2000年)、《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实施细则》(2000年)、《土沙灾害防止对策法》(2000年)、《根据大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关于东海大地震的地震防灾对策》(2002年)等法律法规。由于其法律体系完善,有效地保障了日本减灾事业的发展。

(三)俄罗斯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俄罗斯应急机制的重要基础。俄联邦于1994年和1995年分别通过了《关于保护居民和领土免遭自然和人为灾害法》以及《事故救援机构和救援人员地位法》,并于2001年通过《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和《俄罗斯联邦战时状态法》,规定了国家实施紧急状态的程序、方式和措施。“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机构的设立,有力地保障了俄罗斯在遇到紧急问题时能够有良好、畅通的渠道对事故进行处理。”[16]

(四)中国

在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制度主要表现在宪法修正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一些专门的应急预案之中。

1.宪法修正案的规定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

在宪法规定的指导下,我国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和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分别作出了综合性和专门法律规定。

(1)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该法第31条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2)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的规定。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1995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规定了应急预案制度,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第56条规定了原因者的应急义务,即“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57条规定了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职责,即“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在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2000年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8条既规定了原因者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又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职责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强制应急职责。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规定了原因者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在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1999年修正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既规定了原因者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还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职责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应急职责;第18条规定了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制订与备案、单位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备案、应急计划的效力等。在突发核事故应急处理方面,《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5条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的义务,接受公安部门监督指导的义务,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的义务,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的义务,报告的义务;第26条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职责,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急支援义务;第33条规订了生产、销售、使用、贮藏放射源单位建立健全保卫制度、制订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职责和应急职责,规定了本级人民政府的公告职责和调查、处理职责。在生态破坏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的规定中,《森林法》和《草原法》中创设了火灾和虫灾应急处理的规定。

3.环境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法规的制定是为了执行宪法和法律,因此,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规定相对比较详细和具有可操作性。现行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环境行政法规主要有:1989年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93年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5年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2003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些行政法规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在《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环境法律的框架内规定了制度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对策。

4.专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

第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我国在2003年“非典”危机之后,开始高度关注应急立法建设,着手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于2007年8月30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共7章70条,对突发事件的管理体制、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制度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恢复与重建制度做了规定。

第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出台。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包括《国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等9件专项应急预案在内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家环保总局编制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也相应编制完成,各地还结合实际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许多市(地)、县(市)以及企事业单位也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至此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初步形成。此外,国家制定和完善了涉及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应急预案、大气环境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应急预案、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等九个相关环境应急预案,应该说涵盖了绝大多数可能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的领域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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