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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外部性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实质就是私人成本社会化,排污者把自身的盈利建立在他人受损的基础上,这显然不公平。因而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措施只有一条,即私人成本内部化,即由生产者本身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为了将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国家可以将排污者本应支付而实际上未支付的污染防治费用,以排污费的形式进行收缴,从而使环境资源价值得以体现。

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性(externality)这个概念来源于20世纪30年代庇古创立的旧福利经济学,是在分析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背离的条件时提出的。[14]简单地说,外部性就是对外部的影响作用,即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产生的超越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15]它也就是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16]外部性,本身是一个中性的事物,其表现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因此,包括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两个概念。[17]与环境有关的外部性并非都是外部不经济性,但环境污染通常是一种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因为当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在实际活动中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给他人带来了损失或额外费用,而他人又不能得到补偿时就产生了不经济性问题。环境污染外部不经济性表现在有很多,如居民生活质量下降、疾病发病率上升、农产品产量下降、品质降低、设备折旧、旅游收入减少、房地产价值下跌和自然景观受损等。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实质就是私人成本社会化,排污者把自身的盈利建立在他人受损的基础上,这显然不公平。因而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措施只有一条,即私人成本内部化,即由生产者本身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18]

所谓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就是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费用,进入它们的生产和消费决策,由它们自己承担或“内部化”。[19]为了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从目前环境监督管理领域已实施的手段来看,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直接管制。[20]即通过制定以行政控制措施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使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或指标,否则排污者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这种方法是建立在环境是一种稀缺的国家资源的基础上,排污者必须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国家环境资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制定各种环境标准前,应该进行详尽的费用—效益调查分析,使环境效果和经济效果两者和谐统一而不致产生很大的偏离。

直接管制“一刀切”的排放标准从表面上看来是一种公平的表现,实质上并不是以最低费用来减轻污染达到环境标准的方法。降低污染物排放的费用在不同的污染源之间是不尽相同的,这就使得直接管制明显具有缺乏效率的弊端。同时,直接管制还会存在管理和执行方面的问题。排污者在利润或产值最大化的刺激下,会故意拖延或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千方百计打“擦边球”,这种故意钻空子的情况屡屡发生。鉴于此,必须寻找其他可能代替的有效措施与直接管制相结合。

第二种是经济刺激。[21]排污收费是这类方法中最典型最广泛的一种。如前面内容所述,由于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污染了属于社会全体成员所共有的环境资源,把进行治理的负担转嫁给社会,造成了外部的不经济性。为了将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国家可以将排污者本应支付而实际上未支付的污染防治费用,以排污费的形式进行收缴,从而使环境资源价值得以体现。因此,国家从价值规律出发,可以制定能充分体现环境资源价格的合理费率,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排污收费的基本目的是建立一个有效地分配环境资源的市场。环境问题的重要根源就在于缺乏这种市场。排污者把未经处理的废物排入环境,不考虑这种行为产生的昂贵社会代价,就是因为这样做在经济上对他们有利,他们使用其他资源要受市场价格或市场条件的制约,使用环境资源却可以不受这种制约。一旦实行排污收费就意味着环境资源进入了市场体系,政府直接对利用环境资源而产生外部费用的活动制定价格或收费,要求排污者为把污染物排入大气或水体等而占用公共环境资源的活动支付费用。因此,排污收费使环境资源与市场上的其他资源一样,通过价格作用达到有效配置,其价值也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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