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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取得旅游经营许可满几年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行社必须缴纳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缴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缴纳100万元人民币。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三节 旅行社的设立

一、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在我国,国务院1996年10月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1996年11月28日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1995年1月1日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我国旅行社的设立做了如下规定。

1.办公设备条件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1)足够的营业用房;

(2)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4)业务用汽车等。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1)足够的营业用房;

(2)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2.从业人员要求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1)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2)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3)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1)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2)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3)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3.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此外,国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必须缴纳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缴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缴纳10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缴纳10万元人民币。此外,国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应当增缴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应当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管理期间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二、旅行社设立的程序

(一)国际旅行社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国内旅行社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旅行社行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旅行社设立的具体过程如下所述。

1.申请设立国际社和国内社,都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规定颁发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8)《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当出现以下4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9)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1)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

审批期限。受理申请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3.颁证、领取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旅行社的,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手续。

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旅游业务。

4.办理税务登记。

旅行社从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必须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税务执照,并依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设银行账户,领取发票。至此,旅行社方可正式开始从事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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