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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赴台旅游业务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并查实:某旅行社的投资方是美国人,属于外商投资的旅行社,该旅行社违规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案例6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赴台旅游业务

一、案情简介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并查实:某旅行社的投资方是美国人,属于外商投资的旅行社,该旅行社违规经营赴台旅游业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了该旅行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分析】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外商投资旅行社在我国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历程。2005年、2007年和2009年,我国分别三度降低外资设立旅行社的注册资本门槛,设立条件与内资旅行社待遇等同,但是在经营业务上有所限制,经营范围主要是国内游和入境游。《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该旅行社为外商投资旅行社,但却经营了赴台旅游业务,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启示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一方面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营理念,另一方面,使旅游市场竞争加剧,行业整合的集中度提高,有利于提升旅行社品牌和服务竞争,实现行业的升级,更好地发展我国旅游业。但是,外商投资旅行社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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