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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游加盟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外旅行社的分工体系是按各旅行社所承担的不同职能而形成的垂直分工体系,因而国外旅行社的类型一般分为旅游批发商、旅游经营商和旅游零售商三大类。旅游经营商指以设计组合及批发旅游产品为主要业务,同时兼营旅游产品零售业务的旅行社。旅游零售商的酬劳来自于其与旅游批发商、旅游经营商约定好的提成比例,从旅游产品销售总额中提取的佣金。

第二节 旅行社的分类

一、欧美各国旅行社的分类

国外旅行社的类型划分是由其分工体系的形式决定的。国外旅行社的分工体系是按各旅行社所承担的不同职能而形成的垂直分工体系,因而国外旅行社的类型一般分为旅游批发商、旅游经营商和旅游零售商三大类。

1.旅游批发商

旅游批发商指主要从事设计组合及批发旅游产品的旅游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上旅游者的不同需求和消费水平,旅游批发商通过与饭店、交通运输部门、旅游景点景区及其他相关部门签订协议,预先购买这些服务项目,设计出不同种类的、各具特色的包价旅游产品,然后通过旅游零售商在市场上销售。也就是说,旅游批发商一般不承担销售旅游产品的职能,而是专门负责旅游产品的设计和组合。

2.旅游经营商

旅游经营商指以设计组合及批发旅游产品为主要业务,同时兼营旅游产品零售业务的旅行社。旅游经营商的设计组合和批发旅游产品的职能类似于旅游批发商,与旅游批发商不同的是,在设计组合好旅游产品之后,旅游经营商还通常兼营一部分旅游产品的销售业务,因为部分旅游经营商拥有属于自己的销售网点。当然,也有一部分旅游经营商与旅游批发商一样,也只承担旅游产品的设计和组合职能。

3.旅游零售商

旅游零售商,也称旅游代理商,是指负责销售旅游批发商或旅游经营商组合出来的旅游产品,同时还向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咨询服务的旅行社。旅游零售商受旅游批发商或旅游经营商,以及相关旅游供应商如饭店、交通部门、景点景区等的委托,按与他们签订的合同的价格向旅游者销售旅游产品,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旅游零售商是旅游批发商、旅游经营商和旅游者之间的一个代理人和一个中介服务机构。旅游零售商的酬劳来自于其与旅游批发商、旅游经营商约定好的提成比例,从旅游产品销售总额中提取的佣金。

以上只是对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世界上多数国家中旅行社类型的基本划分。实际上,有不少旅行社既经营批发业务,也从事零售业务。众所周知的托马斯·库克公司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它既有帮助旅游者设计和组合旅游产品的业务,同时也拥有自己的零售网点,托马斯·库克公司拥有自己的分支零售网点达2000多个。

二、我国旅行社的分类

我国旅行社的分工体系是按不同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形成的分工体系,因此我国旅行社类型的划分与国外截然不同。在我国,按照旅行社不同的经营业务范围,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大类。

1.国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具体是指:

(1)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招徕海外华侨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3)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4)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5)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6)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签证手续;

(7)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8)国家旅游局规定的其他旅游业务。

2.国内旅行社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具体是指:

(1)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3)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此外,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遵照条例设立的外国旅行社在我国境内的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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