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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若违反《旅行社条例》规定,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扰乱旅游市场的秩序,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2 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案情简介

成都市某旅行社被同行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查实,成都某旅行社向某企业收取1万元保证金和每年1.5万元承包费,准许某企业以该社服务网点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

二、法理分析

【适用法条】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3.《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

旅行社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然而,一些旅行社和个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企业挂靠承包等形式,非法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使一些非旅行社组织和个人以旅行社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这些非法行为无任何质量保障,侵害了合法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案中,某企业向某旅行社缴纳保证金和承包费,某旅行社允许某企业对外宣称它是自己的一个部门,《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属于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租的违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某旅行社应受到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某企业应受到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启示

对于非旅行社组织或个人而言,要从事旅游业务,就必须满足《旅行社条例》规定的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合法旅行社而言,应当严格遵守《旅行社条例》规定,不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若违反《旅行社条例》规定,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扰乱旅游市场的秩序,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旅行社条例》,规范旅行社从业的准入,打击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合法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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