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合复位】
包括手法复位和牵引复位,而牵引复位又包括骨牵引和皮牵引。
手法复位:
(1)四肢大多数新鲜稳定骨折,均可采用手法复位及外固定。小儿骨折以闭合复位为主。
(2)麻醉:可酌情局麻、神经阻滞麻醉或全身麻醉等。
(3)手法复位力争在早期、无痛下进行,肢体置于中间位,远端对近端,关节内骨折应力争解剖复位,对关节功能影响不大的骨折至少达到功能复位。对局部严重肿胀的骨折可先以石膏托固定抬高患肢,或采取持续牵引,待肿胀消退后再行手法复位。
(4)外固定必须将肢体固定于功能位或治疗要求体位。骨折部位确实固定,一般应固定上、下关节。未固定的关节应充分功能活动,以防僵硬。固定后即摄X线平片,检查骨折复位情况,复位未达要求者应拆除固定物,再次行复位及固定。在固定中如肿胀消退或肌肉萎缩而致变位者,应重新更换或调整外固定。血循环不佳者禁用小夹板固定,以带衬垫的石膏托固定为宜。
持续牵引:
(1)股骨骨折、不稳定性胫腓骨骨折,手法复位困难或严重肿胀的肱骨髁上骨折等,宜用持续牵引治疗。
(2)小儿骨折可采取皮牵引。4周岁以内幼儿股骨干骨折,可采用布来安(Bryant)悬吊牵引;12岁以上儿童可用骨牵引,但注意勿损伤骨骺。
(3)在持续牵引的同时,为了纠正骨折端侧方移位和成角畸形,可加用石膏托或小夹板固定。
(4)持续牵引至骨折端出现纤维性愈合及较为稳定后(一般3~4周)。可改用石膏、石膏托或小夹板固定;也可持续牵引至骨折临床愈合。
闭合复位的优点是不切开皮肤等组织,感染的机会较少,骨折愈合和功能恢复均较快。其主要缺点是一部分骨折难以达到解剖复位。
【开放复位】
开放复位是指施行手术,切开骨折部的软组织,暴露骨折段,在直视下将骨折复位。开放复位基本上可以达到解剖复位和相对固定的需求。
开放复位与内固定的适应证:
(1)骨折端间有肌肉、骨膜或肌腱等软组织嵌入,手法复位失败者。
(2)关节内骨折手法复位后对位不好,将影响关节功能者。
(3)手法复位与外固定未能达到功能复位的标准而将严重影响功能者。
(4)骨折并发主要的血管损伤,在处理血管时,宜同时进行切开复位与内固定术。
(5)多处骨折为了便于护理及治疗,防止发生并发症,可选择适当的部位施行切开复位与内固定术。
术前准备:按一般手术前常规处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好内固定器材,在同一创口内只许用同种金属制造的内固定器材,以免发生电解作用,影响骨折愈合。
术后处理:术后定期X线拍片观察内固定物的位置及骨折愈合情况。内固定物有滑出、变位者,应设法纠正;愈合延迟者,应予以确实外固定。
开放复位的缺点是增加了感染和再次损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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