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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政府管理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布的地方性的工程结算管理规定,如“江苏省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2013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等,以此指导本省、本地区的工程结算工作。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对工程结算的内容、程序、责任、争议处理等都有具体规定,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如何进行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

·5.1.1 制定法律规范·

为了规范工程结算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结算活动出台了很多相关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主要有:

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③《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_2013_0201)建市〔2013〕56号;

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布的地方性的工程结算管理规定,如“江苏省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2013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等,以此指导本省、本地区的工程结算工作。

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对工程结算的内容、程序、责任、争议处理等都有具体规定,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如何进行工程结算的法律依据。

·5.1.2 建立管理制度·

政府对工程结算等计价活动建立了以下管理制度:

1)工程造价咨询制度

即发承包双方不具备工程计价能力的,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开展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竣工结算等,当然同一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发承包双方的委托。

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程审计以及司法鉴定的有效手段,通过委托专业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特别是全过程的造价管理,有利于控制成本,既符合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又符合国际惯例,对防治“三超”(工程概算超估算、工程预算超概算、工程决算超预算)现象和提高投资效益有着重要作用。

2)审计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计,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建立对国有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制度,有利于促进对国有投资的监管,提高国有投资效益,降低国有投资的铺张浪费,对规范国有投资建设市场十分有效。

3)备案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备案制度,一是有利于加强政府监管,对于规范合同订立、督促合同履行、减少合同纠纷、解决建设工程款拖欠等方面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二是能够有效收集、整理、更新、积累行业数据,解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信息渠道不畅、采集数据难、数据碎片化等问题,也有利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发布市场行业信息,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

4)工程造价鉴定制度

“13计价规范”第14章专门对工程造价鉴定作出规定,明确了: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人接收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不仅应符合计价规范的规定,还应按仲裁或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鉴于进入司法程序的造价鉴定难度比较大,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并依法开展工作。

5)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制度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3计价规范”明确规定,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5年。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复合要求的案卷。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

向接收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签字、盖章后方可移交。

·5.1.3 规范结算表格·

为了规范结算工作,完善结算手续,“13计价规范”专门设置了工程结算的相关表格,表格名称如下:

①竣工结算书封面(封_4)。

②竣工结算总价扉页(扉_4)。

③工程计价总说明(表_01)。

④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表_05)。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_06)。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_07)。

⑦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_08)。

⑧综合单价分析表(表_09)。

⑨综合单价调整表(表_10)。

⑩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_1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_12)。

表_12相关的明细表如下:

a.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及调整表(表_12_2);

b.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表_12_3);

c.计日工表(表_12_4);

d.总承包服务费积计价表(表_12_5);

e.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_12_6);

f.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_12_7);

g.现场签证表(表_12_8)。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表_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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