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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报告的特点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行政机关报告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首长委托其有关职能部门等特殊作者所制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国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1.作者的特殊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首长委托其有关职能部门等特殊作者所制作。

2.汇报的惯例性。即要定期做汇报,不能拖延和遗漏。如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是一年一次。向上级政府和党委也必须定期汇报工作。特殊情况可以增加次数。

3.报告的法定性。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国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4.形式的陈述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是典型的陈述性公文,内容比较丰富,文字水平要求较高,一般篇幅较长,以叙述为主。

5.国家行政机关报告虽然不需要批复,但有的政府工作报告可以由同级党委批转或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决议,这时的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规划等也具有操作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予以实施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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