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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外活动有关规定

时间:2022-02-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使学生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各种课外活动,培养学生各方面的素质,打击和限制非法活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由学工处、团委审核后,报院党委批准。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使学生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各种课外活动,培养学生各方面的素质,打击和限制非法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社团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二条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由学工处、团委审核后,报院党委批准。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工处、团委、学生会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工处、团委提出意见,并报院党委审批。

第五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工处、团委同意,并报院党委审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校内外征稿。

第六条 凡不符合上述五条规定的学生社团或学生刊物,予以取缔,对有关人员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文娱活动

第七条 学生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九条 学生必须执行学校的早操制度。

第十条 学生文娱活动(包括舞会),一般以班以上组织为单位举办。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准在教室举办舞会。学生舞会原则上在周末晚上进行,其他时间不准擅自举办舞会。节日期间须经团委、学工处和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三章 社会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应有组织地向学校提出,学校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禁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罢课等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进行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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