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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障碍多

时间:2022-0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档案法》中关于公布权的设置则进一步限制了公众利用档案的方式和传播途径。这类规定和做法已构成了目前公民利用档案活动的严重障碍。另一方面,利用者正当的利用权利遭侵犯,产生对档案馆的不满,影响了档案馆的公共服务形象。作为一种公共财产和公共信息资源,档案利用的收费,尤其是国家档案馆公共档案信息的收费,理应具有一种“公益”导向和观念,不能完全等同于商业性的信息开发和服务。

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信息利用进行合理限制,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与国外提倡可开放档案的无障碍利用和公共获取不同的是,我国对于已经开放或者应该开放的档案,仍人为地设置一道道“防线”,给公众利用档案增加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备受社会质疑。

5.1.1.1 审批手续阻碍利用

某作家为了写一本“四清”时期的纪实作品,到档案馆查阅原始文献。当他从档案馆开放目录中选列出长长的清单后,竟然被接待者划掉近三分之一。理由是“四清”档案中涉及的许多人依然健在,公开出版后容易引起官司纠纷,档案馆同时要承担连带责任。作家说,即便惹出了官司,出版社和作者是主要责任者,我们都不怕吃官司,你们怕什么?〔3〕

我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沈志华为了研究中苏关系和冷战史,自费沿中苏、中蒙边界各省区走了一圈,去了所有的省级档案馆和重要市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资料。可是遇到的档案利用障碍重重,头疼事不少,比海外查档(俄罗斯和美国)还要困难得多。有一次,沈教授在某省档案馆忙了10天,复印了几千页,却因为差了一份人情,复印的资料不许带走。疏通电话从省外办一直打到外交部,尽管有《档案法》对公民利用已开放档案的规定,尽管外交部说既然是开放档案按规则办就是了,该省档案馆就是不允许带走复印的档案。至报道截止日,沈教授仍未带走那些档案资料。〔4〕

目前我国档案馆在提供利用过程中,屡遭利用者质疑的首要问题就是对已开放档案的利用审批限制。尽管我国档案利用法规早已将“方便利用”作为重要原则,但实际工作中“利用”并不“方便”,自由利用程度较低。《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者到各级国家档案馆利用开放的档案,须服从档案馆的安排,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于是乎,某些地方档案馆漠视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自行设置了较多的审批手续和不合理的限制规定,对利用目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过多的盘问和审查,甚至拒绝公众正当合理的利用需求。《档案法》中关于公布权的设置则进一步限制了公众利用档案的方式和传播途径。这类规定和做法已构成了目前公民利用档案活动的严重障碍。

从那位作家的遭遇,我们可以看到,已开放档案的实际可利用范围比理论上的要小得多,国外档案馆十分尊重的公众利用档案的“自由”在我国大大缩水。实际上,这种规定和做法是一种“双输”的选择,损害了利用者和档案馆双方的利益。一方面,利用者合理的利用需要被拒绝,无法获取必要的档案信息开展研究和查证活动,将遭受精神上或物资上的损失。另一方面,利用者正当的利用权利遭侵犯,产生对档案馆的不满,影响了档案馆的公共服务形象。在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需要中,如果利用者为避免再次受挫“知难而退”,减少利用档案的可能,档案馆的服务工作将失去持续发展的社会支持。

沈教授的遭遇则更加极端,而且令人费解。既然某省档案馆的资料允许复印,而且是让利用者连续复印了十天,充分说明该档案信息已经是对外开放的,并不存在保密的需要,资料不让带走于情于理均无据。更何况,有关上级部门已经指示按规则办理,而相关国家政策并不限制开放档案复印后的使用。该省档案馆如此理直气壮地拒绝利用者带走已复印的资料,对档案利用活动的控制权力不受法规制约,反映出档案馆对公民利用档案权利的漠视,也反映出档案利用政策对保障公民权利的不力。

5.1.1.2 收费不菲阻碍利用

历史学家王振忠曾讲述他在档案馆等机构利用史料时的遭遇:“一些现在看起来到处都有,地摊上十元、二十元就能买到的民国时代的鸳鸯礼书,不仅调档收费不菲,而且竟然连原件都不肯拿出来。调出的都是档案馆人员重新誊抄的文字。更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抄录者不认识鸳鸯礼书中的苏州码,故而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文书莫名其妙地支离破碎,令人难以卒读”。“提出能否用数码相机少量拍摄资料时,便被直截了当地一口回绝。”试着询问能否允许复印抄本中的一两页,回答是每页要收一百元(而该抄本的市场价约为一册一百元)。档案馆员很无奈地解释说——这是上级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不让你们这些学者复印。〔5〕

2004年1月18日,我国外交档案正式对外开放,提供公众利用。在这一举措迎来国内外交口称赞和高度评价之时,也有部分利用者提出了改进建议。如美国波士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成晓河指出“利用档案的收费标准值得研究。从道理上讲,外交档案是国家档案,应该免费开放,收一些成本费用可以理解,但不能太高”。北京夏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董宏工程师也提出了这一质疑,建议“对于费用,是否也应该做些调整,找到个更合理的、更易于接受的价位”。〔6〕

《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了提供社会利用档案,可以收取费用。档案利用收费本身并不成为利用限制。国外档案馆在办理出入证或利用卡时通常也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制作档案副本、档案缩微复制和影像转录等服务项目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工本费。但是,过多的档案收费项目设置、过高的档案收费标准将经济能力有限的普通公众挡在了利用的大门之外,使档案利用成为富有人士的“特权”,影响了档案公共服务的公众性、公用性和公益性,构成目前档案利用的又一重障碍。

历史学家的质疑代表了众多历史档案和古籍文献利用者的心声。出于保护的需要,对珍贵历史档案原件的使用收取一定费用是为了保证更多人的利用权利,社会公众也会对此表示理解。令利用者不满的是,这类档案的收费标准缺乏统一明确的定价依据,有的甚至高得离谱,漫天要价的做法与档案馆标榜的“公共文化”身份不符,反有垄断公共资源和贩卖文化之嫌。如果确实属于非常珍贵的孤本,保护费用和成本极高,那么档案馆应该及时制定副本、尽早数字化,降低那些并非需要查阅原件的利用者所需支付的费用。

对于我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外交档案开放,公众提出了“免费”和“找到合理价位”的积极建议,充分反映了社会利用者对档案信息“公共性”的认识和对档案服务公益性的期待。作为一种公共财产和公共信息资源,档案利用的收费,尤其是国家档案馆公共档案信息的收费,理应具有一种“公益”导向和观念,不能完全等同于商业性的信息开发和服务。虽然公共服务并不排斥市场化经营,档案公共服务也并不意味着完全免费,并不排斥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尽管目前我国档案信息开发市场化还未真正起步,但国外早已有成功案例),但是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并不是价值取向的模糊化。对于档案馆而言,无论是无偿服务还是有偿服务,“公益性”应该是最终的价值诉求和目标追求。这也就决定了档案利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合理设定。收费是促进“公益”服务更好发展的手段,以便公众能够获取更多的档案利用自由,而不应该成为档案利用的一种障碍。中央党校韩刚教授曾经介绍了美国档案利用的低收费政策。在美国很多档案馆,学者去查资料,不仅不要钱,还可以申请档案馆设立的研究基金。因为美国人认为,到我这里看的人越多,用我档案的人越多,我的档案价值就越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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