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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档案的权利实现

时间:2022-0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来自档案利用现实的两种质疑之声均表达了公众对减少和消除档案利用障碍的要求,表达了公众对自由利用已开放档案的强烈愿望,体现了公众对充分实现档案利用权利的迫切需求。它既包括公民利用档案的需求,也包括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的要求。已开放(应开放)档案的自由利用权应该被确立为公民利用档案的首要权利,确立为档案领域的一项基本公民权。

以上来自档案利用现实的两种质疑之声均表达了公众对减少和消除档案利用障碍的要求,表达了公众对自由利用已开放档案的强烈愿望,体现了公众对充分实现档案利用权利的迫切需求。

深刻反思公众对档案馆利用审查和收费的诘问,不难发现,这种障碍的形成和问题的产生根源于档案馆对公民利用权认识的虚化,以及政策保障的空缺。一方面,档案服务机构的公民利用权认识流于表面,未能深刻认识到,已开放(应开放)〔8〕档案的自由利用是公民利用档案权利的具体实现和前提保障。另一方面,现有档案利用规定中对公民利用权保护不力,配套政策缺乏,法定权利难以落实为公民实际享有的权利。

尽管档案界早已意识到提供利用与公民权利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档案法》的出台也将“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上升为一项法定权利,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全社会“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的空缺,使得档案服务机构对这种权利的认识停留在政策条文的表面,停留在从“封闭”到“允许利用”的初级阶段。

档案利用中的公民权利并非一个抽象虚化的概念,而是由一个个具体实在的应受保护的利用需求组合而成的〔9〕。它既包括公民利用档案的需求,也包括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的要求。在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中,自由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社会需求、申请利用应开放档案的社会需求以及受控档案特殊许可利用需求,都是权利的一种实在表现。在我国档案开放工作较为保守,公民利用档案意识不高的现实情况下,受控档案特殊许可利用需求较小,而已开放(应开放)档案的自由利用呼声极高。基于这一现实背景,王改娇博士就将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定义为自由获取档案的权利。〔10〕

档案服务机构对公民利用权的认识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公众的现实需求,不应该只停留在政策条文的概念化认识之上。档案信息从“封闭”到“允许利用”只是赋予了公民利用档案的可能,承认了公民利用权;从“允许利用”到“自由利用”,才能让公众根据自身的个性需求,方便地获取和充分地使用档案信息,切实保证档案利用权利的实现。已开放(应开放)档案的自由利用权应该被确立为公民利用档案的首要权利,确立为档案领域的一项基本公民权。

以公众利用档案障碍问题为支点进行现状反思表明,目前我国限制档案利用自由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设置利用程序(手续)和收取利用费用两个方面,涉及档案利用政策和档案收费政策〔11〕两个专题。为此,笔者将分别对之进行具体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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